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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率低的原因及对策

http://www.dffy.com 2007-12-18 19:11:42 作者:唐铭淮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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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鉴定人是特殊的证人,应归属证人之列。我国三大诉讼法均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人出庭率极低,而在一些基层法院,其出庭率几乎为零。近年来,由于司法鉴定人不出庭作证、质证,导致案件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而缠诉、上访的问题十分突出。通过对于司法鉴定人出庭率低的现象的调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法官认识上的偏差。一些法官认为,鉴定人是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帮助司法机关解决诉讼中有关专门性问题的专家,因而对鉴定人的资格、能力、品格高度信赖,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毫不质疑,片面认为鉴定结论可以直接作为证据用来认定案件事实,鉴定人出庭与否也成为不必要。二是鉴定人的法制观念淡薄,一些鉴定人认为自己已经按程序出具了鉴定报告,出庭不过是走过场,往往以工作忙、任务重,出庭作证耽误时间,得不偿失或以保守技术秘密为由不出庭作证。三是有的鉴定人害怕遭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打击报复,不愿出庭作证。目前我国法律对证人保护的规定,主要着眼于事后的消极制裁,缺乏对证人事前积极的保护,而且对证人的近亲属更是缺乏保护。四是缺乏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强制性规定。虽然我国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但未明确规定哪些鉴定人可以不出庭作证,哪些鉴定人应当而且必须出庭作证,也未规定拒不出庭的法律后果,使得鉴定人出庭与否完全处于放任状态。五是地域条件上的限制。尤其是一些偏远地区法院委托省会城市甚至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权威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鉴定人与其到庭的法院地理位置相距太远,使鉴定人实际出庭的可能性很小。六是经济条件上的限制。由于目前对鉴定人出庭作证支出的合理费用的负担问题,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也严重影响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除我国三大诉讼法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外,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宣读鉴定结论,但经人民法院准许不出庭的除外…….”。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证人、鉴定人因出庭作证或者接受询问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鉴定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可见,上述法条都对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因此,如何在实践中提高司法鉴定人的出庭率,特提出如下建议:一、加强业务培训,纠正法官认识上的偏差,树立正确的证据意识,非经当庭质证一般不作为证据使用。二、在立法上进一步细化、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一方面要明确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义务,强化鉴定人的义务,加强对鉴定人权利的保护,另一方面要明确规定出庭作证的鉴定人获取经济补偿问题。三、加大法院审判工作经费的保障力度,为鉴定人出庭作证创造坚实的物质条件。各级党政领导应高度重视法院工作,关心重视审判工作,认识到法院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切实保障工作经费。提高司法审判工作的科技含量,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来突破客观条件的限制。可以通过运用视频、多媒体展示等方式,鉴定结论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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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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