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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省司法厅的行政案件应由哪一级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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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8-20 19:30:54 作者:李利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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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故事的虚拟展开之十一
关键词:行政诉讼 民告官
子虚律师经过数日考虑,最终还是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虚拟省司法厅。但司法厅的处罚决定书中指定的受诉法院是虚拟省虚拟市虚拟区法院。子虚律师说虚拟区法院是基层法院,而省司法厅应属县级以上的政府机关,本案应由虚拟市中级法院作为一审,并且2004年受理北京律师景先生状告司法部,并判司法部败诉的就是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就此类比,自己告省司法厅的案件也应由省政府所在地的中级法院受理。为此,子虚律师专程到虚拟市中级法院,并书面提交了本案应由中级法院一审管辖的理由:
一、本案被告是省司法厅,行政级别为县级以上。
二、本案所涉处罚决定书曾经司法部复议,而司法部亦在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中称本案“情况复杂”。
三、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已由《中国律师》杂志、《浙江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中国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律信息网、东方法眼、东方律师网、香港律师网等上百家纸媒和网媒刊文探讨。且同时提出相同行政诉讼的有五名律师,在国内应是史无前例的。
《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
(四)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子虚律师认为本案至少符合三个条件,一是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机关,二是社会影响大,三是案情复杂。
2007年7月17日上午8时25分,子虚律师来到中级法院立案庭,立案庭的法官一看是行政案件,就让子虚直接找行政庭的法官去协商立案,但没有行政庭法官的许可,当事人也去不了行政庭,无奈,子虚律师只好让门卫打电话到行政庭,据说接电话人是行政庭庭长,他说本案还是应由虚拟区法院审理。
子虚说明了上述的理由之后,这位庭长解释说:“现在中院的行政案件太多,压力太大,你要相信我们法院,我们是不会被行政权力左右的,我们会严格依法办事的”。
子虚无话好讲,只好将诉状及相关证据送到虚拟区法院。五天后,虚拟区法院受理了子虚的行政诉讼。
现在,笔者仅就本案应不应该由中级法院管辖问题作一些探讨。
我们知道,行政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许多只可意会而不可言传的“潜规则”,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在审理本地政府机关作被告的行政案件中,来自政府机关的压力是非常巨大的,这不仅因为法院的人、财、物尽在当地政府的掌控之中,更重要的是政府机关的行政长官还会有许多变数,说不定那一天就会成为法院院长们的顶头上司,你今天不给我面子,我明天就给你穿小鞋。在这种官场潜规则的作用下,法院很难坚持法律底线,主持法律正义。
据报道,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02年度共受理本辖区内行政案件96件,行政机关败诉的仅1件,败诉率为1%,而在浙江省高院依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在行政诉讼管辖制度作出异地交叉审判之后,该市移送其他地方基层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有8件,政府败诉的有7件,败诉率为87.5%,而外地移送该市审判的行政案件有2件,政府全部败诉,败诉率为100%。这充分说明行政机关在本地的胜诉并非因为它的行政行为正确,而是它利用了人民给它的权力去破坏了司法公正。
当然在虚拟省还没有这种异地交叉审理的规定,但本案依法还是应由虚拟市中级法院管辖的。事实上,这不仅仅是实现司法正义的需要,也是在目前司法环境下对基层法院法官们的保护,以免他们为了坚持法律正义而遭受不公正的打击和报复。
2007年8月21日,子虚律师向虚拟市中级法院和虚拟区法院提交了关于本案提交虚拟市中级法院管辖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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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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