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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 发挥审判职能服务小康社会建设

http://www.dffy.com 2007-12-4 18:33:25 作者:张博先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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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学习贯彻党的十七精神、服务小康社会建设,必须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日益推进,全社会人流物流也会日益加大,社会环境将日益复杂,违法犯罪形式与手段也将多种多样,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也将日益增多。而法院作为社会矛盾的终端解决机构,承担着打击刑事犯罪、化解矛盾纠纷、保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职责。因此,为了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依法调节社会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使社会处于和谐、稳定的状态。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为小康社会营造一个和谐的氛围。

  小康社会应该是安定的社会。社会稳定是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是改革发展的重要前提。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惩罚犯罪,教育罪犯,减少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因此,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以打黑除恶活动为契机,依法从重打击杀人、抢劫、故意伤害、重大盗窃、爆炸、绑架、毒品、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等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以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同时也要注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重保护人权,对具有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积极挽回损失、受害人谅解等情节的罪犯,要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尽可能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在依法审理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同时,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让他们悔过自新,不再重新犯罪,消除社会治安隐患。

  小康社会应该是和谐的社会。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社会的和谐关键在于人与人之间的和谐,而法院的民事调解就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手段,是构建和谐有序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大量的民事纠纷最终将通过诉讼途径得到解决,依法调处民事纠纷是法院服务于和谐社会的重要方式。因此,法院在始终坚持依法、公正审理各类民事案件,保护合法权益,制裁违法行为同时,还要强化诉讼调解,进一步拓宽司法调解的适用范围。在具体工作中,法官应及时掌握当事人的矛盾症结和心理变化,通过运用娴熟的法院知识和丰富的社会经验,灵活运用各种调解技巧,通过真诚、平实、易懂的思想沟通,增强法官的亲和力和公信度,最终达到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要体现 “准、快、稳”。“准”就是调解民商事纠纷要找准要害,抓住纠纷的主要方面,对矛盾的发生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做到以理服人,以法育人。“快”就是不拖延,及时调处。“稳”就是在调处易激化的案件中,先要稳定当事人情绪,控制事态的发展,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避免恶性事件发生。同时,人民法院要积极参与大调解机制建设。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发挥人民调解员作用的重要性,指导和协助基层组织建立健全三级调解网络,形成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良性互动的格局。同时,要与司法行政部门联手,不断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水平,将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

  小康社会应该是腾飞的社会。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发展,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决定性意义。经济快速发展要有一个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就像是一艘坚固的巨轮,载着小康社会在市场经济浪潮中乘风破浪。因此,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小康社会的经济快速发展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法院要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依法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类犯罪。加大对经济领域犯罪的打击力度,严厉惩处职务犯罪,保证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和公共权力的合法行使。依法、及时审理买卖、借款、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等案件,促使合同主体双方自觉履行约定义务,维护良好的经济关系和金融秩序,为建设诚信社会、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做出贡献。认真负责地处理破产还债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依法优先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工的安置工作,促进企业改革、经济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实现企业破产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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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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