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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如何面对新《律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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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8-5-9 20:43:10 作者:王立华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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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1日即将实施的新《律师法》在律师的法律定位、律师会见权、律师调查取证、律师阅卷等方面,都对《刑事诉讼法》做出了突破性的规定,进一步保障了律师的权利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也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面临新问题,检察机关该如何作为,笔者认为,当前检察机关应做好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提高认识,更新执法观念
律师法的修订是我国法治建设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对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保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以及社会公平正义都具有重要意义。在检察工作中我们应积极适应,认真执行法律规定,而不能怨天尤人,消极抵触。同时也要看到,律师法修订实施为检察干警适应新形势下检察工作的要求,提升自身业务水平、规范执法办案行为提供了新的机遇。具体在办案工作中,应当着重在工作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技巧性上下功夫,改变传统办案模式,逐渐强化由证到供的侦查思维模式,促使自侦工作由静态向动态发展,由“相对秘密和半公开透明”转向“真正意义上的公开和透明”。同时,注意淡化侦查人员的角色优化意识,相信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法水平,在把握案件侦查主动权的前提下,加强彼此间的沟通和交流,赢得律师对侦查工作的理解与配合,以更加充分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侦查工作能在良好的环境、氛围中展开。
二、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全面客观收集证据
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借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这一规定使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渠道比以前更为顺畅,律师获取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可能性会比以前更多,控辩双方的较量已经提前到侦查阶段,口供和证人证言的稳定性受到强烈冲击变得十分脆弱,增加了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难度。这对检察机关的公诉人、侦查人员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挑战。实践中,侦查人员、公诉人应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必须更加强调客观原则,履行客观义务,既要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使每个证据都符合法律的要求,做到以证据定性每一笔事实,从公诉角度收集每一笔证据,使得每一笔证据的收集都符合法律程序,证明力达到法定要求,在惩治犯罪的同时注重保障人权。
三、注意听取律师意见,全面掌握证据
新律师法第三十四条律师阅卷权、第三十五条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较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了很大突破,规定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拓宽了律师阅卷范围,检察机关所有的证据都在律师的阅卷范围内,律师有更多的时间、更多的空间,研究控诉证据的疑点和漏洞,增加了检察机关不可预见性,使出庭公诉难度加大,庭审对抗性增强。面对不利因素,检察机关要更广泛听取律师意见,特别是他们提出的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和免予刑罚、减轻刑罚的证据,同时要积极推行证据开示制度,通过互相交换证据做到心中有数,进一步增强检察机关的控诉证据的证明力,防止庭上突袭和被动。
四、加强配合,提高办案效率
应对新《律师法》检察机关需要不断加强、完善自身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侦诉结合等检察一体化功能,以“大兵团”作战方式,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快速同步收集和固定证据,防止和应对翻供、侦查部门要扎实做好一些基础性工作的前提下,整合侦查资源,集中优势兵力,力争在第一时间将关键证据提取到到位,速战速决。公诉部门要充分发挥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的作用,配合侦查部门做好证据的收集、固定、完善工作,形成合力,有效遏制侦查中可能出现的跑风漏气和嫌疑人串供、翻供现象。
五、认真学习研究,保障新《律师法》有效实施
作为检察机关,为确保检察环节新《律师法》的贯彻实施,应在办案中不断加强学习、研究。针对新《律师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要及时研究分析并加以解决,正确执行新《律师法》,做好与《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效衔接,保障检察环节新《律师法》所赋予律师的权利。检察机关要不断规范执法行为增强程序公正意识,办案中要坚持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严格依法讯问,及时固定关键证据,同时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办案人员要不断提升业务素质、提高办案能力,加大办案力度,对于法官和律师执法中的违法犯罪情况要及时发现,进行监督,推动办案向法制化、规范化发展,通过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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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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