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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现公平正义应厘清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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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11-6 14:34:18 作者:张俊蛟 郝敬贵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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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平正义的科学内涵
公平正义是一个在哲学和社会学中特别宽泛的名词,包含着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等要素。当然,胡锦涛总书记关于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的著名论断,是目前对“公平正义”内涵的最准确、最全面、最权威的阐明。
二、当前阻碍公平正义实现的因素
(一)涉法信访机制问题。建国初期,出于国家意识形态合法化和制度合法化的需要,建立了信访制度。今天,当国家意欲实现法律制度转型时,转型的目标司法体制与信访制度发生了冲突。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败诉方到处申诉,上访,声称法院判决不公,导致司法公信力的降低。因此,涉法上访机制的不完善,影响了司法机关在定纷止争的权威性。
(二)司法环境问题。
一般而言,司法环境包含内外两个层次。司法主体营造的对司法公平正义产生影响的物质和精神的条件状态是司法环境的内在因素。而司法存在于一定的经济、政治、文化、道德、意识背景下则是司法环境的外在因素。司法的内在因素决定着司法的功能与作用,司法的外在环境影响着司法的功能与作用,有时甚至决定着司法的功能和作用。司法环境得不到改善、司法权不能保持独立性,就难以实现公平正义的社会认同。
(三)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淡薄。
在当前的人情社会中,民众重人情、重关系。在很多情况下,打官司在老百姓心目中成了“打关系”,并存在部分诉讼当事人为了打赢官司,千方百计向案件承办人请吃行贿,法官的拒腐防线不牢,就可能导致司法不公现象的蔓延,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国家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三、树立公平正义理念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一)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
目前,在一些地方、一些部门的司法干警中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只重视案件的处理结果,却忽视了案件的处理程序,违法调查、取证现象屡见不鲜。这样做的结果,难以达到实体公正的目标。因此,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结合,既重视实体公正,又保证程序公正。
(二)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关系。
从哲学上来说,客观真实是指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对一个办案的执法者而言,面前除了证据,没有其它案件事实。除了案件当事人亲历案件过程,裁判者都只能通过证据建立形成合法律事实,这种主观判断只能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但并不等于客观真实。
(三)个案公正与社会公正的关系。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社会公正是整体性的、长远性的、相对性的。个案的公正是社会公正的基础。如果对个案公正的追求损害了司法的基本功能,造成国家法律制度的畸形,最终失去的将是法律所保障的公正正义。
(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
从某种意义上讲,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树立公平正义理念的关键所在。因此,在司法实务中,既要严格执行现有法律,争取社会的广泛认同,取得较好的即时社会效果,又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考虑社会公众的价值取向,促进法律自身的完善和发展,营造较好的潜在的社会效果。
(五)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关系。
公正和效率都是法治社会所追求的重要价值。司法效率是实现法律公正的重要条件,司法公正是评价法律效率的基本尺度。现代法治的基本价值追求应当是公正与效率的均衡。司法工作人员应努力追求公正与效率的最佳结合,实现司法审判工作又快又好的发展。
(六)司法追求与社会要求的关系。
司法的核心是公正。没有公正,司法就失去了赖以存在之基。因而,公正司法成为司法追求的最高价值。公平正义作为一种崇高理念,是自人类社会存在以来,社会大众所孜孜不倦追求的理想目标。所以,司法的社会要求必然要以公平正义为其核心价值,与司法追求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七)司法独立与社会监督的关系。
司法机关承担着维护社会公正的重任。为了维护社会公正,通过自律手段完善司法人员职业道德等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使司法权力得到正确行使。但是,为了保障独立的地位和权力不被滥用,必须健全监督和制约机制,特别是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同意见的存在,不会影响既有的判决生效,也不会影响生效判决的执行。而公众的言论对于那些暗箱操作、权钱交易、徇私舞弊等司法腐败现象是个强有力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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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海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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