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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双规”国家工作人员应享受工资福利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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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12-13 8:22:49 作者:徐德高 罗璐 来源:江苏法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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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笔者在检察实践中发现,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涉嫌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且已被纪检部门“双规”较长时间或被检察机关刑事拘留、逮捕数月后,其单位仍然给其发放工资福利。干部群众对此常有非议,认为有失公平、公正,也有失于纪律、法律的严肃性。
据了解,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其所在单位认为:任何人的工资福利发放与否,必须有组织、人事、财政部门的通知、文件方可执行。然而,他们没有收到这样的通知和文件,又如何去随意停发一个人的工资福利?纪检、检察机关则认为,涉嫌职务犯罪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在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前,到底能不能停发其工资福利,目前尚无法律依据。也有一些组织、人事部门的同志认为,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被纪检部门“双规”或被检察机关“羁押”后,没有人给他们传递信息、送达文书,因此,只好等到法院作出了有罪判决,并给相关部门送达法律文书后,他们才能决定办理停发其工资福利的手续。
基于上述情况,笔者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对这一问题引起足够重视,并尽快制定相关的规定,以便做到有法可依。纪检部门和检察机关在各自的办案环节中,应将国家工作人员被“双规”或被“羁押”的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到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和职务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使其办理停发工资福利的手续有根有据。这样做,笔者认为至少有三点好处:
一是可以通过明确相关规定、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健全反腐败制约机制,不让腐败分子继续在经济上占便宜;二是可以平息职务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干部职工乃至社会上群众的不满情绪,消除他们对反腐败工作打击不力的误解;三是可以严肃党纪国法,进一步规范相关办案程序,并可以防止和克服相关部门在对职务犯罪嫌疑人停发工资福利问题上的认识不一和职责不明等现象。
(作者单位:南通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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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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