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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协会的法律解释权

http://www.dffy.com 2007-11-13 8:10:37 作者:崔家国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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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明文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如此简单明了的条文,想理解出第二种含义来,真还是不容易,除非脑子有毛病。您还别说,还愣是有人能做出第二种解释。据《北京晚报》11月8日报道,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有关官员近日对此做出了解读:地面停车费不能简单地归于业主,特别是经济适用房小区。

  我们来看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物业协会)是怎么解释的,该协会新闻发言人说:“一些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住宅小区,在《物权法》出台前测算物业费总体收入并确定收费标准时,已把地面停车的收入计算在内。例如北京早期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费定为每月每平方米0.55元,就是把地上停车收费计入了企业收入后测算的结果,实际上以此标准收取的物业费是偏低的。目前情况下,直接将停车收益归业主所有,实际上不符合质价相符的原则,可能导致很多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入不敷出,无法维系正常的管理和服务。因此,《物权法》出台后,地面停车费不能简单地归业主,特别是经济适用房小区。”

  “地面停车费不能简单地归业主”,那么归谁呢,从新闻发言人大人的一串废话不难看出,那就是要有物业管理单位分一杯羹,或者全部地面停车费归他们所有。新闻发言人大人的一番话真是应了那句成语--“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我们先不从法学的角度,而只是从逻辑的角度来分析物业协会“官员”的发言是否合理,“北京早期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费,就是把地上停车收费计入了企业收入后测算的结果,实际上以此标准收取的物业费是偏低的”,因此,顺理成章地得出结论:“直接将停车收益归业主所有,实际上不符合质价相符的原则,可能导致很多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入不敷出”。试问:在《物权法》出台之前,哪种住宅小区的物业又没有把地面停车的收入计算在内呢?你认为经济适住宅小区物业收费低,我还觉得你的服务差呢?老百姓好不容易熬到有了一部法律来保护自己权利的时候,你又跳将出来随意解释,还有没有天理?

  物业协会肯定是不愿意跟业主们讲天理的,不愿意讲天理,那就跟你们讲讲法律。北京晚报讲:物业管理协会有关“官员”对《物权法》做出了解读,因此,恐怕老百姓又害怕了,这可是“官员”讲的话呀,那就跟法律差不多了。其实大可不必担心,我们来看一下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的法律地位,“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是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并注册登记,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其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明白了吧,物业协会就是一个社会团体,跟记协、作协一个道理。之所以沾点“官气”,那就是归口建设部主管。那么,物业协会能解释法律吗,回答是“能”!只不过其对法律的解释,就跟一般人对法律的理解一样,没有法律效力。法律的解释权,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别说你一个协会,要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恐怕别的国家机关都没有法律解释权。

  不过话又说回来了,物业协会不去维护全国物业企业的利益,恐怕也属于有点“不讲职业道德”,“拿人钱财,与人消灾”,这点道理谁都明白。但尽管物业协会不属于国家机关,所谓的“官员”出来放出话来,还是挺能唬老百姓的。不管怎么说,物业协会毕竟还是属于建设部主管的,希望该协会的“官员”们,别嘴巴太大,否则话说出来不好收回去。

  不管怎么说,天下经济适用房的业主们还是会忧心忡忡,希望我的话能给他们宽宽心。更重要的是,希望有权解释法律的部门,对物权法尽快作做出有法律效力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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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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