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内部管理行政化。从法院内部来看,法官的人事管理与行政机关并无二致。
审判权的行使以独立、公正为特征。法院的司法权行使体制应是按照司法工作方式运作。但我国目前审判权运作体制无疑却是行政化的。主要表现为:一是法官人事管理的行政化。从我国《法官法》的规定看,法官的人事管理应该包括法官的录用、级别、升迁、奖惩、退休等。我们就逐一来进行考察:首先法官录用上,根据现行人事体制,成为法官首先要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公务员考试,这很明显就是将法官等同于公务员来进行管理,我国《公务员法》也明确法官就是公务员,也就是行政人员。其次,法官虽然有法官等级,但那是啥用都没有的东西,真正有用的是行政级别,而且每个法官也都有行政级别,比如什么科员级、正科级、以至处级、部级审判员等。“法官的工资与福利待遇都与行政级别挂钩,这种模式是完全行政化的。” 第三,法官可以在审判业务部门与非业务部门轮岗。只要是法院的部门,法官都可以去任职,可见,这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转换是没有区别的。第四,从法官的升迁管理来看,法官无论是行政级别,抑或是法官级别的提升,都由政治部门负责考核,然后上报到地方组织部门或上级法院政治部门,法官的升迁与行政人员的升迁并无二样。法官的退休制度与公务员也是完全相同的。整个法官人事管理体制完全行政化。
3、司法审判行政化。
首先表现为案件审理的院、庭长层层审批制。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院长在审判权的各个环节上,都有着指示权、批准权和决定权,并对法院的全面工作都有组织权和监督权。” 院、庭长对自己并不参加的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庭审理的案件参与讨论和进行审批,可以决定或改变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的意见。这样的审判权行使方式已脱离了独立审判的体制,转变成了一种行政化的行使方式。“层层审批的后果导致过多的人干预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但无人对裁判结果负责,从我国情况来看,法官不能独立审判根本不利于裁判的公正”。 其次,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也是行政化。从实践来看,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也是行政化的运作方式。案件承办人在审判委员会上,向各委员书面汇报案件事实,提出拟处理意见。委员们听完汇报逐一发表意见,最后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决定案件的处理结果。从决定主体和决定程序看仍然是行政性的,“各地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一般由正、副院长和各审判业务庭庭长(很多时候还有非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如政治处主任、监察室主任等)组成,基本上是一个法院院领导和庭室领导的综合体,带有明显的行政性质,是行政管理模式在司法活动中的集中体现。” 审判权行使方式行政化直接导致审判权主体独立行使权力虚化,“更为严重的是它导致了法官体制和法官素质低下的恶性循环”。三是上下级法院关系行政化。下级法院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在没有进入二审程序前,就向上级法院汇报案情,进行口头或书面的、正式或非正式的“请示”,以求自己的裁判意见与上级法院意见一致,保证所谓的“案件质量”。虽然上级法院并无答复义务,但往往都是有问必答。原因是上级法院掌握着发改大权,下级法院怎能不请示、不按其意见裁判呢?“这种制度在法律上并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却非常普遍,并得到司法解释的认可。” 这种有请示、有答复、又按答复处理,这种上下级法院关系也是典型的行政化模式。这种模式的后果就是“如果允许上级法院干涉下级法院对案件的具体审理,必将架空审级制度,使审级制度徒有虚名。”
4、法官有时“不务正业”。法院不独立于政府,法官又不独立于法院,法官不但要听法院的,还要听政府的。因此,法官除审理案件外,还要参与政府组织的法律宣传、法律咨询,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参加各种不相关的会议,参与社会调解等。最高法院在《关于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主要任务包括六个方面:(1)增强惩罚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2)增强调节经济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能力;(3)增强依法处理矛盾纠纷,保障社会和谐的能力;(4)增强支持和促进依法行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能力;(5)增强在司法领域保障人权,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6)增强正确适用法律、公正高效司法,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能力。为的提高法院的这些能力,法官们不得不额外负担起其它职能。
四、基层人民法庭法官的职能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代表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辖区内的案件。肖扬同志2005年4月9日在《在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要求人民法庭要处理好以下几方面的关系:一是便于群众诉讼和便于法院审判的关系;二是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独立审判的关系;三是坐堂问案与巡回审判的关系;四是调解与判决的关系;五是法官审判与人民陪审的关系。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人民法庭的法官除履行法官基本的职能、基层法院法官职能之外,还要额外地承担我国现实农村社会乡土文化所赋予的更多的职能,笔者认为,其职能比基层法院法官还要丰富,除案件审理外,还要参与的工作有:
1、与地方党委、政府联系络,向其报告工作,参加其组织的会议。正如上文所述,法院的人、财、物都控制在政府手中,政府把法院当作自己的一个工作部门理所当然。人民法庭虽然人、财、物不受乡、镇政府的控制,但受制于人的法院当然要求其所属机构向政府报告工作;再说,法庭庭长的行政级别比地方党委、政府长官低,又在其辖区之内,当然要向其汇报工作。
2、参与地方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是所有国家机关的责任,作为政法机关的法院当然责无旁贷。
3、开展普法宣传。中国农村即便是在今天,文化也还是相当落后,文盲仍占相当大的比例。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普法宣传就是一项重要的任务。办案之余单独进行普法宣传也是法院考核法庭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4、接待群众来访,义务解答法律问题,承担起法律咨询员的职责。这部分本来应该是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事情,到了基层人民法庭也变成了法官应有的职能。
5、开展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对接。为了更好地全方位地化解矛盾,人民法院要与社会调解机构有效合作,构建大调解格局,完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艰巨任务。
6、培训人民调解员和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员都是农村基层组织成员,不但法律素养不够,有的文化水平也较低,基层法官们要多方面提高其素质。人民陪审员虽然文化相对较高,但法律修养不够,也需要培训。
7、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正因为人民调解员的素质较差,其办理案件能力受限,需要法官给予指导。
8、开展上门立案和巡回审判工作。为了贯彻“两便原则”,基层法庭的法官们还必须走出法庭,服务上门,预约上门立案和到案发地巡回开庭办案。
与基层法院法官相比,人民法庭的法官更象是一个无所不能的全能型人才,一个无事不管的管家婆,其职能更接近一个基层政府官员,甚至是一名“村官”。
五、如何做一名合格的基层人民法庭法官
法官要做好什么、行政官要做好什么、村官要做好什么,人民法庭的法官就要做好什么,这肯定是不现实、不合理,也是不可能的。但鉴于人民法庭所处的最基层的现状,接触的都是最基层的群众,其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必然要做好一部分属于基层政府官员和村民自治组织应该做的事情。在实践中要注意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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