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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人民法庭配置司法警察的几点想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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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11-19 18:42:56 作者:鞠猛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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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是法律准于人民法院配置的一支武装力量,它的主要功能是保护审判人员的安全,处置审判和执行工作中的突发事件,维护正常的审判工作秩序,树立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利益调整带来的矛盾日益扩大,人民法院所肩负的任务越来越重,司法警察在服务保障审判工作中的作用也日益重大。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是党通过司法途径保持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展示国家司法权威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窗口。人民法庭处在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线,处于化解和调处矛盾纠纷的前沿,担负着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责任。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对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民法庭远离法院机关,是相对独立的作战单元,人民法庭的工作性质和工作环境,迫切需要司法警察的参与和支持。因此,人民法庭配备司法警察是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重要举措,惠山法院党组于2006年9月给辖区三个人民法庭每个法庭配备一名司法警察,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发挥了比较好的作用。现结合我院试行的情况,谈谈人民法庭配备司法警察的一些想法:
一、人民法庭配置司法警察是法庭工作特点的需要,是司法警察工作职责所在
首先,服务人民法庭是司法警察工作的职责所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人民法庭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份,司法警察工作对于法院的意义必然和应当及于人民法庭。人民法院设置司法警察的重要性早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人民法庭得到司法警察的支持和配合是司法警察工作的职责要求;其次,人民法庭的司法权威面临严峻挑战,亟待法警力量的支持。人民法庭受理的民事案件具有自然人多、群体诉讼多、婚姻家庭、个人债务和损害赔偿案件多、涉及个人切身利益、弱势群体多、诉讼能力较低的人员多等特点,当事人的文化水平普遍较低,法律意识普遍淡薄,诉讼常识普遍缺乏,诚信程度普遍较差,当案件输了时往往采用纠缠、威胁、哄闹、诬告甚至伤害法官的不正当的方式进行诉讼,藐视法庭、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人民法庭的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也分散了法庭领导的精力。一个奇怪的现象是人民群众对驻乡镇的公安派出所的敬畏之心远高于人民法庭,到派出所纠缠、威胁、哄闹的现象几乎没有,这一现象说明当事人和农村群众对警察的认知程度高,敬畏心理强。司法权威的确立需要司法体制的完善,人民法庭配备司法警察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升普通群众对人民法庭应有的尊重与敬畏,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也可以有效的防止和制止各种妨碍审判工作的违法行为的发生;第三,有利于构建法庭安全保障体系,确保法庭干警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审判活动正常进行。人民法庭地处乡镇远离院机关,一旦遇到当事人及其众多亲属哄闹法庭,暴力抗法、围攻办案人员等突发事件,向大队求援时,由于三个法庭距院机关较远,最近的有10余公里,最远的有30余公里,法警大队派警支援时需长途奔走,往往错过最佳处置时机,造成事态进一步恶化,影响了法庭正常的工作,而且经常打乱大队的工作计划,使大队工作处于被动状态,穷于应付。安全保障功能具有时效性的要求,当法庭出现突发事件时,驻庭法警可即时介入处置,能有效防止事态的发展变化,便于问题的处理;第四,协助法庭法官对一些棘手案件即目前常称之为硬骨头案件的处理随时提供警力支持,让一些无理取闹的当事人当法警在场时起一种威慑感,言行有收敛,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便于法官开展工作;第五,有效解决了法庭人员不足、配置不合理等问题。我院成立于2001年3月,管辖三个人民法庭,人员少任务重是特点,每个法庭正式工作人员平均在5人以下,平均年审执结案件1200余件。每年法庭请求院法警大队出警支援、解围执行受阻、配合协助执行、当事人在审理期间拒不听从法官指令大吵大闹影响正常审判工作秩序法庭无力自身制止的有150余起,大队出警达500多人次,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65次。 我院执行积案多,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执行力量相对薄弱,驻庭法警可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有效分担法庭执行力量上不足的压力,提高了审判工作效率。
通过一年的运作,驻庭法警的工作和作用得到了法庭的认可和肯定。一年来法警大队只出警1次,出动警力3人次,系执行受阻,单从出警数看,派驻法警的效果、作用由此可见一斑。驻庭法警承担了法庭安全保卫、民事开庭值庭、协助执行、查封保全、送达法律文书等工作,当事人到法庭吵闹、阻挠办案等违法行为明显减少,法庭庭长们表示,这一年来法庭的工作开展比以前顺利多了,法庭秩序比以前好多了,法官工作中比以前放心多了,审结案率比以前提高多了。
二、 人民法庭配置司法警察后亟待解决的问题:
1、管理权属不明,影响驻庭法警作用的发挥。法庭距院部最近的10公里,最远的有30公里,法庭管理法警是从使用的角度上下手,法警大队只能从原则上管理细节,管理存在盲区;2、配置1名法警力量不足,从安全保障上讲还不能形成有效保护,给法庭配警后,削弱了大队的警务保障能力;3、组织技能训练困难。法庭工作有其连续性,法警外出保全、送达任务比较繁重,法警大队经常让驻庭法警归队训练必将打乱法庭的工作安排; 4、人员少,警力分散,保障大型警务活动比较困难。
三、 解决存在问题的措施和建议:
在现有条件下,如何完善驻庭法警的管理,更好地发挥驻庭法警的功能;采取什么样的管理模式更趋合理性,更好地为人民法庭提供服务;如何组织训练,完成年度训练任务;如何协调好大队与庭室的关系确保用警需求更好地体现法警大队在法院的地位和作用。近一年来我们作了一些探索和尝试。
一明确管理权限,树立全院一盘棋意识。派驻法庭的司法警察大队不保留实力,成为人民法庭工作的一员,由人民法庭对其进行管理、使用、考核,接受法庭庭长领导指挥,办理法庭分配的相关工作。法警大队管理调级、调衔、技能训练等相关业务,在大队统一调警、组织集中训练时,服从法警大队的统一安排。这种管理机制便于法庭的管理和使用,使法警和法庭形成合力,同时兼顾到大队统一调警和技能训练等任务的完成,从而让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为全院的审判工作服务。
二增加司法警察配备比例,每个法庭至少配备2-3名司法警察。现在法院司法警察配置比例与新形势下的法院警务保障工作要求越来越不相适应。我院每年刑事开庭560多次,押解被告人1000多人次,协助执行、查封保全、处置突发事件600多次,警务保障任务繁重。最高院《四个规则》下发后,按照《四个规则》要求现有11名警力要保障好刑事开庭工作往往捉襟见肘,很难保障其他工作的用警需求。为了让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在服务审判上得到充分体现,增加司法警察配置比例是根本解决警力不足的主要途径,增加司法警察配置比例还可以优化法院人员配置,符合减少法官人数增加辅助人员的要求,当然,这个问题的解决需要各级领导创新思维,高度重视。
三、 科学安排,分期分批训练,确保年度训练任务完成。《司法警察训练大纲》规定:“司法警察的训练每年不少于20个训练日”。由于人民法庭工作有其计划性、连续性,大队如集中训练必然打乱法庭的工作计划和安排,影响审判工作。根据这一情况,大队分两批,每天提前1小时进行训练,这样安排不打乱 法庭的正常工作计划,能够保证全院的用警需求,又确保训练任务的完成。在目前警力分散的情况下,分期分批组训是一项可行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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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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