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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案件中新证据的认定

http://www.dffy.com 2008-1-17 14:59:27 作者:王刚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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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情形的,法院应当再审。可见,再审案件中的新证据认定问题是个非常重要的程序,因为关系到再审程序的启动与否。

  在发现时间上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法释[2001]33号文件))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可见,司法解释对于再审中新证据的认定有一个比较明确的时间上的界定,即新证据必须是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庭审前已经出现的证据,而当事人没有向法院提出的,申请再审时再行提出的,法院不予认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原审是第一审程序的,新证据的发现必须是第一审庭审结束后;二是原审是第二审程序的,新证据的发现必须是第二审庭审结束后。

  在提出时间上的认定

  法释[2001]33号文件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也就是说,如果法院应当事人的其他申请原因,已经启动再审程序,当事人在庭审阶段再行提供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的,法院不予认定。

  举证时间有瑕疵的,综合客观情况及诉讼能力认定

  明确了一、二中对于新证据的发现时间和提起时间的认定,通常情况下新证据的认定,法院会比较容易掌握。但是,对于发现时间和提起时间有瑕疵,证据本身却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的证据,如何认定呢?笔者认为,应当作如下处理:

  证据是庭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申请再审时提出,或者再审审理中提出,综合原审时的客观情况及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处理

  法院在认定时应当综合考虑,不宜一概否定。通常情况下,法院可以从以下两个标准进行认定:其一,原审时的客观情况。当事人是不是在原审时客观上确实不能提供证据的情况,如当事人原审时受到对方当事人的恐吓等。对于这种情况,法院在审查证据时可以认定为新证据。其二,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对于诉讼能力较强的当事人,如聘请律师或者其他法律专业人士的,严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对于诉讼能力较差的人,如当事人系对法律知识一无所知的农民,原审中也没有聘请律师或者其他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代理人,原审结束后经律师点拨方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院可以对于法律做扩大解释,予以认可。

  证据是庭审前已经发现的,当事人故意不予提出,而于申请再审或者再审审理过程提出,一概不予认定

  对于这种情况,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予认定,不得对恶意规避法律的情况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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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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