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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检察理念转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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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8-5-2 17:17:35 作者:胡贤生 陶燕飞 宋兵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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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摈弃“单一公正”的倾向。要使程序与实体并重必须克服本文上述的各种程序工具论的现象:一是执法时做到有计划、有规律、有预见;二是严格执行“一案三卡”制度,将执法人员的行为进一步规范,防止权力的滥用;三是查办职务犯罪讯问时,必须同步录音录像,这既是固定口供的较好方法,也是对侦查人员的有效保护;四是对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建立惩诫制度,一方面对非法证据坚决予以排除,另一方面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纪律处分,形成一定的保障机制。
3.完善”复合公正”的体系。虽然我们呼吁实体与程序并重,但现行程序法和实体法中非正义条文也为数不少,笔者建议刑诉法修改时应重点研究下列问题:一是侦查阶段赋予辩护人完全的辩护权;二是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三是对人身、财产权的限制应引入监督机制;四是研究符合中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五是建立特定证人拒绝作证制度。当然刑法也应作相应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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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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