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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调解中原告心理障碍及排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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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9-11 19:19:30 作者:颜永刚 王志平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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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调解是有效化解当事人纠纷,实现案结事了的最佳结案方式。要提高调解率,强化调解效果,必须让当事人从心理上自觉自愿接受调解。从审判实践看,原告作为权利主张方,在调解中处于非常关键的地位。不少原告当事人对诉讼调解相关法律规定知之不多,在诉讼中调解主动性不高,需要法官的积极引导、教育、劝解。能否达成调解协议,则取决于原告对调解结果是否有利于自己等利害关系的心理比较、判断,最终决定是否接受调解方案。在诉讼调解中,原告当事人心理处于非常复杂的状态,如何消除原告在诉讼调解中的心理障碍,是当前继续推进民事调解工作的一个重要课题。
具体分析,原告当事人在诉讼调解中的心理障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担心心理。担心被告不认真履行调解协议,使自己利益受损。诉讼,本是双方利益冲突,尖锐对抗的司法活动。而诉讼调解,就要双方互谅互让,作出妥协,才能达成调解协议。在实际调解中,正是因为大多数原告对自身合法权益作出适当让步后,双方才达成调解协议。但一些被告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并不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人只能申请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告又通过拖、赖等手段千方百计逼迫原告作出让步,使原告虽然打赢了官司,但其合法权益受到很大的损失。
2、抵触心理。一些原告当事人在诉讼中本不愿调解,经法官引导后,认为同意调解是给法官“面子”,担心自己如不同意调解,会引起法官不快,对自己不利。而在调解过程中,法官难免要对案情作出分析、剖解,通过对当事人说法析理,使当事人弄清自身在民事纠纷中存在的不足,了解案件诉讼裁判可能会产生的后果,从而自愿接受调解,达成协议。但也有一些当事人在法官对案情分析过程中,或法官指出其在纠纷中的不当之处时,会对法官产生抵触情绪,认为法官是在帮对方说话。特别法官背对背调解时,更容易使当事人疑虑重重,即使勉强达成协议,也容易反悔。
3、惩诫心理。一些矛盾较为激化的案件,原告起诉的目的之一就是希望通过法院审判来惩罚、制裁对方,使自己出口气。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当事人认为调解就是与对方讲和,没有达到自己的诉讼目的。对调解积极性不高。特别是为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到法院打气官司,担心达成调解协议书,没有达到制裁对方的目的,不能说明打赢了官司,觉得调解没面子。
4、避责心理。一些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效力存在模糊认识,认为民事调解书内容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其效力不如判决书。特别是在一些金融保险机构参加诉讼的案件中,因为当前这些机构实行较为严格的业务经办责任制,因此,这些部门经办人在诉讼中,一般坚决不同意调解,要求法院判决,以免将来会被主管部门追究责任。
5、权衡心理。诉讼中,一些证据不够充分,事实不太清楚或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原告当事人对法院能否完全或大部分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心中没有把握。既想通过调解达成协议,换取被告迅速履行义务,能基本上维护自己的利益,又担心调解中让步过多,不如判决得到的利益多。因此,在调解过程中反复权衡,犹豫不决。
6、从众心理。一些农村当事人法律水平不高,在调解中,对于如何达成协议拿不定主意。这时,其亲属朋友、村干部,或其他法官的意见对其影响就相当大。这时,原告往往听取多数人的意见,决定是否同意调解以及如何调解。还有涉及人数较多的集团诉讼系列案件,往往原告当事人在调解意见上会跟其他人,特别是领头人保持一致。
针对上述原告当事人在调解中的心理障碍,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消除当事人顾虑,力争使当事人自觉自愿接受调解,使纠纷圆满化解。
一是增加协议履行制约条款,对被告履行调解协议进行督促。在调解过程中,要求被告自觉履行诉讼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告知其不履行协议会产生的后果。同时在诉讼调解协议中,增加制约条款,即如被告不按调解书约定的期限履行协议,则按原告让步前的诉讼请求执行,被告逾期履行后,将向原告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承担利息损失。这样,被告如不按约履行协议,就要承受较大的损失,促使被告自觉履行协议。
二是严格遵守程序法,让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在调解过程中,审判人员要注意调解艺术,保护当事人的申请回避权、发言权等,让当事人有充分陈述、辩解的权利,同时注意工作方法,让其感受到法官确实是依法居中调解,公正可信,拉近其与承办法官的心理距离,有利于案件调解工作。
三是多方参与调解,发挥整体合力。即承办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可由人民调解员、镇村干部、原告的亲戚朋友或其他法官参与调解,由其他法官或镇村干部、亲属对当事人不足提出批评,指出其行为造成的危害性,可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减少当事人对承办法官可能产生的抵触情绪,力争达成调解协议。
三是加强法律宣传,倡导诉讼调解。通过广播、报纸、送法下乡等形式,向群众宣传法律知识,使大家了解到民事调解书与判决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调解双方不伤和气,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消除当事人调解时的后顾之忧。同时,针对一些社会服务机构对法院调解过程中存在的误解,可多进行沟通,邀请其相关人员旁听法院调解,了解法院调解工作程序,力争使法院调解工作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
四是加强释明工作,引导达成协议。针对少数原告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法律关系了解不清的情况,法官及时做好法律释明工作,通过讲解法律规定,出示同类型案件民事判决书让当事人比较,使原告当事人了解自己诉讼可能产生的结果,通过比较后确认调解对自己更有利,从而自觉自愿接受调解。
五是借助社会舆论,现场解决矛盾。对一些婚姻、家庭、赡养、邻里、人损纠纷等矛盾激化,被告有明显过错,对原告伤害较大,原告当事人负气诉讼的案件,法官要尽可能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可在人民调解员、村镇社区干部及当地群众的配合下,对具有违法行为的被告进行严肃的批评,同时消除原告对抗意识,谅解对方过错,当场解决矛盾,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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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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