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司法实践 >> 实务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关于留置送达若干问题的探析与思考

http://www.dffy.com 2007-11-26 20:59:54 作者:边剑扬 金语 来源:东方法眼

    绿  



  第三,打破签收人过少限制,进一步扩大签收人的范围。我国民事送达中规定的签收人范围十分狭小,使得实践中当事人或其所在单位逃避或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如果在应送达地不能遇见受送达人的,把可为被送达人代收的对象进行适当的扩大。当被送达人为自然人时,代收人不要仅局限于“同住成年家属”,可扩大到与被送达人有密切联系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基层组织、所在单位、物业管理处、亲戚、邻居、同事或朋友等;当被送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只要是在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的人员,就可向其送达,也可以要求该单位住所地的物业管理处代收⑻。

  第四,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一步探索新型留置送达方式。送达的立法目的就是通过传送诉讼文书的方式,向受送达人告知其的在诉讼活动中具有的相应权利和义务。司法实践中,可以通过拍照或摄像、录音等方式将送达过程客观准确的保存下来,作为法院送达的依据。送达人在送达诉讼文书时,只要发生受送达人或有义务签收的人拒绝签收之情形,送达人便可以将送达过程包括送达时间、人物、场所以及其他在场人等以拍照或摄像的形式记录下来,制作成照片或录像带、VCD光碟,存入卷宗或相关档案中。这些都能有助于探索和实践形式多样的留置送达方式,对推动法院工作,提高审判效率无疑有着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① 姜雪梅 陈宣作:《留置送达存在问题的及探索》 刊于2005-05-16《中国法院网
  ② 林海:《法律文书留置送达中的若干问题及其对策》刊于《写作范文网》
  ③ 张明芳:《留置送达制度的现状、不合理因素及立法完善》刊于2003-07-30《中国法院网
  ④ 陈明贤:《破解留置送达难题》刊于2006-6-18《东方法眼
  ⑤ 向翔:《析人民法院国内民事案件送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刊于2005-12-26《中国论文中心网》

此文章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查看边剑扬 金语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送达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 (2008-4-27 22:00:33)
· 法庭邮寄送达的弊端及对策 (2007-12-6 8:44:31)
· 普通程序民事案件亦应确立“裁判文书视为送达”制度 (2007-6-14 18:00:32)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 (2007-6-14 15:46:23)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2007-6-14 15:38:27)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 (2007-6-12 14:55:16)
·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7-6-12 14:49:53)
·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7-6-12 14:41:44)


上一篇:民商事案件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思考 (2007-11-26 20:27:41)
下一篇:如何理解受贿罪中退还财物之“及时” (2007-11-27 18:54:33)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