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司法实践 >> 实务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心理学方法在法院民事调解中之运用

http://www.dffy.com 2007-10-19 6:33:50 作者:张安民 来源:东方法眼

    绿  


  伴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和谐的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把调解工作提到了新的高度。在民事诉讼中,调解是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讲,法院民事调解的本质就是通过法官的说服引导,促使双方当事人转变态度,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的过程。调解人员除了要具备为公众服务的责任感和热情以外,还要善于掌握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一般规律,根据纠纷的不同性质和内容,以及不同当事人的个性特点和心理状态,选择适当的方法、技巧和策略,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一、民事调解是心理互动的过程

  民事调解过程,是调解人员、在场人和当事人通过直接交往进行的多边的心理活动过程。在多边心理交往过程中,产生连锁性心理反馈,形成调解过程中的多边心理互动关系。

  在调解过程中,心理互动的性质好坏取决于调解人员的心理素质、调解纠纷的方法和策略,以及在场人、当事人参加调解活动的诚意。调解方法、策略得当,当事人对调解抱积极态度,在场人也以公正的态度积极协助调解工作,就会形成调解中的良性心理互动关系,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心理纠纷的化解。调解人员在进行正式调解前,做好当事人和在场人的心理疏导工作,并注意调控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在场人之间的交往活动,努力避免由于交往中的消极心理相互反馈而产生恶性心理互动,对于化解纠纷的成败,是至关重要的。

  二、民事调解的心理学方法

  民事调解的心理学方法,是指民事调解人员根据当事人的心理活动规律,施加积极的心理影响,化解双方心理纠纷的有效途径。

  (一)影响当事人认识的方法

  当事人的某些错误认识以及当事人之间的认识分歧,是产生纠纷心理的原因之一。因此,化解矛盾和纠纷,首先应从影响当事人的认识开始。其主要方法有以下几种。

  1. 直陈法

  直陈法就是在调解纠纷时,调解人员以直截了当地说明调解意见的方式,对当事人施加积极的心理影响。直陈方法的运用,主要针对双方当事人对纠纷的不同 认识,根据有关法律和道德规范以及当地的风俗习惯等,调解人员直接而明确地阐明自己对纠纷起因和双方责任的看法,以及对纠纷的调解意见。在调解一些比较简单,双方的是非、责任又比较明显的纠纷时,常采用这种方法。直陈法的运用,要注意双方当事人的接受、理解能力,以及调解时的情境因素,要给对纠纷负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留一定的“面子”。

  2. 暗示法

  暗示是在交往双方无对抗的条件下,通过含蓄、间接的方法,对他人施加影响的过程。民事调解人员在调解纠纷时,根据纠纷的内容、性质、双方当事人的个性特点和心理状态,适当采用暗示的方法,对当事人施加积极的心理影响,可以促使双方的纠纷得到化解。

  暗示方法能否达到对当事人施加积极心理影响的效果,与调解人员自身威望的高低、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和个性特点密切相关。如果调解人员的威望较高,得到 当事人的信任,当事人就可能接受调解人员的暗示。同时,还要看调解人员发出的暗示内容是否与当事人的心理状态相吻合,如果相吻合,暗示则容易发生作用。如果当事人属于老于世故、独立性较强的性格的人,不易接受他人的暗示,则不宜采用暗示的方法。

  3. 迂回法

  在进行民事调解工作中,有时会遇到这样一种人:心理防御性特别强,或者特别偏执固执,对于调解人员的调解信息“紧闭心扉”,予以抵制。对于这种人应避开其防御中心,采用迂回的方法,在其未设防的情况下,使调解信息进入其头脑。比如,让当事人阅读与调解内容有关的资料,开阔其思路;或者通过旁人的议论,通过某些与当事人关系密切的人传递信息等方式,对其施加影响。有这样一起调解实例:在一起邻里间因生活小事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应负主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拒不赔礼道歉和赔偿医药费。而另一方当事人则扬言要进行报复,使调解陷入僵局。后来调解法官让一位与其关系较好的邻居有意传递这样一个信息:如果不接受调解,法院将依法到当事人所在小区公开开庭审理案件,谁对谁错,广大的居民看后必有定论。后来,负有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害怕到小区开庭,丢尽面子,还得输官司,自知理亏,便主动接受了法官的调解,向对方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4. 对比法

