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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司法警察在新形势下的司法保障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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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8-5-30 8:25:16 作者:王金华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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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局,紧紧围绕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对法警队伍建设和管理模式进行了积极改革和探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为维护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为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 年──2004年出台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和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四项规则》)和司法警察内务条例,对干警的日常行为和用语都作了具体要求,为提高各级警队规范化建设提供了依据,有效的指导和规范了司法警察的履职行为。司法警察服务审判,是基层法院法警队的中心工作,也是法院全面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近年来, 各基层法院法警队紧紧围绕法院建设和审判工作目标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司法警察押解《四项规则》和司法警察内务条例,强化司法安全管理,服务审判能力明显提高,法警队伍的整体建设呈现稳步发展的良好势头。但笔者也同样看到了在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是:从司法警察建队十二年来,法警队伍年龄老化问题正在显现;警力分散问题比较突出,由于警力的分散,高院二审开庭给基层警队带来了很大压力;当前司法警察司法活动的不规范仍然是司法警察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随着司法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化建设、执法能力建设等活动的相继开展,促进了司法警察履职行为质量的不断提高。但许多基层法院普遍存在着警力不足、装备设施落后的现状,这些问题的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司法警察的司法保障能力,阻碍了司法警察队伍的进一步发展,理应得到各级法院党组的高度重视。
一、新的使命对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对二审死刑开庭的改革,基层人民法院法警大队将承担押解二审中重刑人犯的重任,这就对基层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课题。重刑人犯的押解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开庭提出的《四项规则》的要求,是基层法警大队在新的历史时期所面临的新任务,从而对基层法警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样也给基层法警队伍建设带来了新的机遇。以刑事二审开庭提押被告一人为例:按照“四项规则”的要求,押解警力配备比例为1: 3。即提押一名重刑人犯要配备3名法警。看管警力配备比例为1:2;值庭警力配备为4人,(开庭时间如在两个半小时左右,每四十分钟换一次),传递、展示证据材料和传唤证人1人,维护庭审秩序2人;安全检查工作至少配备2名警力(其中一人必须是女警)。依照最基本的比例配备,二审开庭提解一名被告人开庭就需要14人名警力。如遇有重大案件或多名被告人案件的开庭,按照“四项规则”的要求,还应成立处置突发事件应急小组,警力配备比例还将增大。从目前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配备来看,按百分之十二的比例,人民法院如以150人为例,在编法警应是18名。而开一个二审庭就要有14人出警,还有四名法警可用,但要想再开一个刑事庭是无论如何也办不到了。
再以基层法院刑事开庭为例:以刑事开庭被告一人为例,按照《四项规则》的要求,押解警力配备比例为1: 2;看管警力配备比例为1:2;值庭警力配备为2人,传递、展示证据材料和传唤证人为一人,维护旁听秩序2人;安全检查工作至少配备2名警力(其中一人必须是女警)。依照最基本的比例配备就需要9名警力。如有重大案件及多名被告开庭,按照“四项规则”的要求,应成立处突应急小组3名,法庭巡视小组3名。警力配备比例还将增大,何况庭审时间一长,还必须对值庭执勤干警进行换岗,照此计算,一次普通的刑事开庭就需要15名以上警力。由于各个基层法院关于司法警察的配备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即专职司法警察的数量不得低于本院控编数的12%,女法警不得低于法警总数的20%进行配备的,而实际配备可能还要低于这一比例。一些基层法院把法警派驻其他法庭,男法警替代女法警押解,法警还有兼任其他工作等等现象。由于缺乏有力的警力保障,在少数法院竟然出现了被告人数多于押解法警人数,一名法警看押数名人犯等现象。从目前的法院工作看,刑事案件有增无减,仅我们法院全年开庭案件数达到510件。平均每天有二个案件开庭。而被告人达到728人。用人数乘以9可得出出警数为6552人次,加上二审开庭出警及其它工作,可以想象到,如果完全按照《四项规则》的要求进行押解工作,目前的警力是完全不可能实现的。警力不足不仅严重影响着《四项规则》的全面执行,同时也为安全留下了重重隐患。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5) 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十一条对解决警力问题提出一个有效的解决策略,为基层法院解决此问题指明了方向。首先是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最高院的要求对专职司法警察的实行配备。同时必须将专职司法警察集中规队管理,各项工作任务由司法警察大队(支队)下达。而不是将司法警察占用。即对兼职的司法警察应当清理,符合专职司法警察条件的应为专职司法警察。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清理出法警队伍,确保专职法警人员的真正落实。其次。聘任制法警不应占用12%的配置比例(12%仅用做正编法警),那么法院可以根据各自条件自行确定聘用制法警的配备数量,这样不仅解决了在编干警与聘任制干警在执法过程中的比例问题,又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警力供需矛盾。
二、随着民事案件暴力抗法的不断增多,司法警察队伍必须得到加强。
近年来,民事案件的暴力抗法成上升趋势,司法警察队伍由于人员队伍的分散、老化,在处置暴力抗法事件的过程中显得力不从心,已成为法警队伍建设中的难点。因此,强化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理应得到各级法院领导的高度重视。
要建设和谐社会,离不开法律,要化解人民内部的矛盾,离不开法律手段。而人民法院在化解矛盾,处理矛盾的同时还必须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法律的权威,对少数违法者进行必要的法律处分和制裁。而司法警察正是人民法院维护人民法院正常审判活动的重要力量,肩负着神圣的史命。从司法警察建队以来,司法警察为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做出了重要贡献。特别是在处置突发事件中,司法警察充分发挥了人民法院一支准军事化武装力量的重要作用,维护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当前的社会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处在社会的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和经济纠纷相对比较多,最终都相对集中到人民法院。特别是在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婚姻纠纷往往成为矛盾激化的重点。而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交通肇事的纠纷比较突出,在执行交通肇事案件时往往成为矛盾激化的成因。总之,人们在运用法律武器处理矛盾的同时,及少数人存在对法律的不理解而借机生事,还有及少数人借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满,扇动不明真象的群众轰闹法庭,对法官进行攻击、谩骂,暴力抗拒执行,使得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而司法警察在这时总是要冲在最前面,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护法官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然而,目前的基层司法警察队伍,在关键时刻很难适应处置突发事件的要求。司法警察自身尽管做力很大的努力,由于警力分散,人员老化及兼职人员较多,从接到调警命令到把法警集中起来赶到现场时,事态已经扩大,给处置工作带来很大难度。要不就是闹事者以逃走,处置成了马后炮,起不到应有的社会效果。所以,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刻不容缓。作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保障力量,司法警察队伍需要高素质,作为神圣的法律捍卫者,司法警察队伍更需要高素质。要有高素质的队伍,首先要解决司法警察编队集中管理的问题,只有解决了人员分散的问题,才能使法警队伍形成整体合力,才能适应新时期的工作要求。同时加强法警队伍建设,引进新的年轻队员充实到法警队伍,是加强法警队伍的一个重要方面,应常抓不懈。而不应为了解决法警队伍人数不够而凑数,将一些年近四十岁的人员再按置到法警队从事法警工作(不少法院往往将考不取法官资格的人员调来当法警)。而是要从加强法警队伍建设的需要出发去考虑人员的配备。只有加强司法警察队伍的年轻化、专业化、正规化、知识化建设,才能适应新时期司法保障工作的需要。只有将司法警察统一指挥,才能发挥司法警察领导机构的职能。才能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司法警察队伍。只有这样,才能在遇到突发事件时,将司法警察快速集中,按照制定的处置突发事件预案,迅速赶到现场,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真正做到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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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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