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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是否有权向人民银行调查当事人的账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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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8-28 20:39:23 作者:徐建中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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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审理及执行民事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财产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案件审结后还可能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所涉及的裁定书、判决书、调解书的执行都可能需要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进行查询、冻结、扣划。那么冻结、扣划过程中,在当事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开户行及账号时,人民法院就要对被执行人的开户行及账号进行调查,势必也将会涉及到人民银行,人民银行虽然没有储蓄业务,但承担着对存款人开户及账号的管理工作,掌握着这些信息资源。现在金融机构多家并存,人民法院很难逐家调查,向人民银行调查当事人的开户行及账号是唯一的选择,同时也是法院办案过程中最具效率的选择。
近期,我们在向有关人民银行调查有关当事人开户行及账号时遇到了一些人民银行的质疑及推诿。他们认为自己没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储户的开户行及账号等信息,并质询法院对此有何法律依据。对这一问题我们感到吃惊和困惑。我们认为人民银行协助人民法院调查当事人的开户情况是其本身应尽的义务,法律依据也是毋庸置疑的。
一、有些人民银行对人民法院调查当事人开户情况不愿配合的理由及其认识误区:
有些人民银行认为向人民法院提供当事人开户情况的法律依据不足。认为相关规定并没有直接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向人民银行调查(查询)当事人开户情况。有些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模糊的认为储户的账户信息是保密的,向人民法院提供是会对本单位带来不利影响的。
二、相关规定
目前关于人民法院调查(查询)当事人开户及存款的依据有概括的和具体的。
(一)概括的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
第六十五条规定第一款:“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对应的制裁措施规定在第一百零三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第一百零四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二)、具体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 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过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2、一九九三年 十二月十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中有关查询的规定有:
(一)、关于查询单位存款、查阅有关资料的问题
人民法院因审理或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查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需要向银行查询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案件有关的银行存款或查阅有关的会计凭证、帐簿等资料时,银行应积极配合。查询人必须出示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和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由银行行长或其他负责人(包括城市分理处、农村营业所和城乡信用社主任。下同)签字后并指定银行有关业务部门凭此提供情况和资料,并派专人接待。查询人对原件不得借走,需要的资料可以抄录、复制或照相,并经银行盖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银行提供的情况和资料,应当依法保守秘密。
……
(四)、关于异地查询、冻结、扣划问题
作出查询、冻结、扣划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与协助执行的银行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直接到协助执行的银行办理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存款,不受辖区范围的限制。
……
3、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四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司法机关冻结、扣划银行存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近,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司法机关冻结、扣划银行存款问题的意见》(政法办转〔1997〕2号文,以下简称《意见》)已发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法制局。《意见》就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银发〔1993〕356号,以下简称356号文)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冻结、扣划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的执法活动加强监督的通知》(法〔1996〕83号),以及金融机构应积极协助司法机关的执法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精神,并依法积极协助司法机关的执行活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3年12月11日下发的银发〔1993〕356号文规定,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扣划单位的银行存款。但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而未规定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扣划犯罪嫌疑存款。对此,应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二、对司法机关只提供单位帐户名称而未提供帐号,要求金融机构协助查询的,金融机构应根据帐户管理档案积极协助查询。如查明帐户管理档案中没有所查询的帐户,金融机构应如实告知司法机关。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不办理金融机构对企事业单位所开展的业务。因此,对司法机关向人民银行查询有关企事业单位存款情况的,人民银行应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并协调有关金融机构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执行活动。
4、二○○○年九月四日法发(2000)21号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
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现就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以及其他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办理查询事宜,不需办理签字手续,对于查询的情况,由经办人签字确认。对协助执行手续完备拒不协助查询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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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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