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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侵权赔偿实务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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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12-3 19:36:28 作者:朱云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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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在这里应区别以上几种情况:第一,区别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的婚姻状况,也就是确认未成年子女与其继父或继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上的抚养与被抚养关系,从而确定各责任的次序;第二,区别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承担的义务;第三,要考查该未成年子女侵害的其他应负责任人或单位。比如说:张某与李某离婚后,未成女子女随张某共同生活,该未成年子女在学校期间,因学校管理上的疏忽,该未成年子女将他人致伤,张某无力赔偿。这种情况下,李某作为未与未成年子女生活的一方,并不必然成为张某的补充赔偿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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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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