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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离婚时不宜以陪嫁物折抵抚育费

http://www.dffy.com 2007-11-7 21:05:16 作者:康承军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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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在调解离婚时常以女方出嫁或男方入赘时的陪嫁物、家具、电器等折抵未成年人的抚育费。这种做法虽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的,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同时又减少了法院的诸多执行任务。但是,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实际上损害了未成年人的部分利益,使得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理由:

  第一,有的当事人结婚多年后才提起离婚诉讼,当年的陪嫁物、家具、电器己有相当部分的自然损坏,有的己失去使用价值或可利用率不高。

  第二,有的当事人结婚时购买的陪嫁物、家具、电器的价值与现时离婚时的市场价格相差悬殊。如十几年前购买的电视、冰箱、洗衣机价值需八、九千元,而现时购买以上几样电器只需一半的价钱。

  第三,随着生活条件的不断提高,物价指数也在不断上涨,离婚时间越长,小孩的抚养费用也越高。

  综合以上三条理由,在抚育人生活发生困难时,要确保抚育好小孩,抚育人变买财产时,就不可能实现离婚时的折抵价值,未成年人的抚育费也就得不到保证,抚育质量相应也会下降。

  笔者建议:调解离婚时,一方给付另一方的小孩抚育费应尽量以货币方式给付。当事人离婚时实行货币给付确有困难的,可分期分批实行。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未成年人的抚育费得到保证,从而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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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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