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在执行立法中还应该体现对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和对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惩处力度,完善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刑事处罚。在此基础上,还要明确执行工作的性质和执行人员的法律地位,配齐配强执行装备,依法保障执行员有效地履行职责。
建议修改《法院组织法》和《枪支管理法》,尽快制定《人民法院执行员条例》,明确执行员的法律地位和职责范围,为执行人员配备必要的警械用具如枪支等;要明确执行员依法执行职务遇有暴力抗法等危险情况时,应依法使用什么样的警械用具去制止、制服或抵抗违法犯罪嫌疑人。
8、树立保障公平正义机制的司法执行理念
司法执行,是整个社会“公平与正义”实现的最后一道防线,执政为民体现在法院的职能上,就是公正、合法、及时地让公民权利得到应有的保障。因此,我们国家机关及其各级领导干部要依法行政,自觉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服从法院裁判,执行法律文书。这里讲的司法独立是指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以适应司法自身规律,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党领导人民制定了法律,党的意志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人民法院只要严格执行法律,就是在司法活动中,认真贯彻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因此,要给人民法院创造严肃执法的外部环境和机制。同时,司法执行活动也要充分地展示程序应有的公正与公开,实行阳光执行。
9、加强执行法律的教育宣传力度
从主体角度来看,“执行难”既受执行法官执法素质的制约,也受到被执行主体履行素质的束缚。在我国人治的传统和观念深入人心,成为我国群众意识中根深蒂固的思想文化基础。从被执行主体的角度看,趋利避害是人类的本性,但西方人由于对法治的信仰,对规则的遵从,当然也由于司法体制的健全,其他各种社会配套机制的完善,“执行难”无论是对于一般的民众还是对于司法人员来说都是个陌生的概念。而在我们国家,由于法制不完善,加上对司法缺少绝对权威意识,所以经常会出现被执行人官司败诉后,人难找、物难寻;或者运用财产转移的手段来规避法律,甚至于利用权力关系公然对抗执行。由此可见,加大有关执行的法律宣传教育力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另外,从执行员队伍的角度来看,同样面临提高素质和提高自身水平问题。执行实践中发生问题最多的是执行方式的不当,造成积案越来越多,待问题成堆的时候,再掀起突击性的执行活动,例如“执行风暴”、“假日突击”、“零点行动”等;其次是素质不高、作风不正,导致执行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现象屡禁不止、比如对申请执行人吃、拿、卡、要、报,贪污执行款、索贿受贿等。应当说,执行法官相对于审判法官来看,对法律专业化的要求不是太高,但对职业的要求更严格。 因此,要解决执行难问题,同样也需要从执行主体和执行对象两个方面着手。执行队伍是法律尊严的化身,要建设一支作风正、纪律严、业务精的执行队伍,要提高对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准确性和全面性,就得从体制上保证这支队伍不受或少受其他权力的、经济的因素影响。对于被执行主体,则应通过对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力度,对转移被执行财产严厉惩罚及实行信用公示制度,对无能力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实行财产追踪制度,在社会营造尊重执行的法制环境等方面,增强解决执行难的人为障碍。
总之,通过依法执行活动来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是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神圣职责。目前,我国的司法改革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法院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发挥好法院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就必须提高法官队伍素质,改革和完善法院的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大力加强法院的基层执行机构建设。执行难问题解决的好坏,关系到体现国家意志、具有国家法律权威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情况;关系到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执政兴国的能力能否增强;关系到以人为本、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能否实现;关系到能否保障社会信用关系和商品交易安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关系到把改革创新精神贯彻到治国理政各个环节,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的大问题。因此,执行工作虽然只是司法中的一个环节,但是缺少这个环节,党的执政能力在司法中的作用、依法治国的方略、司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就会落空,所以从司法为公、执行为民的宗旨要求,从科学司法、民主司法和依法司法的体制要求,还是从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高效、清正廉洁的作风要求来认识执行难问题,具有现实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参考书目:
新、旧《民事诉讼法》;金永熙《法院执行实务新论》;谭秋桂《民事执行原理研究》;中国大学出版《中国法制史》;蓝贤勇《民事执行理论与实务》;赵凤强著(中国民商法律网)《权力结构视角上的执行权性质与归属探究》;赵震江《法律社会学》;李建华《法治社会中的伦理秩序》;王启江、张英《执行裁判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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