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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加强司法警察道德建设的途径和方法

http://www.dffy.com 2008-5-30 18:37:27 作者:凌亚明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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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重要保障力量。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社会转型加速,社会矛盾日益突出,大量的纠纷以诉讼形式涌向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安全面临严峻的考验和挑战,从而对作为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重要保障力量的司法警察,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因此,加强法院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建设,铸就一支高素质的法警队伍,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形势和日益繁重的工作的需要,更好地完成法律赋予的各项工作任务,为审判工作提供优质警务保障,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内涵

  道德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通过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评价人们的行为、调整个人与个人、个人和社会之间关系的原则和规范的总和。我们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有优良的道德传统,几千年来,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廉洁奉公、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尊老爱幼、诚实守信、勤劳节俭、尊师敬业等等,一直为人民所传颂、弘扬并实行。

  职业道德,是指从事特定职业的专业人员所应当具备的,为特定职业技能所要求,并体现特定职业共同体特征的品性和德行。它具有如下几个特征:1、鲜明的职业性。这是讲这种道德的专属性,它只约束从事特定职业的专业人员。2、内容形式的多样性。如为官要有“官德”:公正廉洁、勤政爱民;行医要有“医德”:悬壶济世、救死扶伤;经商要有“商德”:公平交易、童叟无欺等等职业道德不胜枚举。3、相对的稳定性。一种职业之所以能够区分于它种职业而自立自足,必须具有特定的职业群体,有特定的职业技能,有特定的职业规范。

  司法警察职业道德是指司法警察在依法履行其职务时所应遵循的职业行为规范的总和。法警职业首先规范在具体内容上具有法定性、操作性和实践性,法警的职业道德规范是调整法警职业活动中各种关系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与法院内部其他行政人员不同的是,法警职业道德的具体内容,在很多情况下,是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守则规定体现出来的、如《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刑、民、行三大诉讼法以及法警从事各项警务活动的细则规定等等,因而具有法定性和操作性。这些内容体现了司法警察任务职责的法定性和工作程序的操作性,也反映出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规范要求,严格按照这些法律法规办事,严格坚持各项警务活动的操作规程,即符合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另外,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规范也是从法警职业实践活动中总结出来的,是评价和规范司法警察职业行为的准则,它使司法警察认识到什么样的行为是符合职业道德的,什么样的行为是不符合职业道德的,从而用来约束自己的行为。职业道德从职业实践中来,又用于指导职业实践,司法警察在其职业活动中,应当将职业道德上的观念意识和行为规范自觉地付诸实践,身体力行。

  二、加强司法警察道德建设的必要性

  (一)不良职业道德,有损于司法警察和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市场经济的多元化带来了职业道德观念的多层次性,不同层次的人,会出现不同的思想问题,而司法警察要与社会上形形色色的人打交道,难免不受其思想道德观念的影响。在当前情况下,在少数司法警察中就存在着思想素质不高,理想信念动摇,宗旨观念淡薄;中无目标,道德修养差,不珍视司法警察荣誉,言谈举止不检点,影响形象;自由主义严重、作风纪律松驰、经常迟到早退、班中办 私事、出勤不出力等不良的素质行为,表现在执法上则是丧失原则、违反法律、执法不严、执法不廉等。致使人民群众对法院意见很大,社会公信下降,严重影响了法院和司法警察在社会群众中的形象。

  (二)加强司法警察道德建设是保障诉讼效率实现的前提和保证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基本职责就是服务和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当前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突发性、威胁性的事件频频发生。如果处理不及时、不得当,将会严重危及法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还将会损害法律的权威与尊严,造成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快速的处置能力,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业务能力的效率基础,也是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主题的客观要求。而司法警察和法官之间又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少数的司法警察认为法官的命令可以不听,对法官的安排不能正确对待,及时的去完成任务。干扰了审判工作秩序,影响诉讼效率。因此,加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能使司法警察给自己一个正确的定位,确立为审判工作服务的宗旨,及时、有效的完成各项警务保障工作,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个主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加强司法警察道德建设是正确履行职责的现实需要

  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决定了其工作性质及其特点,每天面对的都是诉讼当事人、刑事被告人、犯罪分子以及上访人员,这些人中不乏因不懂法律、不服判决而对法院及工作人员发泄不满情绪、寻机闹事、借机挑起事端甚或阴谋报复。司法警察每天执勤在一线,战斗在最前沿,面临各种复杂情况。如果没有较好的忍辱负重精神、深湛的涵养性和坚强的自我调节和控制能力,那么面对外界的各种刺激、辱骂、嘲讽甚至肢体举动,肯定会各当事人发生冲突,一定程度上还会使事态扩大,给法院的整体工作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加强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建设,能够培养较好的忍辱负重、自我调控能力。做到骂不还口、打不还手。能够根据现场情况、对方的态度、事态的发展及时地调节自己的情绪,控制自己的言行,不让对方以口实制造事端,扩大事态,避免不必要的冲突的发生。

  三、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要求和准则

  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既是一个独立的警种,又是人民法院内部的一个部门;他既要为法院的审判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又要完成自己的业务工作和业务训练;既要接触案件当事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又要为法院内部其他人员服务。因此,结合司法警察自身职业特点,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应有以下5个方面的基本要求。

  (一)服务审判工作,维护司法公正

  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组织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地位和作用是法官和其他法院干部所不可替代的。司法警察应当热爱这个职业,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职业操守。司法警察还是一个高风险的职业,这就要求每个司法警察必须具备不怕艰险、勇于献身的精神。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基本职责,是为审判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服务审判就是司法警察的一切活动都要服从于审判工作的需要。服务审判就是运用国家警察权保护国家审判权,依法保障法院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因此,司法警察应当把服务审判作为本职工作的指导思想,作为职业道德的核心来抓,作为日常工作的出发点、落脚点来抓,作为拓展法警工作中心环节来抓,以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全心全意做好本职工作。忠实于宪法和法律,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二)规范执勤行为,保障诉讼效率

  司法警察担负着提押、看管人犯,警卫法庭以及人民法院机关,参与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对妨碍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送达法律文书,处置突发事件,维护法院审判秩序,执行死刑等项警务工作,这些工作大多是依照有关程序法的规定,进行规范性的操作。因此,司法警察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素质,熟悉与警务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按操作规程办事,并使之形成一种职业修养和职业习惯。司法警察没有裁判权和决定权,在履行职务中往往是根据法官的指令行事,为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司法警察应充分尊重法官对案件的裁判和决定权,不得随意发表对案件处理的看法,更不得泄露具体案情。同时,应注意在诉讼程序上与法官协调配合,完成送达、提押、值庭、执行等工作,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注重效率,按照程序法的规定和法官安排,及时、有效、审慎、适当地完成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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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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