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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邮寄送达的弊端及对策

http://www.dffy.com 2007-12-6 8:44:31 作者:张琰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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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多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较之以往主要采取直接送达,既节省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也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但从近几年运行来看,邮寄送达的效果却一年比一年差。突出的表现是在邮寄送达普及后,当事人对邮寄送达的材料要看是否为法律文书,因对法律的不够了解对属法律文书的因害怕承担责任通常予以拒收。现邮寄送达存在的问题也相应地突显出来,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邮政工作人员方面的原因。由于邮递员的素质有差异,工作责任心不一,导致送达问题。如:有的邮递员因乡下下雨道路不好走或被送达人难找,在送达一次甚至未送达的情况下,不经过了解、走访,即私下注明收件人外出或其他原因予以退回。更有甚者还自己签名造成法院缺席判决,导致在后续的强制执行过程中才发现判决书实际上并示送达,从而导致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还有的邮递员对不同住的被送达人家属或邻居进行欺骗,骗取签收人签名发生无效送达,这些行为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还延长了审理期限。

  二是当事人方面的原因。有的案件因原告的不了解或基于私心,在被送达人不在家或外出时替被送达人签收,而被送达人并不知情,如果法庭在开庭时不严加审查,则会以被送达人无故缺席而作出判决,无形中剥夺了被送达人知情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并导致信访或重新开庭或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三是衔接上出现问题。采用邮寄送达信息反馈不及时,耽误审理期限。因由立案庭邮寄送达时对属外地的被送达人,邮递回执不能及时到达审判的法庭,出现衔接问题。有时开庭时才发现没有被送达人的回执,与立案庭联系时称已送达但无回执,使审判人员只有在查询后才能开庭。同时,邮寄送达使审判人员开庭前对被送达人基本情况不了解,与被送达人缺乏有效沟通。同时在开庭后裁判文书送达,因当事人不到庭,法院去送达裁判文书时又要寻找被送达人,同样要花费必不可少的送达时间。另外,法庭因送达法律文书占据大量办案时间,也使审判人员不能专心于审理业务。

  四是邮寄送达受制于有关法律的权限。邮寄送达在当事人在家收下送达文件而拒绝签名或拒绝签收时,因邮递单位无法律规定权限不能适用留置送达使送达不成,从而导致需法院二次送达。邮寄送达时邮递人员无权要求被送达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为以后送达留下隐患。

  针对以上情形,笔者认为法院应在立案庭专门成立送达组实施送达。送达组可以由审判员和书记员及其他人员构成。这种做法有以下优点:

  1、经过第一次应诉送达,可以节约第二次送达裁判文书的时间,也为以后执行提供方便。

  2、在应诉送达时审判人员与书记员可以及时了解情况,采取应对措施。一是可以实时了解当事人现状,对被送达人经调查下落不明的可以及时通知原告缴纳公告费,缩短办案周期;二是加强与当事人沟通,在庭前做调解工作,也可在征得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当场调解结案,适应大调解格局;三是对离婚案件,可以与十周岁以上子女进行谈话征求子女意见,避免当事人子女在开庭时出庭而影响学习时间并可减少当事人子女心理负担;四是对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可适用留置送达,避免二次送达;五是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可以在征求被告意见情况下,协商举证期限,缩短审理期限;六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送达人员可以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和联系方式,用电话通知当事人开庭或到法庭领取应诉手续或裁判文书。

  3、成立专门送达组,可以将法庭审判人员从繁重的送达业务中解放出来,使之专心办案,从而增加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

  综上,尽管邮寄送达有方便、快捷的特点,但已不符合现行法院运作机制,应当予以限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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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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