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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有偿转包土地应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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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8-5-29 14:54:41 作者:边乃和 赵红霞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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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李某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依法取得4垧土地经营权。于2002年2月将其中的3垧水田转包给同村农民王某。转包期为二轮土地承包结束(2002年至2027年)。土地转包费为46800元,双方签订了土地转包合同。王某一次性付清了26年的土地转包费,李某同时将3垧水田地移交给了王某。随着国家对农业免税和农业补贴政策的实施及土地承包价格的上涨,李某因现行承包价格每垧水田达到4500元至5000元,而自己转包出的土地每垧地为600元而感到吃亏,便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按现行价格增加承包费,否则解除合同。庭审中,王某坚持双方签订的转包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已付清了转包价款,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因此不同意调整价格,亦不同意解除合同。
对此案的处理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被告一次性付清了26年的承包费,双方的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原告的请求应予驳回。另一种意见认为,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了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非当事人当初所能预料,属情事变更,应予变更调整合同。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一、土地有偿流转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有利于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这一规定明确了允许承包方对土地进行流转的方式,尊重承包方生产经营自主权,由此可见,原、被告的转包关系受法律保护。随着农业税减免力度加大,进程加快以及农业补贴政策的贯彻落实,农业政策发生了重大的调整,继续履行原来的约定,在当事人之间无疑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合同法未规定情事变更原则,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的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这一规定确定了情事变更原则,也限定了承包方不收取价款或向对方支付价款(即零流转和负流转),这两种情况属情事变更调整前提条件和适用范围。就本案有偿转包是否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情事变更原则限定的狭窄,其涵盖面难于解决农村普遍存在的问题。据本市有关部门统计数字表明,辖区2005年以来农村因转包土地发生纠纷达3000多件。通过乡镇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协商调价方法调解了大部分纠纷,但仍有部分案件未能得到解决,到目前为止诉至法院的土地流转纠纷167件,多数为有偿转包,无偿转包只有2件,倒贴费用基本不存在。因当地政府及调解组织用调价的方式调解了大部分纠纷,而到法院确得不到保护,又形成新的矛盾。具有普遍性的问题不能得到解决,失去了法律的功能,土地纠纷的矛盾比较尖锐,因土地价格调整双方各不相让,由此产生了抢地之风,抢地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断增多,今年审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因抢地引发的就有16件,因此,有偿转包土地应适用情事变更的原则,合理调整,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建议立法机关对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保护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二、变更有偿转包土地价格符合公平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以致于如按原合同履行将会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此时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对原合同加以变更或解除。情事变更是合同成立和存在的基础,原因发生了重要变化,以致于根本动摇了原合同的存在基础,另则,该种变化必须是基于不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外在原因,如果该种变化系出于当事人一方的原因,则应按过错责任处理,有的学者认为,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期间应当是法律行为成立后,债务关系消灭前,对于那些流转价款已经在情事发生变更前一次性给付,债之关系归于消灭,不属情事变更适用范围,其理论而言并无不当,依其理论去调整现行农村存在的矛盾,将会适得其反,不利于农村的经济发展及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就本案而言,原、被告所签订的转包合同是在中央出台一系列惠农政策之前。其政策变化是双方当事人所无法预料,继续履行原合同对承包方明显不公,本案的纠纷也符合情事变更的要件,①是政策发生变化,②双方无法预料,③是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从本案的事实上看,双方签订的合同属长期合同,未履行期限22年,按现行价格每垧水田4500元至5000元,考虑原告提前受益的因素及抵御风险能力,可按中间价格每垧水田3000元保护,扣除已交每垧地600元,每垧地差价2400元,3垧地就差7200元,22年就差158400元。以种地维生的农民,享有收益物权的承包人未能得到可得利益,有悖于公平原则,鉴于本案的事实和农村普遍存在的类似问题,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符合情事变更原则的原理,有利农村土地纠纷的解决,有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否则,继续履行原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势必造成了显失公平的结果,无法消除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局面。因此,笔者认为,本案的纠纷应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合理变更转包价格,使双方当事人可得利益趋于平衡,符合情事变更原则的立法本意,也是对收益物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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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海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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