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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强化对执行工作监督制约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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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8-2-14 11:13:04 作者:吴江 施华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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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缺乏制约就会产生腐败。执行权应该怎样监督制约,这是人民法院在执行改革中必须正面回答的问题。
我国传统的执行模式的最大特点就是执行权的高度集中。一个执行案件从发出执行通知开始,调查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委托评估、拍卖、变卖,对妨碍执行行为的处罚,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审查,执行款物的交付,财产的处分和分配等诸多事项都由一名执行员负责。
这种高度集权执行模式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它缺乏必要的透明度和公开性,易产生“暗箱操作”;缺乏必要监督和制约,易滋生腐败降低法院威信;缺乏有效的执行救济途径和手段,易使得失误的决策难以得到及时纠正。如此种种也为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提供了土壤,侵害了当事人利益,损害了法律权威和法院的形象。如某法院原执行庭庭长和副庭长在承办一期执行案件中,先后分别收受委托执行人的代理人张某某所送的手机、电脑、打印机、代币购物券、现金等。还有某法院一位执行局副局长,明知自己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但未依法提出申请回避,还主动担任该案的执行长。还有,本院曾在执行庭工作的某一执行员向当事人借款,也受到相应的处理。在执行案件中接受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吃请的问题时有存在。执行工作直接决定能否依法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执行权是实现执行工作公正、高效的最基本的手段,是维护当事人民事权益和法律尊严的根本方法,不仅不应削弱,反而应当加强。执行权的监督制约问题应运而生。
执行权的监督制约,从改革的角度出发,突出体现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执行权分离之上。无论将执行权分离为“三权”还是“两权”,均包含控制执行人员权力过大、泛滥的创意。分离执行权,起到了一定的收权、制约的作用。解决执行难,转化执行矛盾,是改革执行权分离的目的。权力制约是必要的,而着重考虑权力的行使才是改革的根本所在。
执行权的行使,由于认识观念、管理方式不同,在法院系统良莠不齐。大多数法院行使执行权,还处于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之下。这样,就决定了执行人员多数是缺乏执行权的,甚至包括按照执行权分离时提出的包含在执行实施权内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执行措施的行使权。针对执行权行使不畅的实际,在分离执行权、制定执行权制约制度的同时,我们要肯定地确定权力分配,既要制约越权,也要制约弃权。
执行权监督是执行工作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因为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实行必要的监督,不然必将导致腐败行为的产生。
广义上执行权的监督包括了例如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新闻媒体、广大群众等外部的监督。狭义的执行权监督是来自于法院内部的监督。
执行权内部的监督固然重要,但其外部监督同样必不可少。执行分权后,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相互监督和制约,可以防止执行权力的滥用,两权相互配合、协作,共同保证执行权的公正、廉洁地行使。对于执行权外部的监督,也应引起充分重视。因为来自外部的监督虽然许多时候只是针对个别执行案件提出意见和问题,但处理不好往往会直接影响法律的权威和人民法院的形象。对这些外部监督应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多请示、多汇报、多解释,态度诚恳主动接受监督和领导,以达到求得共识,求得理解、信任和支持,才能推动执行工作的发展。
总之,对执行权力的监督制约运行机制,是执行工作改革的新生事物,是一个需要反复实践,深入研究的问题,是一个需要在正义和效率目标之间进行反复平衡的问题。为此,我们必须在理论中及时寻找依据,在改革实践中予以大胆尝试。逐步完善各项制度和内容,积极推动执行工作的健康、有序的向前发展。
笔者认为,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解决:
第一,解放思想,大胆实践,不断创新并尝试各种新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方法,是制止执行工作中的消极执行行为的有效途径。要推进执行期限公开制度,即执行案件从立案到结案各个阶段中对案件承办人的工作期限的规定,都必须要向当事人和全社会公开,主动接受当事人和全社会的监督;要建立执行告知制度,即案件承办人必须将各个阶段案件执行情况全面告知当事人,同时就出现的超期情况向当事人作出合理的解释,有利于当事人直接获得是否存在消极执行行为的准确信息,避免合理怀疑;完善定期通报制度,即法院执行机构内部,上级与下级法院执行机构之间,坚持定期通报执行案件的催办、督办情况,对经催办、督办仍不能按期办理或在规定期限内没有书面情况说明的承办人及执行机构,定期进行通报批评,有效遏制执行工作中消极执行行为的蔓延;建立和推进执行机构内部交叉执行制度,即对无正当理由超过案件执行期限或在执行期限内未能穷尽执行措施的未执结案件,直接更换案件承办人,从而保证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尽快得到执行。
第二,严格执行工作纪律,是坚决制止消极执行行为的必要措施。人民法院及其执行机构要不断地组织所属执行人员学习有关执行工作方面的规定,严格考评制度,要动真碰硬,对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对发现有消极执行行为的案件承办人,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
第三,建立岗位目标责任制,强化执行监督制度,是制止消极执行行为有效保障。执行机构是制止消极执行行为的直接责任机构,执行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制止消极执行行为的首要责任,是第一责任人,案件承办人负有制止消极执行行为的直接责任,做到各负其责。在建立健全岗位目标体系的同时,要强化执行机构内部的监督职能,包括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对下级法院执行机构的监督,做到层层把关,发现有消极执行行为时及时予以制止。
第四,加强思想教育,树立宗旨意识,努力提高制止消极执行行为的自觉性。各级人民法院及其执行机构,要从对案件、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不断对所属执行人员加强思想教育,紧密结合贯彻落实法院制订的工作细则,执行流程管理规定,执行工作考核办法等规定,使执行人员牢固树立办案为民的宗旨意识,增强执行期限观念,纠正执行工作中的拖延、推诿、懈怠行为,自觉地制止消极执行行为的发生,使执行工作走上良性循环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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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海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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