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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侦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原因及对策

http://www.dffy.com 2007-11-9 21:02:59 作者:李娜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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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犯罪嫌疑人翻供较为普遍,尤其是检察机关查办的自侦案件,由于其主体的特殊性,使得自侦案件在翻供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从诉讼阶段讲,有的在侦查阶段,案件移送审查批捕或审查起诉阶段翻供;有的在检察机关认,到法院开庭审判时翻;有的在一审认,到二审翻;极个别的还有宣布死刑裁定时翻。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还有的犯罪嫌疑人有时供时翻,翻翻供供的现象。为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笔者就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形式、原因及对策,略陈已见。

  一、当前自侦案件翻供的表现形式

  从翻供的形式上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伪称赃款用于“公事”。犯罪嫌疑人在归案初一般都会供述自己贪污、受贿、挪用等行为,有的还能说出赃款的大致用途,一旦翻供就会说成是全部或部分用于单位业务活动,如招待费等,有时由于侦查人员对贪污款的具体去向查的不细,追的不紧,往往给犯罪嫌疑人留下可乘之机。二是伪称赃款已入单位“小金库”。犯罪嫌疑人在“小金库”上打主意,制造只违纪不违法,不构罪的谎言。三是伪称赃款是“劳务费”、技术“指导费”等“合法”收入。犯罪嫌疑人有意规避赃款与职务的关系,把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行为如检查、视察工作、提出整改建议说成是劳务行为,以此来减轻或逃避罪责。四是伪称赃款为借款。有的犯罪嫌疑人提供借条、欠条等书证,伪称受贿赃款为借款这是最难查办的一种翻供行为。

  二、自侦案件翻供的原因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根本的原因是由其畏罪,特别是其趋利避害心理所决定。

  (二)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是因为某些取证的方式方法不当甚至是非法取证所造成的。一是侦查工作中在收集证据、固定证据方面的疏忽,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造成了客观条件,有的现场勘查不细致,对现场遗留物该提取的不及时提取,以致时过境迁,无法补救;有的提取的书证、物证不注重保存而丢失,被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察觉后带来翻供;有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体,不抓细节,闻供则止,不抓住大好时机乘胜追击,深挖细究。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复,往往难于肯定原供述真实与否。三是由于少数办案人员受“口供”是最好的证据、“无供不定案”等错误思想的影响,把口供当成了办案成功与否的关键,因而片面追求口供置取证的合法规定于不顾,采取体罚、刑讯逼供、指明部供、诱供等方法获取被告口供。

  (三)羁押场所条件受限,管理不严,导致羁押场所“跑风漏气”,被告人和证人之间串通翻供变证。

  (四)内行人指点迷津,使被告人钻法律的空子。多数律师在诉讼过程中都能严格依法办事,但确有个别律师不是站在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依法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公正立场参与诉讼,而是千方百计地使被告人逃脱罪责,有的甚至借阅卷、接见被告人、接触证人等便利条件通风报信。

  三、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的策略

  首先,侦查人员要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翻供心理,抓住弱点,政策攻心。犯罪嫌疑人翻供具有两面性,一方面是他要千方百计地维护供述,想方设法否定旧口供,具有暂时的强硬性;另一方面要把假的说成真的就必然带有欺诈性,假的是经不起证据的“推敲”,因而又具有软弱性。事实面前,任何翻供都存在有漏洞,查出真象就要求我们善于寻找和利用犯罪嫌疑人或其他当事人的弱点,就办案实践来讲,犯罪嫌疑人有弱点主要表现一是害怕丢职丢官。二是害怕影响家庭。三是担心被当成从严典型。四是既怕对不起朋友,又怕承担伪证责任。只要能把握住弱点,晓以利害,依靠证据,结合政策说教解决犯罪嫌疑人或其他当事人的心病就能够揭穿嫌疑人翻供的真相。

  其次,对非法获取的证据应采用合法程序和方法重新取证,去伪存真,并对关键证人,主要证据及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采取相应的保护和保全措施,尽量减少漏洞,使其无缝可钻。

  第三,要加强羁押场所的防范,防止内外通气。严格办案人员提审、律师会见制度,落实看守所各项防范措施,确保断绝被告人的内外联系,防止形成攻守同盟。

  第四,要严防司法机关内部人员里勾外联,通风报信,出谋划策,徇私舞弊,堵塞一切漏洞,保证诉讼顺利进行。一要提防办案人员徇私枉法,为被告人翻供提供便利或出谋划策;二要提防律师充当犯罪分子“参谋”,为被告人通风报信,使被告人翻供;三要提防看守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犯罪分子与外界联系开绿灯。预防徇私舞弊犯罪行为,要加强对政法干警、法律工作者的教育,提高其政治素质,使他们永远站在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立场上,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检察机关要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发现翻供过程中的包庇、伪证、徇私舞弊等犯罪案件,决不能心慈手软。

  四、对翻供后几类特殊情况的处理

  被告人翻供,经过比照分析、查证落实,案件可能出现几种情况。一是翻供后有证基本可以认定。其中证据确实充分的,必须认定;证据单薄的要慎重,一般的应再补齐了材料,补充后能证实的,可以认定。补充后定也定不了,否也否不掉的,成为疑案,疑案应当从无;翻供后一对一的证据不好认定。二是翻供无证不能定;对主要事实、情节翻供的,翻供后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翻供后证据不确凿、充分,不能勉强定。对次要事实、情节翻供的,不影响定罪量刑就不过多纠缠细枝末节,翻供后不影响定性,但影响量刑,必须认真查证;对于二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共同犯罪案件,对其翻供应注意审讯时间的先后,注意鉴别有无用前供来套取后供,而后取得一致结论的情况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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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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