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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析职务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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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11-12 21:48:06 作者:李娜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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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扎实地推动反腐败斗争,不断加大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力度,是检察机关重要的历史使命和重大的政治任务。近几年来,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方面作了许多有益探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现实中体制改革还未形成具有预防职务犯罪的最佳机制,仍然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当前利用职务犯罪的数额越来越大,职务也越来越高,职务犯罪已成为需要高度重视、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笔者就职务犯罪相关问题作一尝试性的探讨,以供参考。
一、职务犯罪的危害
(一)严重破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地位。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我们党的执政地位是建立在人民群众密切联系基础之上的,是建立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基础之上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勤务员,是人民的公仆,必须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歪曲了人民的意志,违背了职务活动的宗旨,甚至把人民赋予的权利当作牟取私利的工具,滥用职权或失职渎职,就会对党和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地位造成严重破坏,水可载舟亦可覆舟,人民心中对党和政府的地位一旦动摇,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是不可估量的。
(二)严重破坏了国家秩序。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国家管理社会各种事务,是通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来完成和实现的。因此,国家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是国家得以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党和政府的良性运作是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的最根本保证。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就会侵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廉洁性,破坏国家的秩序。
(三)严重危害国家政权的法治基础。我国是依法治国的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方略。法律法规是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不受侵害的重要保证。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是法治的重要体现。而法治作为现代化国家的基本特征是维系国家的重要手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执法者,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果法律的制定者、实施者的行为背离法律的要求,就会严重损害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和法律尊严,从而从根本上动摇国家政权的法治基础。
(四)严重破坏经济秩序。职务犯罪的各种形式,无论是贪污、受贿等谋私型犯罪,还是渎职等不负责任犯罪都是以牺牲公共利益,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损失和流失,破坏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造成市场的失控或混乱,危害改革开放,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正如江泽民同志所指出的:“腐败现象是侵入党和国家健康肌体的病毒。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的党,葬送我们的人民政权,葬送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大业。”
二、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数额急剧上涨。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犯罪金额也在不断增加,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我院自2003年以来,共受理贪污贿赂案件47件55人,其中不满一万元的贪污贿赂案件仅仅1件,1万元至10万元的共31件,10万元以上的15件。
(二)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权钱交易的案件增多。某些领导干部受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影响,是非荣辱界限不清,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扭曲,认为权和钱可以通过某种形式置换,有以权谋钱的,也有以钱买权的。我院2003年以来,共受理渎职案件15件19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3967.41万元,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三)有组织的团伙作案日益增加。由于职务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官官相勾、官官相护,一抓一串、一打一窝的案例不断增加,犯罪分子往往相互勾结,相互包庇,共同作案,社会危害性极大。
(四)犯罪的隐蔽性高。由于制度的不完善,领导干部、职能部门的行为得不到制度、群众、舆论的有力监督,造成职务犯罪的隐蔽性。
(五)腐败现象在各个行业、各个领域都普遍增加。如行政、司法、金融、建筑、电力、教育、税务等各个行业的的案件都普遍增加。
(五)职务犯罪案件量刑适用缓刑比例偏高。2003年至今,景县检察院共公诉的自侦案件共判决61人,其中被判三年以下缓刑的有35人,占公诉数的57%,免予刑事处罚的17人,占公诉数的28%。这组数据表明,当前对职务犯罪的判处有量刑较轻、适用缓刑过多的趋向。
(六) 职务犯罪案件嫌疑人“有悔罪表现”突出。在上述统计的61份法院判决文书中,均提到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占100%。
三、职务犯罪的原因
职务犯罪现象如此严重,其产生和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主观因素:
(一)政治素质低。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没有良好的思想基础,又忽视学习、放松世界观改造,对个人的学习、改造一放松,就等于在歧路上迈出了危险的第一步,进而越走越远。
(二)放松世界观改造,经不住金钱的诱惑。一些国家公职人员,经受不住腐朽思想的影响和腐蚀,盲目追求资产阶级纸醉金迷、花天酒地的生活方式,并由此产生了强烈的金钱和物质占有欲,丢掉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理想信念动摇。
(三)法制观念淡薄。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法制观念淡薄,没有牢固树立公正执法的思想观念,对法律的威严认识不足,藐视法律。对所担负的管理国家事务的职责缺乏责任感,对自己要求不严格。犯罪嫌疑人在走上犯罪道路的初期,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认为行贿受贿就是请客送礼,人之常情,“拒礼”只会伤害感情,“收礼”才能培养感情,于是,无所顾忌,胆大妄为,在不知不觉中越陷越深。
(四)存在侥性心里。大多数职务犯罪的干部,都是从小贪、小贿到后来的一发不可收拾,从开始的害怕、担忧到后来的习以为常,认为不可能被发现,即使被发现查处,也可以拒不承认或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从而导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等
(五)特权思想严重。职务犯罪的干部中,往往拥有特权,以管人者的身份自居,自认为高人一等,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当作耍特权的资本,认为自己可以不受法律约束,凌驾于法律之上。
客观因素
(一)权力过于集中。权力过分集中是我国党政领导体制中传统的弊端。早在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同志就指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中的主要弊端之一是权力过分集中,过分集中往往把党的领导变为个人领导。“必然造成官僚主义,必然要犯各种错误”。 固然,腐败分子的堕落有其个人品质的原因,但是他们的腐败活动既然发生于体制内,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认真检讨制度环境存在的内在的疏漏。权力没有了约束性,为那些私欲膨胀的人提供了非法牟利的机会,有些国家工作人员将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变成了自己的私欲化领地,专横跋扈,为所欲为。权力的蜕变,使这些人成为“共产党人”的败类,被世人所唾弃,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在实践中,很多腐败活动在其初期已被群众发现和举报,但集权体制为其提供了排除障碍的力量,直至违法行为不可收拾,对国家和人民造成极大损害,才受到制止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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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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