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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是否有权向人民银行调查当事人的账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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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8-28 20:39:23 作者:徐建中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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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人民法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或查阅的有关资料,包括被执行人开户、存款情况以及会计凭证、帐簿、有关对帐单等资料(含电脑储存资料),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如实提供并加盖印章;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抄录、复制、照相,但应当依法保守秘密。
六、金融机构作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到有关人民银行查询其在人民银行开户、存款情况的,有关人民银行应当协助查询。
七、人民法院在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情况时,只提供单位帐户名称而未提供帐号的,开户银行应当根据银发(1997)94号《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司法机关冻结、扣划银行存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积极协助查询并书面告知。
当给予被变更主体十五日的自动履行期限;逾期未自动履行的,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
十一、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依照上述规定办理。
此前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对以上规定我们简单的进行一下评析
上述规定中确实没有直接表述为“人民银行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当事人的开户信息”。《民事诉讼法》的概括规定是直接依据的制定依据,具体规定是对概括规定的细化。
从概括的规定看,人民法院调查当事人的开户情况也是一种调查取证工作,作为账户管理单位的人民银行当然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单位”,当然不能拒绝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开户情况的调查了,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从几个具体的规定看,哪一个规定都没有排除人民银行的协助调查义务,而人民银行作为银行都有相应的协助义务。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四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司法机关冻结、扣划银行存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二、三条的规定,应该联系起来理解,第二条所称的金融机构,当然应当包括人民银行在内,(根据银行法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人民银行兼有银行和国家机构的双重属性),第三条规定的目的是人民银行没有“对企事业单位所开展的业务”不能够向人民法院提供“有关企事业单位存款情况”这里的存款情况应该作狭义的理解,也就是存款的多少、往来情况以及相关凭证等情况。根据第二条的规定,作为金融机构掌握账户管理信息的人民银行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当事人的开户情况(包括开户行、账号)。
有些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模糊的认为储户的账户信息是保密的,向人民法院提供是否会对本单位带来什么不利影响,这种顾虑显然是不成立的。因为有储蓄业务的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供储户开户行及存款信息的法律依据不仅有基本法(诉讼法)的依据,也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银行等多家单位的联合通知等详细规定。那么人民银行向人民法院提供当事人的账户信息当然也不会违反有关对储户信息保密的规定。
衷心的希望有关人民银行放下包袱,对人民法院的调查行为给予充分的理解和支持,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矛盾和冲突,配合人民法院严格执法,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同时为防止各地人民银行对有关法律规定理解上的偏差,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更加明确的规定人民银行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调查(查询)有关单位和个人开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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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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