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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减“发改率”的几点设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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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12-3 19:30:53 作者:周从华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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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上诉费用的大幅下减及辖区群众好讼的传统,笔者所在法庭上诉案件的总数一直保持着较高的数量,今年以来,已经上诉20件,上诉率为6.71%。如此多的上诉案件不仅给二审法院带来负担,也给本院审判质效指标中的“发改率”一项带来潜在的压力。为此,笔者写作此文,以期抛砖引玉,求教于同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民事审判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这一制度的设计,从立法上为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裁判进行发回、改判的存在提供可能。虽然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案件的改判、发回并不意味着一审裁判构成错案,但是基于审判质量的考量以及对一审法官办案效果的评判等原因,现行审判质效考评体系将“发改率”作为一项重要的指标来进行评估。因此,某法院所承办一审案件“发改率”在同级法院中的排名位置就成为各法院对本院审判质量自我评估的重要方面而颇受重视。根据现行审判质效考评体系,“发改率”是指一定审判周期内,某法院所审理的一审案件上诉后被二审法院改判、发回案件数在所受理案件总数中所占有的比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一个法院的“发改率”越低,则该法院的审判质量越好。笔者现从一审法官视角来谈对“发改率”进行控减的一些设想。
一、提高“调解撤诉率”,从源头上减少上诉案件的总数。通常来说,某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所受理的案件数在一定情况下,上诉的案件越少,则被发改的可能性就越小,该法院的“发改率”就越低。这也是我们通常都比较重视的通过提高“调解撤诉率”来减少“发改率”的做法。事实上,“调解撤诉率”的提高不仅能做到案结事了,达到建设和谐社会的目和,而且确实能够起到减低“发改率”的作用。因此,我们在审判工作中必须坚决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能调则调”原则,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调解方法,来提高“调解撤诉率”。
二、培养科学的裁判思维,使裁判方法与裁判思维与上级法院保持一致。虽然理论界对下级法院就具体案件向上级法院进行请示颇有微词,但在不同级别法院法官之间培育相同或共同的法律思维,对实现统一的裁判标准将大有裨益。随着审判实务公开力度的加大,特别是法院系统内部的审务公开,通过各种渠道我们下级法院可以掌握上级法院的裁判的方法与思维,了解上级法院对一些重要法律问题的观点与看法,从而避免因与二审法院就对同一法律问题的认识差异而被改判,使我们一审法院对案件的裁判与二审法院保持一致。笔者认为,就目前来说,最少有以下途径可以了解和掌握上级法院的观点与看法。如: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公布的审判指导与参考,这是对全国各级法院审判都起指导作用,我们应当进行认真研读;上级法院组织的审判实务培训对一线法官来说也非常有价值,对下级法院的法官来说,这是解决自已审判实务中遇到的困惑同时与二审法官进行对面交流的最好时机;二审法院通过各种途径公布的裁判文书(如法院内部网上二审法院对本院法律文书的公布)也是我们学习和借鉴的重要载体,在这些文书里,有我们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有争议的问题如何处理的方案;等等。事实上,随着司法考试的推行,四级法院的初任法官都要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这也为我们塑造了具有共同的法律思维打下了基础。
三、发挥集体力量,审判庭在案件裁判前多合议,多研究,集思广益,查漏补缺。现在基层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很高,而适用普通程序的大多是公告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作出处理,大多是承办人拟稿后由相关负责人签发。由于没有进行必要的讨论,有的重要问题可能没有及时被发现,到了二审时候再发现想补救也为时已晚。因此对判决的案件,无论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处理都有必要进行讨论。从时间上和法官的精力上来说,这也是可行的。以笔者所在法庭为例,几年来“调解撤诉率”稳定在65%左右,这就意味着每百件案件判决的只有三十几件。在这三十几件判决案件中,公告判决与判决不准离婚的又占一半强,我们从事审判实务的法官都知道,这两类案件相对简单,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可能性极小,进行讨论的价值不大。而就是剩下的十件多一点的判决案件,上诉的可能就占一半以上。因此,我们即使时间再紧张,抽出一点时间对这十多件裁判案件进行讨论完全是有可能的。目的是通过讨论来发现判决是否存在瑕玼,如果存在瑕玼应当如何补救,于其这些瑕玼在二审过程中被发现,还不如我们自己发现并加以补救。这样通过我们集体的努力,来最大限度减少案件的瑕玼。
四、注重审判工作对细节的要求,承办法官在证据审查中要过细。如一起被二审改判的商品房买卖案件,就是因证据审查上没有过细。在该起商品房买卖纠纷中,双方争议的主要在商品房买卖的价款是58万还是39万,一审承办人也是围绕价款展开,并作出认定。对已付房款由于对总数双方没有争议,就没有对付款条据进行充分的审查。案件到了二审,二审法院对商品房价格认定与一审一致,但由于购房一方对付款的具体时间提出异议,该观点为二审采纳,权利方能够得到的购房款的数额发生了变化,从而在细节上导致案件被改判。因此说做到实体公正,就必须重视细节在证据审查中的重要地位,具体说就是对双方当事人所提供的每一件证据,审理过程中所陈述的每一句话,辩论过程中每一条抗辩理由都要加以留心,对涉及案件事实的每一个细节都要多加揣摩,进行条分缕析,才能做到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对一些重要事实才不致于因不细心而造成遗漏,最终使我们的裁判经得起二审的审查。
五、避免程序违法,严格按程序法办案。具体的说就是杜绝因错列,漏列当事人及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等程序性违法而被改判或发回的可能。某中级法院有位民庭庭长曾对一审法官说,在实体处理上最起码要做到自圆其说,可以各讲各理,但是涉及到程序上,如果程序违法,无论如何你都是违法,没有解释的余地的。因此对程序上特别容易出现歧意的地方要多加注意。我们要明确程序法的要求是对我们法官的最基本要求。
六、做好判后释法工作,化解败诉当事人的对抗心理。部分当事人之所以会提出上诉,一是对相关法律问题的不理解或理解错误而不服一审判决;二是对双方的证据与事实作出错误判断而导致上诉。针对这部分当事人,就需要承办法官在判决的前后都要做相当的释法工作。释法工作的到位,一方面可能减少当事人的上诉,另一方面也能够减轻当事人对一审法官的对抗心理。
七、配合二审法官进行调解。随着诉讼费用的减少,上诉案件日益增多,给二审带来极大审判压力,二审法官用于调解的时间与精力均受到影响。这就要求我们一审法官主动出击,协助二审法官进行调解。不管当事人因何种原因,我们一审法官在一审处理过程中所付出的努力,是会得到当事人的一定程度的认可和尊重。即使案件到了二审,部分当事人还是能够服从一审法官调解的。审判实践中,确有部分上诉案件得以调解结案,是在一、二审法官的共同努力下调解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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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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