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社区矫正走访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
|
| http://www.dffy.com 2008-1-15 22:17:17 作者:崔刚 来源:东方法眼 |
|
大 中 小 红 绿 蓝 黑 |
| |
|
|
|
走访是一种双向互动活动,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不可或缺的措施和手段。《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第11条规定: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每月应当走访矫正对象家庭、单位或居(村)委会,了解掌握矫正对象情况。”根据笔者的实践和认识,社区矫正走访是走访人和受访人两个教育主体共同切磋教育矫正方法的过程。为确保走访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社区矫正工作者、志愿者开展走访活动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走访的关系要平等。走访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不宜向受访人变相告状,走访反映的情况须真实、客观,要注意保护矫正对象的自尊心和积极性。对矫正对象的评价应以鼓励、肯定为主,要注重走访的实际效果。要加强“情感”联系,尊重受访人,特别是矫正对象的家庭成员。走访时应做到有礼、有节,胸怀开阔,与受访人交谈应态度诚恳,不计较个别人员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偏见,绝不允许与受访人吵架,应以司法行政机关良好的行为和风范,感动受访人,争取受访人的支持。走访要摆正位置,走访人与受访人在走访中的地位是一样的,是平等的“伙伴”关系,应共同承担对矫正对象进行教育矫正的任务。此外,不管矫正对象家庭成员的社会角色怎样,在我们眼中,他们都是矫正对象家庭成员,不能厚此薄彼,区别对待。最后,同有关人员谈话既不能抱着“汇报工作”态度,也不能有“领导训示”的架子,走访方式要得当,且不得收取受访人任何馈赠,不准接受吃请,这样才能做到关系平等。
2、走访的内容要公开。走访应避免走访目的的功利性,走访内容的空洞性。要不断丰富内容,除了了解矫正对象的家庭教育环境和基本情况之外,还要让受访人明确走访是一种双方交流与沟通的活动。作为矫正机构,既希望自己全面了解矫正对象的情况,也希望受访人,特别是矫正对象家庭成员能够理解、支持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走访前,要根据矫正对象的个案情况作好计划。走访时,要营造共同探讨教育方法的氛围。走访人、受访人都可以提出自己感兴趣的问题,要有意识地留出与受访人讨论的时间,防止走访人唱独角戏。走访后,要整理走访记录,并进行综合分析,调整下步教育矫正的措施,使矫正更有针对性、实效性。与此同时,走访的内容要公开。这个“公开”,是指在走访过程中,尽可能地让矫正对象在场,请其直接参与我们的走访谈话。通过这个“公开”,大家在一起畅所欲言,才能取得矫正对象的信任,才能得到受访人的理解,才能找到矫正与家庭教育的最佳结合点。
3、走访的目的要明确。走访要使家庭等了解矫正对象某一个阶段的接受教育矫正的情况和表现。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的集中教育、公益劳动、遵纪守法、思想品德等情况,必须实事求是地采用适当的方式告诉受访人,让受访人,特别是矫正对象家庭真正了解矫正对象在矫的表现。同时,走访人要及时了解矫正对象在家、在单位、在村居的表现,与有关人员共同探讨最佳的帮教方法,并着重对如何做好家庭教育和监督进行指导,共同解决矫正对象存在的问题和错误。
4、走访的时机要适宜。走访应有一个周详计划,时机要适宜,并且事先最好有个约定。走访人要做好充分准备,要与受访人约定走访的时间和内容,使受访人心中有数。有的矫正对象的违法乱纪现象和不服从监管的问题一经发现,应立即联系走访,与有关人员进行沟通,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但对有的问题,矫正机构要先作过细的工作,能在矫正机构解决的问题要在矫正机构解决,并不一定马上与其家庭等联系。此外,走访也要人性化,尤其是家访,警车不宜直接开进矫正对象家庭的院子,以免其左邻右舍误解某人又“犯事”了;到矫正对象单位走访要注意技巧,控制知晓范围,以防走访不当“砸”了矫正对象的饭碗。
5、走访的效率要优先。重大节日及“两会”等敏感时期,司法所应当集中开展走访活动,掌握矫正对象动态;矫正对象受惩处、有重大思想问题或者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司法所应当及时走访。但是,特殊情况下,如果司法所人手少、事情多,一时难以上门走访,又急于解决问题时,可采取效率优先的办法,对严管对象仍要坚持上门走访,对宽管、普管类矫正对象则可采用随访或电话访等形式来弥补。适时的随访、电话访,也可以让我们及时了解矫正对象的情况,改进教育矫正方法。此外,社区矫正工作者还可以根据矫正对象家庭成员的要求,随时上门走访指导。在走访中,当受访人碰到法律和政策等问题需要咨询时,应及时给予解答。只有这样,才有时效性,才能真正做到与受访人的双向沟通,更利于受访人接受矫正机构的指导,并参与进来,对矫正对象进行正确的教育。
查看崔刚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社区矫正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
|
编辑:李富金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