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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学方法在法院民事调解中之运用

http://www.dffy.com 2007-10-19 6:33:50 作者:张安民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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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调解的权威效应的运用

  具有权威性的人所说的话可信度高,别人容易认同。为了做好调解工作,调解人员应加强自身的修养,提高自身的素质,以提高自身在当事人心目中的权威性。另外,还可以邀请当地德高望重的长者或者社会团体的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等协助调解工作,利用这些“权威人士”的影响力,对当事人进行疏导、规劝、批评,往往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民事调解的心理学策略

  在进行民事调解工作中,根据当事人的心理活动规律和纠纷的性质、内容,调解人员将调解的原则和各种方法、技巧有机地融合在一起,就形成特定的心理学策略。

  (一)针对当事人个性特征的调解策略的运用

  每个当事人都有不同的气质、性格等个性特点。在民事调解工作中,针对当事人的不同个性特点,选择适当的调解方法,可以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

  1. 针对典型的胆汁质气质和外向、情绪型性格当事人的调解策略

  具有典型的胆汁质气质和情绪型性格特点的当事人,在与他人交往发生纠纷时,往往情绪冲动,甚至一时丧失理智,行为被其消极情绪所左右。这一类当事人心理活动外露,比较容易掌握其诉诸调解的动机和目的。在对这一类当事人进行调解时,应先采用情绪的冷却法、感化法等,使其冲动的情绪冷却,将其消极的情绪调整到正常状态,待其恢复理智后,再对纠纷的是非和责任等进行调解。在对纠纷的是非和责任的调解中,采用直陈法效果较好,因为这一类人说话、办事喜欢干脆、果断。

  2. 针对典型的粘液质气质和内向、理智型性格当事人的调解策略

  具有典型的粘液质气质和内向、理智型性格特点的当事人,心理活动比较隐蔽,而且一般比较固执,已经形成的某些认识不轻易改变。对这一类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一般采用震慑、迂回、对比、角色换位等多种方法反复调解才能奏效。

  3. 针对典型的多血质气质和外向型性格当事人的调解策略

  具有典型多血质气质和外向型性格特点的当事人,往往能言善辩,或编造谎言,得理不让人,无理搅三分。对这类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一般采用直陈法,明确、果断地指出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是非和责任,不给其编造谎言和发挥其能言善辩的机会。

  4. 针对抑郁质气质和内向型性格当事人的调解策略

  具有典型抑郁质气质和内向型性格特点的当事人,一般心胸比较狭窄,对于纠纷的刺激所造成的痛苦感受深刻、持久。对这一类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可采用感化、宣泄、对比、角色换位等多种方法进行。

  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的气质、性格并非都是典型的,很难用某一种模式解决哪一类人的纠纷。需要根据当事人的个性特点、纠纷的内容和性质以及当时的情境因素等,灵活地将多种策略、方法综合加以运用。

  (二)调解情境选择策略的运用

  当事人的纠纷心理的发展变化,不是在封闭的条件下进行的,总是在与周围的人进行交往中,通过心理互动,使原有的纠纷心理发生变化。调解人员运用这一规律,选择一定的适合调解的情境,即一定的心理环境,创造一定的使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在场人、当事人与调解人员之间沟通的良好的人际关系氛围,使调 解中的交往活动形成良性的心理互动关系,以促使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心理向良性转化。

  1. 调解场合的选择

  调解人员在调解纠纷时,对调解场合要有一定的选择,应选择有利于双方当事人进行交流的地点。在调解农村中的赡养纠纷或其他家庭纠纷时,可以选择在当事人家里进行,而不宜在法院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以防止当事人产生“家丑外扬”的顾虑。

  2. 调解时机的选择

  调解人员在将双方当事人召集到一起进行调解时,应选择适当的时机。如果在双方当事人认识上的分歧很大、对立情绪尚未消除的情况下,进行直接交往,不仅不易使纠纷得到解决,还可能导致纠纷的激化和升级。因此,必须选择双方当事人的冲动情绪有所冷却,理智有所恢复的情况下,才适合进行直接心理接触。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人员的调控下,进行有理智的交往活动,容易形成良性的心理互动,有利于纠纷的化解。

  3. 邀请权威人物参加

  在将当事人召集到一起进行面对面的调解时,有时可以邀请与双方当事人关系密切、且在当事人的心目中有权威的人物参加。因为这些人对当事人的认识、情感具有较大的影响力。调解人员事先与这些权威人物沟通某些调解意见,由这些人协助调解,参与对当事人进行批评、规劝、说服、感化、震慑等,借助这些在场人的“权威效应”,往往收到事半功倍的调解效果。

  目前,虽然学界一些心理学家已开始关注法院民事调解,但是实务界还缺少较多的回应。期盼本文能唤起更多的实务界人士从心理学角度审视民事调解、研究民事调解。

  (作者单位: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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