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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加强下属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举报工作,使控告申诉举报工作更加规范化,决定自1993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二年一次的创建“文明接待室”活动,自1997年改为三年一次。作为基层检察院,必须先从创建市级“文明接待室”为起点,到创建区级“文明接待室”,直至到创建全国“文明接待室”,并连续三次被评为全国“文明接待室”的可荣获全国“文明接待示范窗口”。
“文明接待室”的创建,加深了检察机关控告申诉举报工作在人民群众中的影响,提高了控申工作的社会地位,激发了控申部门干警的工作热情。我院是从第三届开始参与创建工作,并荣获区级“文明接待室”称号保持至今。通过几届“文明接待室”的创建活动,笔者对“文明接待室”评比中存在的问题谈点粗浅看法。
一、“文明接待室”评比的条款过多、过细,增加了控申部门的工作量。
如今控告申诉部门已不同以往“看门”式的部门,随着检察机关各项工作的发展,控申部门不仅担负接受公民、单位(团体)控告、申诉、举报,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初查、刑事申诉复查、不服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未立案的线索办理和检察机关的其它工作职能外,还承担着刑事赔偿、奖励、宣传、处理涉检上访,化解矛盾纠纷等等,工作量较过去成倍增长,但客观上工作人员并未增加。基层检察院要想完成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文明接待室”达标标准规定的七大项四十四小项内容,除了平时做好各项评比验收书面文字材料外,还要集中时间对验收三年的工作进行疏理、总结。本年度还要完成上级院目标化管理考核中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和许多不在评比范围内的综合工作。压力大,任务重,无形中增加了控申部门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
二、追求分值带来的负面影响
在“文明接待室”验收标准中对基层院来说主要有以下七项:一是接待;二是检察长接待日;三是受理;四是处理二访一户;五是办案;六是信息;七是自身建设。在上述验收内容中,第五项办案是控申部 门最基本的业务工作,同时也是控告、申诉、举报工作可量化验收的主要内容。办案主要包括举报线索初查、刑事申诉复查、刑事赔偿、立案监督线索办理。其中又以初查举报线索的分值最高,这就容易出现刻意追求初查数量的现象,想通过初查数量进而多为“文明接待室”争分,得分越高,创建“文明接待室”的期望值则越高,往往超越案件管辖权初查了不少性质明确,完全可以由自侦部门初查的线索,导至自侦部门与控申部门争线索的现象,违背了控申部门初查原则。
三、某些加分因素与实际工作相矛盾
自检察机关开展涉检进京零上访活动以来,基层院充分利用直接接触群众的特点,开展了送法到社区、检察官下访巡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等工作,为农村牧区群众提供零距离的法律服务,将一些上访隐患解决在萌芽状态,使文明接待工作更趋主动。
而“文明接待室”评比标准中的第四项第一小项“妥善处理集体访,疏导化解矛盾,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处理有结果的每件加5分”;第五项第二小项“办结交办案件,每件加5分。对上级院交办案件三个月内报办理结果的每件加2分”等,这些规定对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没有造成集体访、越级访的基层院来说可能得不到加分,而对形成事实后再去处理的基层院来说,这些加分必得无疑。失去了“文明接室”争创意义,与当前工作实际相矛盾。
四、传统的书面检查验收与信息化办公办案不协调
近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工作主题,在检察改革中大胆偿试,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加快工作流程,解决办案不规范、执法随意性等问题,还推行了网上办公办案,从根本上转变落后的工作方法、管理和思维方式,并借助信息技术重新整合办案业务流程,实现对检察业务的动态实时管理,提高检察机关应急和快速反应能力,促进观念更新、机制创新和资源合理配置,逐步实现管理科学化和保障现代化。同时,网络信息化还为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开展检察宣传、便民服务、加强与社会公众沟通开辟了日常性通道。在这飞速发展的信息化时代,时间和空间已不是人们沟通的距离,上级检察机关可随时掌握下级检察院的工作开展情况。而传统的三年一次检查验收评比已不适应当前形式的发展需要。落后的信息收集、保存、加工和处理方法已制约了控申工作的持续发展。
总之“文明接待室”评比工作应与当前形势的发展相适应,采取有效措施,突出工作重点。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和谐社会建设。民生问题成了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是我们检察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之宗旨,也是检察工作服务大局、执法为民的具体体现。“文明接待室”评比要适应新形势要求,不断转变观念,及时调整工作思路,才能促进控申举报工作更好更全面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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