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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聘任制司法警察制度

http://www.dffy.com 2008-2-28 17:11:50 作者:樊海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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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直接领导和指挥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法院诉讼活动的法定组成部分,对于维护法律尊严和法院权威,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和生效判决的有效执行,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法院为解决司法警察队伍人员结构不合理,人员不足、年龄老化、综合素质低,达不到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人员的配备比例,必须达到在编干部12%的要求,不适应新形势下日益繁重的保障和服务审判工作的需要等问题,按照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和2001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积极探索推行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聘任制,从一定程度上充实了法警队伍,缓解了警力不足的问题,促进了审判工作的有序稳定进行,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

  一、聘任制司法警察产生的背景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自成立以来,其主要任务是服务于刑事审判工作。随着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发展,司法警察的职能领域不断拓展,其维护法律尊严和法院权威,保证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作用更加突出。199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明确了司法警察组织、建设的重要性,司法警察的职能得到明确和完善。但是,随着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向前推进,司法警察队伍警力不足,整体素质不高,不能满足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改革的需要,不能适应日益提高的审判工作需要的矛盾也逐渐显现。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明确提出:“探索改革司法警察的任用制度,试行部分司法警察聘任制,理顺司法警察进出渠道。”《纲要》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改革提出了改革依据和改革方向。为此,各级人民法院把试行司法警察聘任制作为人民法院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积极探索,建立全新的进出渠道和定期“换血”的运作模式,使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焕发出勃勃生机。

  二、聘任制司法警察改革中准入机制的设置

  2001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明确了聘任制司法警察的条件及聘任程序,各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制定了实施细则,对聘任制司法警察的范围、条件和程序等方面要求更加明确、具体,建立了适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改革的有效制度,实现了对聘任制司法警察选聘要求的规范化、统一化、法制化。主要体现在:1、是明确了选聘或聘任的司法警察必须具备其所承担职务所需的标准。德才兼备是党和国家坚持的用人标准,“德”是对选聘司法警察在政治立场、思想作风、道德品质等方面的要求;“才”是对选聘或聘任的司法警察在文化程度、专业技能水平等方面的要求;2、是为实现司法警察队伍年轻化,保持队伍的战斗力,根据司法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明确选聘或聘任的司法警察必须具备其所承担职务所需的身体条件和体能条件;3、是明确了选聘程序采取公开、公平竞争原则。这一原则是试行司法警察聘任制改革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司法警察制度改革中的具体体现。公开、公平竞争原则,给每一位志愿从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符合司法警察条件的公民以自愿参加公平竞争的机会,根据竞争结果,择优选用,把选聘程序置予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之下,保障了选聘程序的公正。

  三、创新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符合聘任制法警发展规律的管理制度

  聘用司法警察的素质高低,决定了这支司法警察队伍是否具有战斗力。首先, 加强聘用制法警的政治业务学习,是强本固基,搞好法警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1、是建立思想、政治工作长效机制,消除“我是法院的临时人员,不是铁饭碗、工资待遇低、以后无保障”的消极因素,增强干警自信心,在法警队内从思想上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认识问题,开展职业道德教育,争当职业道德高尚的法警;2、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方法,在工作中注意仔细观察人,深入细致地了解人,实事求是地对待人,找准问题对症下药,因人施教,在工作中尊重法警,信任法警,依靠法警,寻求思想教育的共同点;3、是坚持树立身边的榜样,以典型示范引导人,不断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感染力和说服力。其次,加强工作训练制度。每天除正常值班和值庭、执行案件外出人员外,其余人员在队领导的带领下认真学习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行为规范(试行)》,以及值庭、押解、看管、安检四项规则,业务技能训练中严格按纲施训,根据工作需要,不断掌握新科目,在队列、擒敌拳、警棍盾牌操等训练科目上都能够全面掌握,真正培养出一支随时拉得出、用得上、打得赢的法警队伍。

  四、聘任制司法警察面临再就业的困难

  聘任制司法警察依法履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的职责,担负起维护法律、保障法院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重任,成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一个组成部分和主要的警力保障,为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规定:“年龄达到35周岁一般不再续聘。”这一规定是聘任制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从事司法警察职业的年龄上限。“不再续聘”意味着年龄届至的聘任法警将面临再次就业的现实。这对于一名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岗位工作年限较长,除司法警察专业技能而无其他技术特长的聘任制司法警察存在再就业的危机感。在实际工作中,大多数聘用制司法警察热爱司法警察职业,只是因为会面临再次就业、为今后的出路担忧,而无法安心本职工作。在从事本职工作的同时,也在为自己退路另谋打算,影响了司法警察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建议建立聘用制司法警察的晋升激励机制和经济保障制度

  要想进一步完善司法警察聘用制,管理和使用好这支武装力量,就必须建立聘用制司法警察的晋升激励机制,落实聘用制法警的经济保障制度,使聘用制法警工作上有劲头,发展上有奔头。

  1、实行转干晋升制度。司法警察的工作性质和任务决定了这个职业在工作中还具有多重性、危险性、突发性的特点,任务艰巨,要求很高,对聘用制司法警察是一个锻炼和考验,因此对聘用制司法警察中表现特别优秀,有突出业绩,符合国家公务员条件的,应按照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办理录用手续,转为正式干部,晋升为正式司法警察。

  2、完善经济保障制度。经济保障制度是指给聘用制司法警察必要的薪水待遇。聘用制法警实行工资制,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和奖金,享受国家规定的岗位津贴、医疗、保险和福利待遇,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本人与其亲属享受抚恤和优待,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在对司法警察聘任制改革给予充分肯定的同时,也应客观地看待在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地加以总结,加强对问题的调查研究和分析,立足于改革发展的要求,建立健全和完善相关的制度和法规,以制度作保障,深化司法警察队伍的改革,推进司法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切实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作风优良,纪律严明,技能过硬”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

  参考书目:

  1、《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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