  在进行民事调解时,要改变当事人的某些错误认识,有时为其提供一定的参照物,采用对比的方法,也能收到较好的效果。比如在调解赡养纠纷时,选择那些 伦理道德高尚、赡养父母好的典型事例,与不尽赡养义务的当事人进行对比,教育当事人;或者是讲述其父母在极端困难的情况下如何含辛茹苦地抚养子女,与不尽孝道的当事人的错误行为相对比,教育当事人,往往都能收到较好的效果。

  5. 角色换位法

  俗话说,不当家不知柴米贵,不养儿不知父母恩。这就是说,只有在一个人扮演了某种角色以后,才能真正体验到作为该种角色的认识与情感。在进行民事调 解,转变当事人的错误认识时,将双方当事人在现实中所扮演的角色,在假想中将位置转换,使当事人处在对方的角色地位来认识问题,叫做角色换位。例如,在调解赡养纠纷时,采用子女与父母的角色换位,转变不尽孝道的当事人的认识。在调解买卖合同纠纷时,采用买卖双方角色换位,使各自站在对方的角色地位想问题, 就比较容易做到相互理解和认同。

  (二)调节情绪的方法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能化解,除了认识上的分歧以外,情绪的对立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因此,调解当事人的情绪,消除其对立状态,也是一个重要方法。

  1. 宣泄法

  “宣泄”是心理治疗中的重要方法。是通过病人发泄,使被压抑的情绪得到充分释放,从而使病人的心灵得到净化和解脱。在民事调解工作中,可以适当借鉴这一方法。有些民事纠纷,一方当事人受到对方当事人在精神上或其他权益方面的侵犯,内心十分不满,深感痛苦和愤怒。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的消极情绪得不到宣泄和释放,将影响其接受调解人员调解信息的输入。所以,调解人员在进行民事调解时,可采用情绪宣泄法,使当事人的消极情绪得到宣泄和释放,然后再进行心理疏导和调解具体的纠纷问题。

  (1)当事人向调解人员的宣泄

  调解人员耐心地倾听当事人倾诉自己所受到的委屈,以及内心的痛苦和不满,然后给予同情和安慰。在当事人的消极情绪得到宣泄的基础上,再进一步做心理疏导工作。

  (2)当事人之间的宣泄

  在做好双方当事人工作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人员的主持下,由权益受到侵害一方的当事人,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宣泄自己的情绪。如列举对方的过错, 自己所受到的委屈和痛苦等,使其对对方当事人的不满情绪得到释放。调解人员表示同情并施以安慰,同时指出对方当事人的过错。对方当事人如能当面承认错误并赔礼道歉,纠纷的具体问题就容易得到解决。

  在采用宣泄法时,调解人员要注意调控当事人情绪宣泄的适度性,以免不加任何节制地过度宣泄,会导致对对方当事人的恶性刺激,引起对方当事人对恶性刺激的消极反馈,而使双方当事人原有的矛盾和纠纷进一步激化、升级。同时要做好对方当事人的心理疏导工作,要使对方当事人做好倾听、接受对方当事人情绪宣泄的心理准备,并给予良性的心理反馈。这样才有利于促进当事人之间的良性心理互动,从而才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

此文章共有3页  [1] [2] [3] [下一页]

  查看张安民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调解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一次难忘的调解 (2008-4-11 18:21:38)
· 构建诉辩模式下的新型调解制度 (2008-4-7 19:10:55)
· 调解结案不等于案结事了 (2008-3-19 15:32:57)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2007-12-5 10:24:24)
· 民事调解不应强调必须“事实清楚、分清是非” (2007-11-2 8:47:46)
· 与美国律师对话在线调解 (2007-10-31 21:36:22)
· 简论我国的调解制度现状及其改良 (2007-10-10 21:03:31)
· 诉讼调解中原告心理障碍及排除 (2007-9-11 19:19:30)


上一篇:关于改善基层法官管理的几点思考 (2007-10-12 19:48:34)
下一篇:民间借贷纠纷案利息问题的思考 (2007-10-24 15:59:40)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