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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判决书为据将律师证人的执业证书吊销

http://www.dffy.com 2007-9-11 19:24:49 作者:魏建国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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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媒体报道,某省司法厅依据某区法院对受贿法官的刑事判决书,将未被通知到庭质证的律师证人的执业证书给吊销了,并且某省司法厅将法院对受贿法官的刑事判决书奉为“核心证据”。

  笔者以为,若开了这样的先例,中国律师危矣!

  首先,法院不通知证人到庭质证是违法的,并且证人证言未经当庭质证就认定被告有罪也是错误的。

  其次,如果法院的这种违法做法得到司法行政机关的认可,律师将面临着如下危险:

  1、如果某个当事人对律师工作不满,则可以利用其证明某法官受贿的机会称是某某律师让我送给法官的贿款。在这种情况下,一旦有关刑事判决书有了相应的描述,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律师将被吊销执业证书。

  2、如果律师在工作中得罪了有关方面,有关方面在侦察阶段诱使相关当事人作出律师向某法官行贿的证言,依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也将被吊销执业证书。

  3、在其他刑事犯罪中,如有证人证明某律师参与了某种犯罪,而判决书中又出现了相应描述,依据《律师法》的规定,涉案律师也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4、如果有关方面想陷害某个律师,先把律师抓起来,采取刑讯逼供的方式让律师在他们制作好的调查笔录上签字,或他们直接就伪造一份对某律师的调查笔录,作为证人证言,指控受贿案件的被告人收受了某律师的钱财,律师所面临的也是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当然,这一切都是缘于有关证人无须通知到庭质证的基础上的,而如果有关证人必须依法到庭质证的话,这一切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然而,由于某省司法厅认可 了在刑事诉讼中律师证人不被通知到庭质证后形成的刑事判决,并依据该刑事判决的描述内容(不是针对律师证人的判决)来处罚律师,这就使律师这个职业陷入一个最危险的境地,那就是随便一个什么人,只要想置执业律师于死地,简直易如反掌。这就是某省司法厅认可律师证人可以不被通知到庭质证的后果。

  某省司法厅这种做法无疑给中国律师发出一个十分危险的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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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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