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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析职务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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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11-12 21:48:06 作者:李娜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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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机制尚待完善。在公职人员的选拔、业绩评估和考察、权力违法的遏制以及权力受腐败行为侵害的救助等方面,尚未建立起严密的权利参与和保障制度。领导干部的一岗双责制度,虽然明确规定既要抓业务也要抓队伍建设,但在实施一岗双责制度上落实的不好,存在着一手软一手硬的观念,抓办案多抓作风纪律少,造成个别干部有违规违纪的现象。少数领导往往只顾压任务定指标,忽视讲提要求;只注重完成工作任务指标数字,对干部职务违纪违法导致的各种问题认识模糊,行动上对干部失察、失管、失控,对违纪违法干部无原则地加以袒护和纵容;思想政治工作停留在表层,缺乏渗透到每个环节的具体措施。尤其是不能有效地启动预防机制,处理上又失之于宽,为职务犯罪的发生创造了条件。
(三)监督不到位。江泽民同志说过,权力被滥用而又得不到制止,往往就会出现大问题。我国腐败现象发生的现实直接地证明了这一点。一些监督制约措施逐渐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需要,也有一些监督制约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落实不到位或流于形式的现象。从内部监督机制上看,各个机关设有专门的纪检部门,但仅有为数极少的人,甚至有的单位的纪检工作人员都是兼职,实施监督很难到位,使其监督基本流于形式,监督职能未能充分发挥。就行政监督而言由于监督的主客体同处在一个具有共同利害关系的组织系统中,自己监督自己的过失,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为了本单位、本部门的荣誉、利益而姑息纵容 ,甚而至于出现以罚代刑的现象发生。从外部机制看,近年来,各地各部门都普遍制定了相应的预防职务犯罪的规定、纪律、制度、办法等,但在具体落实上,却缺乏广度和深度,没有起到干部之间相互监督、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的作用。作为专门监督机构的纪检委、检察院,由于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权大于法的现象,办案的阻力大,少数地方党政领导为了局部的利益,产生了地方保护主义,使执行难成了“老大难”,监督权和被监督权之间明显失衡,使得监督机构的职能作用受到限制。有的企事业单位,甚至出现负责人一人说了算,缺少必要的有效制约机制,就给少数企业负责人以权谋私提供了条件,从中贪污、受贿等。权力运作的规律表明,权力越大、越关键,就越是应当予以规范和约束。而现实权力体制中的情况却是相反,权力地位越高,受到的制约和监督却越弱,正因为制约监督不力,才使得某些人有机可乘,有恃无恐,肆意妄为。此外,宪法第41条赋予人民有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实际上仍存在群众告状难、畏惧打击报复的心理因素等,使社会舆论监督的力度不大。
(四) 司法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我国法律给了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审判人员在办理案件中,经不起考验,办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滥用国家赋予的权利,导致量刑过轻,由于缺少客观标准,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难以抗诉,也纵容了审判机关。
职务犯罪案件发生,所付出的代价是巨大的,从个人看,犯罪者失去了自由、地位、工作,也给家庭带来了莫大的痛苦;从社会看,给党和政府的形象带来了巨大负面影响,对干部队伍来说是莫大的损失;从检察机关看,也为查办案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贪污受贿等犯罪分子惩治了一批又一批,但是有一些地方职务犯罪仍然屡禁不止,有的地方甚至仍十分猖獗。职务犯罪履禁不止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在“堵源”上狠下功夫,预防工作还未做好,治本效果不大。因此,努力做好预防工作,才能减少和遏制犯罪,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才能收到更好的社会效果、经济效果和法制效果。
(一)抓教育,从思想上铲除腐败根源。
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广大干部的思想观念和认识水平,执法执纪能力出现了许多新变化,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给国家工作人员带来了严峻的考验,这对搞好党风廉政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从思想上强化预防职务犯罪的建设,在广大党员和领导干部思想上筑起预防职务犯罪的坚固堤坝。为此,应从多方面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提高反腐保廉的认识,把纪委、组织部门、宣传部门、党校、以及新闻单位,文化艺术部门的力量集中起来,发挥思想教育工作的整体优势,形成纵横交错的思想教育网络,造成强大的思想教育攻势。
(二)建立和完善各种防范制度。职务犯罪案件的屡禁不止,主要原因是监督机制不到位,实践证明,制度比法律规范对于遏制新的职务犯罪等腐败现象的发生有着特定的效果。因此在今后的防治工作中,更要注意加强防治职务犯罪的制度建设,通过完善的制度落实,及时发现职务犯罪可能产生的苗头并依靠既定的制度对其予以遏制,从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三)加大惩治力度,增强防治威慑力
目前,职务犯罪之所以出现规模升级、发案率增高,其中原因之一便是对其惩治力度不够。因此,必须加大打击力度,增强法律制度的威慑力。一提高认识。在司法工作中,要进一步强化专政意识,要看到职务犯罪对党和国家带来的严重危害,提高对反腐败斗争深远意义的认识,要看到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人民法院适用缓刑要慎之又慎,维护法律的尊严。 二增设适用缓刑程序性条件。建议立法机关对职务犯罪缓刑的适用增设程序性条件,人民监督员制度和公开听证程序要落实位,不能流于形式。 三强化法律监督。检察机关要切实履行其监督职能,对适用缓刑明显不当的案件要依法行使抗诉权。对隐藏背后的徇私舞弊、徇情枉法行为要严惩不贷。四解决侦查工作中的瓶颈问题。保障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经费,补充办案力量,完善侦查设施,提高侦查技能,实施科学的考核办法。
(四)强化权力制约。腐败的根源在权力的失控,权力如果不受监督和制约,必将使权力滥用,导致腐败,因此要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进行制约,尤其是一把手的权力制约更为重要。首先要充分发挥纪检、工会等组织的监督作用,搞好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做到会监督、敢监督,把监督落到实处。其次把政务公开制度落实到底,不能只注重形式,充分发挥舆论对权力的监督作用。权力腐败损害着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动员各种社会力量保卫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管理秩序,必然构成对违法犯罪的有力抵制。再次要对一把手的权力进行制约,改变现有的一把手决定单位一切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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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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