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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时间过长问题值得重视

http://www.dffy.com 2007-9-22 19:14:33 作者:刘青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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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人与人之间的纠纷所涉及的问题越来越专业化,这就需要通过专门的机构、专业的知识来还原事实,阐明真相,维护公平和正义。

  据笔者调查,某基层法院2006年至2007年上半年审结的2943件民事案件中,进行司法鉴定的共有284件,平均每件案子在鉴定上花去的时间为111天,其中最长的达380天之久。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给出了“司法鉴定”的定义--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显而易见,司法鉴定属于一种专业技术工作,进行这项工作必然需要时间,而这所需时间主要是由其鉴定的内容来决定的。虽然《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但并未像我国民事诉讼法那样对审判人员的办案时间有明确的时效规定,这样一来容易导致案件久拖不决,超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间,造成案件当事人对法院、对审判人员产生不满情绪,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由此可见,如何压降鉴定时间,提高审判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亟待解决。

  分析鉴定时间较长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首先,委托司法鉴定手续较为繁琐。

  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某个案件如需进行司法鉴定,当事人先向承办法官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后,由承办法官收集好鉴定所需的相关材料后交至院司法鉴定办公室,再由司法鉴定办公室进行审核。在这过程中,如果缺少部分鉴定材料或鉴定材料不符合要求,则由司法鉴定办公室通知承办法官,法官再通知案件当事人补齐材料。

  其次,部分案件存在重复鉴定的情况。

  由于长期以来,司法鉴定领域中许多专业缺乏全国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直接影响了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与准确性,致使部分案件反复鉴定,出现多种鉴定结论,有时甚至出现截然相反的两种结论,排除违法鉴定的可能,缺少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是其主要原因。

  再次,对于鉴定机构缺乏关于鉴定时间的相关规定。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只规定了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但并未对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时间作出具体的规定。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往往还有各自的其他业务工作,有的工作量还很大,故对无时效规定的司法鉴定采取拖延的态度,导致鉴定时间过长。

  为了合理压降鉴定时间,减少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加大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善:

  一、简化委托鉴定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针对笔者所在法院的工作实际情况,建议案件当事人在申请司法鉴定之后,直接向司法鉴定办公室提供鉴定所需的相关材料。在鉴定这一环节,司法鉴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相对于案件的承办法官更“专业”,他们更清楚鉴定所须哪些材料,材料有何要求。如果能在这个环节上减去承办法官的“中转”,工作效率应该可以有所提高。

  二、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技术标准体系

  司法鉴定是一项专业的技术工作,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建立起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对于减少重复鉴定,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是很有必要的。

  三、严格审查,减少不必要的重复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专门规定了案件当事人对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而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只有以下情形才能申请重新鉴定:①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②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③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④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减少那些不必要的二次、三次鉴定。

  四、签订委托合同,规定合理的鉴定时间

  为了防止鉴定机构无故拖延时间,影响案件的审理周期,人民法院可以与其签订委托合同,针对不同的鉴定内容规定合理的鉴定时间,如其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出具书面鉴定结论,则由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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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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