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代中国农村,由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的流动,人们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曾经的中国农民“以和为贵”的传统方式已经有很大改变,纠纷的类型和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并且,党的十七大已明确提出了继续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即“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庭作为解决农村矛盾纠纷的基层审判组织,如何在新的时期发挥新的功能,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就成为促进、实现和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方面
一、人民法庭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价值
1 、人民法庭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和谐价值
司法在维护正常的社会生产和生活秩序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人们通过诉讼裁判来解决纠纷,缓和矛盾和冲突,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的重要措施。当前,我国正处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和利益不可避免的发生冲突。人民法庭身处农村, 处在调解和处理农村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最前线,与群众接触最多,联系紧密,处理的案件绝大多数是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中的矛盾和纠纷,这些案件看起来简单,但对实现农村、农民关系的和谐意义重大。人民法庭积极采取司法能动,给农村群众予公正高效的司法保障和热情周到的法律服务,可以及时化解矛盾,促进生产,维护稳定。
2 、人民法庭在新农村建设中的法治价值
司法将抽象的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的案件中,赋予具体的个案真正的规范效果,由于司法具有统一裁判各种纠纷并最终解决纷争的权威的地位,这种裁判借助公共权力的强制执行,具有其他任何类型的裁判所不具有的权威性。在现代社会中,社会公众与法律的接触主要通过司法活动,对法治的认识常常从司法的实际操作中获得直接的感受。人民法庭与农村、农民接触最广、联系最紧,位于化解和调处矛盾的前沿。因此,人民法庭通过公正裁判、平等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解释宣传法律、评析判断道德习惯,化解法与道德习惯的冲突,把人民群众身边的一个个“ 疙瘩 “化解了,赢得人民群众对司法权威的认同和尊重,使法律根植于人们心中,真正为人们所自觉和普遍遵守,而这也真是社会主义法治所赖以建立的基础。
3 、人民法庭在新农村建设中的正义价值
在社会交往中,由于人们对事物价值的判断标准不同,对同一行为的价值评判又由于文化背景、自身素质、生活经验的不同,依靠当事人双方很难进行判断。人们又往往趋利,造成了矛盾纠纷的发生。而农村当事人由于文化素质不高,法律知识欠缺,客观上,当矛盾纠纷难以调和时,无论是农村基层政权组织,还是基层自治组织、农村当事人,最后往往把目光聚焦于人民法庭,寄希望司法的介入。他们希望依靠司法救济,通过司法活动的法律强制力来调节人们之间的矛盾,裁决使当事人得到其应有的部分,平息纠纷,实现他们心目中的正义。此时,人民法庭认真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多做调解工作,强化调解意识,尽量促使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消除不和谐的因素滋生。在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实现社会正义,促进农村和谐社会建设。
二、人民法庭在新农村建设中的构想
1 、树立司法为民思想 , 切实解决群众诉讼难
司法为民是执政为民思想的重要表现。”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的本质特征是” 立党为公, 执政为民“,司法为民是贯彻落实”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在法院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因而, 我们要牢固树立起群众观念,按照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要求,要从制度设置到审判作风、工作作风,乃至法官的具体言行,都体现出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护民的宗旨和要求。首先重点做好立案环节的便民、利民工作。在起诉立案过程中要向当事人发放诉讼风险告知书、权利义务书等,使群众打官司打得清楚明白,尽可能避免诉讼风险, 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积极行使释明权,向法律知识欠缺的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防止当事人因法律知识的不足而受到不公平的待遇,使其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及时的维护; 要设置告示牌,公告《诉讼费用缴纳办法》,使当事人享有知情权,。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其次在审理中切实落实司法为民工作。根据人民法庭辖区地处农村,要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妥善解决矛盾纠纷,而它的特有优势就是能把司法服务触角最大限度地延伸到群众身边,尽可能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讼累。在巡回审判中,还要充分利用当地调解组织与群众熟悉、了解群众心理的特点,主动争取他们的支持,共同妥善化解矛盾。同时人民法庭应继承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通过”巡回审判、审务进村“等活动,解答群众法律问题,方便群众诉讼。要把工作做到群众的家里,用真情赢得群众信任,将矛盾化解在纠纷现场,切实体现司法为民。
2 、发挥审判职能,认真践行司法为民工作宗旨
人民法庭地处基层,大部分案件与农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同时由于农村生产水平、风俗习惯、法律传统的影响,对于乡村社会中的村民而言,对法的理解更多地夹杂着习惯、传统和民俗。因此,面对这类特殊的群体,现代司法体制对当事人的特别素质要求以及制度要求还很难完全实现,基层司法要求人民法庭的工作方式必须作出调整。在农民涉诉时,在人民法庭解释法律、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过程中,人民法庭的法官必须充分关注农村的风俗习惯,使用的语言必须简单、明了、生动易懂,并且必须根据当事人的语言习惯使用方言或普通话;专业术语不仅难以达到有效的司法效果,而且可能造成误解和反感;由于在基层,当事人对实体公正的需求会更高,程序主义有时会妨碍这种需求的满足;由于证据和信息难以由当事人以常规方式轻易获得,司法因此也更有必要多深入实地,亲临现场,更多地直接接触当事人;以及要有更大灵活性等等。这些审判职能极大地方便了老百姓诉讼、及时为民排忧解难,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和民间纠纷,在法律思想与乡规民约、法律术语与乡土语言之间寻求默契,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体现法治精神、承载乡土人情,实现法治与德治的统一。为构建和谐农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
3 、注重司法调解,构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司法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也是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有利于在更大范围、更广大领域内维护社会稳定。 诉讼调解利于节约审判资源,缓解人民法庭案多人少的矛盾,调解还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的讼累,使涉诉群众从诉讼的负担中解脱出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正义。在审理案件时,应注重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 发挥平等协商、平等对话的功能,创造更为和谐的气氛。同时化解农村大量的社会矛盾,不应仅靠法院诉讼,还要依靠乡镇调解中心、当地村委、派出所等与当事人联系密切的单位和组织,建立一种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多元化纠纷机制整体效能作用。促成诉讼双方从对抗走向对话, 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有效地防止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对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为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一定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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