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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官、行政官与村官之间──对基层人民法庭法官职能的思考

http://www.dffy.com 2007-12-20 19:14:39 作者:冯辉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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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法律适用与照顾民俗之间找到平衡点。

  中国广大基层法庭的辖区绝大部分都是农村,农民需要什么样的法官?农民对法官有什么要求?基层法官在解决纠纷时如何顺应民意,并依法而治?这都涉及到基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如何在法律与民俗之间进行选择的问题。

  民俗在特定民间社会中在某种程度上说具有普遍的规范性,有时可以作为解决纠纷的的基本规范。乡土社会中的人们大多并不懂得什么是法律,法律对于他们来说充满了不可知性,民俗才是在农村社会被广大农民认为是“合理”的依据,因此,人民法庭的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应该在“家法”和“国法”之间采取不同的扮相。

  苏力先生说“任何法律制度和司法实务的根本目的都不应当是为了确立一种威权化的思想,而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调整社会关系,使人们比较协调,达到一种制度上的正义。”因此,法官们,当然包括基层法庭的法官们,即使不能改变法律、违背法律,但我们认为,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基层人民法庭的法官应当充分考虑使法律与农民的需要和农村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使不适合农村的法律得到合法的“变通”,通过法官的操作使统一适用的法律实现法律的本土化,使法律、民俗在解决纠纷的功能上达到统一融和。

  2、既要正确适用法律,又要做到合情合理。

  在司法工作中,经常有基层法官们感叹:审判“难”,难就难在许多事情合法而不合情理,或者合情理却与法律规定相悖。中国社会是一个“情理社会”。“情理”之于中国人,不仅是一种行为模式,而且是一种正义观。从这个意义上说,审判之“公正”,其实就是“公众认为正确”之意思。

  所谓“情理”,首先包含着人与人之间的感情,即“人情”, 其次,“情理”是依据民间的习惯和礼俗所认定的“是”与“非”,即广大农民所认定的“道理”。它与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法理”完全不同,用它作为衡量案件是非的标准,具有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因此,对于当事人要求合法但不合情理,或者合情理但与法律相冲突的情形,基层法庭的法官们应尽力在法律与情理之间找到契合点。

  如何找到这个契合点,关键在于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适用法律与情理之间的沟通策略,简单地说就是要使适用法律作出的裁判理由和结果合情合理。这其中包括使过程合情合理、使理由合情合理、使结果合情合理。另外,基层法庭的法官们还要掌握正式制度的非正式运作,也就是孙立平所描述的“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行使”,也就是对法定制度和程序进行变通操作,以绕过法与情理相互冲突而形成的障碍,做到既处理了案件,又防止矛盾激化。或许这些变通与法律规定不完全吻合,从而产生“模糊的法律产品”,但这样做却能满足农村当事人对情理的要求,也使法官的判决得到公众的认可,用当下时髦的话说那就是“社会效果好”。

  3、加强修养,掌握技巧,让调解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武器。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大量突现,社会对法院解决纠纷的功能需求比审判本身更甚。因此在基层人民法庭,调解是一种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调解率更成为考核基层人民法庭法官业绩的标准。法官对调解率的追求是有内在动力的。作为基层法庭的法官,在调解案件时要掌握一定的技巧:

  一要深入民间,收集与案件相关的信息,找准形成案件的“症结”。

  “知已知彼,百战不殆”。要想调解成功,在调解之前,必先收集有关信息,了解纠纷的性质、起因和经过,了解双方当事人的个性,找准当事人的认识误区和问题症结。这个过程是调解的基础环节,如果盲目介入,不但不容易搞好调解工作,反而会因对整个过程和当事人的情况缺乏了解,使调解工作陷入被动,甚至恶化。

  二是在调解过程中要善于把握局势,不使场面失控。

  对于部分案件,由于冲突剧烈,或者当事人易于情绪激动,造成听不进劝说。情绪冲动易导致意识范围狭窄、重者甚至理性丧失,易做出违纪违法的行为。对此,调解法官首先应当稳定当事人的情绪,促使其回归理性。调解法官应首先保持冷静的态度,用平静、有力的语言与当事人交谈,在一方当事人情绪激动的情况下,使另一方保持克制,决不能使双都激动起来,互相激怒。接着,要善于做一个倾听者,倾听当事人的心声,让其倾吐心中的压抑、不满和愤怒,在宣泄过程中,如能引起侵权方当事人的内疚和后悔心理,从而当场向对方道歉,那么调解离成功便一步之遥。注意不可把宣泄搞成无休止的控诉,以防失控。然后,要分别做好工作,各个击破,也就是“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处于不理智状态的当事人,容易相互攻击、谩骂,把双方当事人隔开,分开在不同的场合,耐心细致地做其思想工作,待恢复理智后,再进一步调解。至于无理取闹的当事人,应该严肃指出无理取闹的后果,让其明白并不是谁闹的凶谁就有理,用法律的威严震慑不冷静的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还要时刻把解决当事人的纷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作最终目标,亲切接待、真诚相待,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营造一个温和、默契的调解氛围,赢得当事人对调解法官的尊敬,顺利进行调解。

  三是在调解过程中要讲求调解策略和技巧的运用。

  首先,调解法官应自觉地运用法律规定进行调解,对当事人晓以法理,教育当事人只有用法律手段,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才能保护自身利益,解决纠纷,任何过激行为只能给自己带来更大的损失。这就要求作为调解法官必须熟知法律规定,在调解纠纷时要运用娴熟的法律知识和技巧解决纠纷。其次,调解过程最重要的是要使当事人双方相互沟通。调解法官应当促使当事人能够换位思考,彼此了解,站在对方的立场、角度认识问题、体验情感。让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都站在对方的角度,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才能达到和解的目的。三是要帮助当事人分析问题、理清思路。这就要求调解当中,法官还需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交流,帮助当事人理清各自的错误,避免一些无意义的争执。当然,调解法官应抓住重点,善于化繁为简、化难为易,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为当事人分析问题,切不可面面俱到。四是不偏不倚、公平行事。始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调解。要能够抵制住现实生活中各方面的压力和干扰,对于人际关系的影响、亲戚朋友的面子、个别领导的招呼等因素,调解法官要善于处置,如果让当事人感觉到自己受到“不公平”待遇时,会伤害其自尊,必然导致调解失败。调解法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还应当警惕自己的情感,不可因自己对当事人的好恶而影响客观公正,一定要做到立场居中,不偏不倚,坚决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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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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