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增强法官素质,提高司法能力
司法工作既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法律工作,更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群众工作。不仅需要法官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而且需要法官具备较强的社会认知力。因此,不仅要注重提高法官自身的法律业务素质,还要注重培养法官调处疏导纠纷的能力。在运用法律处理案件过程中,必须准确把握立法宗旨,同时,还要考虑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而不能为追求一个法律价值而不顾其他社会价值。要按照” 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案结事了 “ 的要求 , 达到平息各类民间纠纷的目的。
5 、加强法制宣传,提高群众法制意识
将每一次开庭和调解都作为一次普法活动,不仅要做好裁判调解工作,还要将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作为自己的份内事。采取” 走出去、请进来 “的办法, 大力开展法制宣传。” 走出去 “是通过巡回办案、法制讲座等各种形式进行法制宣传。” 请进来 “是邀请当地人大代表到庭旁听,同时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职能,扩大案件审判的社会影力, 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同时要不定期筛选一些案例、法律事件在报刊、橱窗上登载、张贴,进行法制宣传。
因此,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方便群众诉讼、维护司法公正、弘扬法治精神、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为全面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最直接、最有力的司法保障,在建设新农村中的意义非常重大,肩负的责任很重。同时充分利用人民法庭的职能优势和地域优势,就是选择了及时有效消除农村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的理想途径,对于推进农村社会的现代化建设、法治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作者单位:江苏无锡惠山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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