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判决书有错误需再审 同案调解书是否需再审 |
|
| http://www.dffy.com 2007-12-19 19:20:38 作者:金永南 来源:东方法眼 |
|
大 中 小 红 绿 蓝 黑 |
| |
|
|
|
[案情]
2005年3月7日,李某某驾驶中型厢式货车途经通州市姜灶镇时与骑自行车的丰某某发生碰撞,导致丰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乘坐人杨某某受伤。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丰某某、杨某某不负责任。在事故处理期间,李某某支付丰某某继承人25000元,丰某某损失共13万元,杨某某损失共11万元。李某某车辆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按2005年江苏省法院处理交通事故的规则,此20万元视为强制责任保险)。丰某某继承人先行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某及保险公司赔偿13万元,法院作出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丰某某继承人105000元,对李某某垫付的25000元,法院在判决书的理由部分指明其性质是被告李某某为财产保险公司垫付,由两被告另行解决。判决生效后,杨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某和保险公司赔偿11万元,在诉讼期间,原告杨某某和被告李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由李某某赔偿杨某某15000元,调解协议达成后,法院判决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杨某某95000元。
判决生效后,李某某以其在第一个案件中为保险公司垫付25000元为由,向保险公司起诉要求返还25000元,而保险公司则认为两个案件中其共赔偿了20万元,后一个案件中法院判决赔偿95000元错误的,遂向法院提起申诉,要求改判其原告杨某某赔偿7万元。
[分歧]
对本案判决书存在错误没有分歧意见,关键在于本案的调解书是否需要再审。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调解书是双方自愿达成,且未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应当提起再审;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原、被告之所以调解,是建立在保险公司能赔偿95000元的基础之上,如保险公司不赔偿95000元,原告也不可能接受被告李某某赔偿15000元的调解协议,因此,本案调解书也应再审。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同一案件中,虽然有判决书、调解书,但判决和调解仍相互独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根据该条规定,在原、被告单一的案件中,可出现部分诉讼请求调解、部分诉讼请求判决,在多原告或多被告的案件中,也可以出现部分原、被告调解,部分原、被告判决。因此,在一个案件中,可以出现一份或数份调解书、一份判决书的现象。
笔者认为,虽然数份调解书、判决书存在于同一个案件中,但他们的诉讼标的是相互独立的,各法律文书还是相对独立的。因此,在同一案件中,如判决书有错误,仅需对判决书进行再审,而不需要对其他的调解书进行再审。
二、本案中原、被告自愿调解,不存在违法情形,因此,不符合再审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虽然本案的判决书进行再审后,原告杨某某只能得到保险公司7万元的赔偿,在赔偿总额上,杨某某少了25000元,但由于本案中原告杨某某和被告李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双方是自愿的,且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调解书再审的条件。
查看金永南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再审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
|
编辑:李富金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