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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低上诉发改率的几点设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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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8-1-23 21:14:26 作者:周从华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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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上诉费用的大幅下减以及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民事案件上诉的总数保持着不断增加的态势。不断增加的上诉案件不仅给二审法院带来负担,也给一审法院审判质效指标中的“发改率”一项带来潜在的压力。为此,笔者撰写此文,以期抛砖引玉,求教于同行。
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民事审判对一般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这一基本民事审判制度的设计,从立法上为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裁判进行发回、改判的存在提供可能。虽然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案件的改判、发回并不意味着一审裁判构成错案,但是基于审判质量的考量以及对一审法官办案效果的评判等原因,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江苏省法院系统内推行的审判质效考评体系将“发改率”作为一项重要的指标来进行评估。因此,某一法院所承办一审案件“发改率”在同级法院中的排名位置就成为各法院对本院审判质量自我评估的重要方面。根据现行审判质效考评体系,“发改率”是指一定审判周期内,某法院所审理的一审案件上诉后被二审法院改判、发回案件数在所受理案件总数中所占有的比例。某种意义上确实可以说一个法院的“发改率”越低,该法院的审判质量就越好。为此,各法院纷纷为减低上诉“发改率”作出相应的努力。笔者现从一审法官的视角来谈对“发改率”进行控减的一些设想。
一、提高“调解撤诉率”,从源头上减少上诉案件的总数。通常来说,某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所受理的案件数在一定情况下,上诉的案件越少,则被发改的可能性就越小,该法院的”发改率”就越低。这也是我们通常的通过提高“调解撤诉率”来减少“发改率”的做法。事实上,“调解撤诉率”的提高不仅能做到案结事了,达到建设和谐社会的目的,而且确实能够起到减低“发改率”的作用。因此,我们在审判工作中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来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提倡的“能调则调”原则,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调解方法,来提高“调解撤诉率”。
二、培养科学的裁判思维,在裁判方法与裁判思维与上级法院保持一致。虽然理论界对下级法院就具体案件向上级法院进行请示颇有微词,但在不同级别法院法官之间培育相同或共同的法律思维,对实现统一的裁判标准将大有裨益。方法思维的统一离不开沟通与学习。随着审判实务公开力度的加大,特别是法院系统内部的审务公开,通过各种渠道我们下级法院法官可以掌握上级法院法官的裁判的方法与思维,了解上级法院对一些重要法律问题的观点与看法,尽可能避免因与二审法院就对同一法律问题的认识相异而被改判,使我们一审法院对案件的裁判与二审法院在方法与思维上保持一致。笔者认为,就目前来说,最少有以下途径可以了解和掌握上级法院的观点与看法。如: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公布的审判指导与参考,这是对全国各级法院审判都起指导作用,各级法院的法官都应当进行认真研读;上级法院组织的审判实务培训对一线法官来说也非常有价值,对下级法院的法官来说,这是解决自已审判实务中遇到的困惑同时与二审法官进行对面交流的最好时机;二审法院通过各种途径公布的裁判文书(如法院内部网上二审法院对本院法律文书的公布)也是我们学习和借鉴的重要载体,在这些文书里,有我们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有争议的问题如何处理的方案;等等。事实上,随着司法考试的推行,四级法院的初任法官都要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这也为我们塑造了具有共同的法律思维打下了基础。
三、发挥集体力量,审判庭在案件裁判前多合议,多研究,集思广益,查漏补缺。现在基层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很高,而适用普通程序的大多是公告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作出处理,大多是承办人拟稿后由相关负责人审核后签发。负责人在审核虽然可能发现并避免一些问题,但由于没有进行必要的讨论,有的重要问题可能在审核时没有及时被发现,到了二审时候再发现想补救也为时已晚。因此对拟判决的案件,无论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处理都有必要进行讨论。另外,从时间上和法官的精力上来说,也是可行的。以笔者所在的高沟法庭为例,几年来“调解撤诉率”稳定在65%左右,这就意味着每百件案件中判决的只有三十五件左右,而在这三十五件判决案件中,公告判决与判决不准离婚的又占一半强,我们从事审判实务的法官都知道,这两类案件相对简单,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可能性极小,进行讨论的价值不大。而就是剩下的十件多一点的判决案件,事实上上诉的大约就占一半。因此,我们即使时间再紧张,抽出一点时间对这十多件裁判案件进行讨论完全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通过讨论来发现判决是否存在瑕玼,程序是否合法,如果存在瑕玼或违法应当如何补救,于其这些瑕玼或违法的情形被在二审中被发现并被纠正,还不如我们自己发现并加以补救。通过集体的努力,来最大限度减少案件的瑕玼或程序违法。
四、注重审判工作中的细节性要求。如2007年度我们高沟法庭唯一的一起被二审改判的案件,就是因为在证据审查上没有过细。这是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在案件中审理中出现了价格不同但均有当事人真实署名的三份合同。一审即是围绕双方对房屋约定的价款是58万还是39万展开并作出认定。对已付房款的总数双方没有争议,因此,就付款条据一审法官没有进行必要的审查。案件上诉到了二审,二审法院对房屋价格的认定与一审一致,但由于购房一方对其中一次付款的时间提出的观点为二审采纳,权利方能够得到的购房款的数额发生了变化,从而在证据的细节上导致案件被改判。因此说做到使案件经得住考验,就必须重视细节在证据审查中的重要作用,具体说就是对双方当事人所提供的每一件证据,审理过程中所作的每一句陈述,辩论过程中每一条抗辩理由都要加以留心,对涉及案件事实的每一个细节都要多加揣摩,进行条分缕析,最终终使我们的裁判经得起二审的审查。
五、严格按程序法办案,避免程序违法。这在审判实践中,具体体现在杜绝因错列,漏列当事人及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等程序性违法而被改判或发回的可能。市中级法院有位庭长在业务培训中曾对我们一审法官说,在实体处理上最起码要做到自圆其说,可以各讲各理,但是涉及到程序,如果程序违法,无论如何没有解释的余地的。因此对程序上特别是容易出现歧意的地方要多加注意。我们要始终明确程序法对法官所作的的要求是最基本要求。
六、认真做好判后释法工作,化解败诉方的对抗心理。部分当事人之所以会提出上诉,一是对相关法律问题的不理解或理解错误而不服一审判决;二是对双方的证据与事实作出错误判断而上诉。针对这部分当事人,就需要承办法官在判决的前后都要做相当的释法工作,释法工作的到位,一方面可能减少当事人的上诉,另一方面也能够减轻当事人对一审法官的对抗心理。
七、配合二审法官进行调解。随着诉讼费用的减少,上诉案件日益增多,给二审带来极大审判压力,二审法官用于调解的时间与精力均会受到影响,这就要求我们一审法官在必要时主动出击,协助二审法官进行调解。不管当事人因何种原因上诉,我们一审法官在一审处理过程中所付出的努力,是会得到当事人一定程度的认可和尊重。即使案件到了二审,部分当事人还是能够听从一审法官的意见进行调解的。审判实践中,确有部分上诉案件得以调解结案,是在一、二审法官的共同努力下调解成功的。
最后,对于作为当事人救济措施的上诉审程序,我们一审法官的态度不应当是排斥与抵触,而是要通过自己在一审工作中的努力来减少自己的失误,花大力气做调解工作,从根本上减轻败诉当事人对我们法官的抵触情绪,从而为和谐社会的建立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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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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