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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多人少”,路在何方?

http://www.dffy.com 2008-6-8 11:00:35 作者:王长圣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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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一直呈快速增长态势。以海安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及基层法庭为例,该院民一庭及三个基层法庭现有审判人员22人,2007年收案4483件,2008年1至5月受案总数,较去年同期更是上升了80%。“案多人少”的矛盾已成为制约法院各项工作的一个重点和难点问题。笔者认为,产生“案多人少”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不容忽视。

  

  1、诉讼费调整引发的诉讼高潮。国务院公布的《法院诉讼费用收费办法》于2007年4月1日起实施,该规定确定的诉讼收费标准较之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上作了大幅度的下调,部分案件的收费仅具象征意义,如劳动争议案收费标准只有10元,简易程序和调解结案等情况下还要减半,加之近年来社会收入的普遍增长,诉讼收费对诉讼的制约作用已基本丧失,滥诉现象已见端倪。

  2、《民事诉讼法》修改对基层法院受案产生的冲击。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标的额幅度提升,过去由上级法院审理的案件被规定到基层法院受案范围内,基层法院所受理的案件不但数量增加,难度亦有不同程度的提升。

  3、基层司法所消极应对民事纠纷导致涉诉纠纷的增多。一方面,根据程序法的规定,法院不得拒绝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对受理的案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另一方面,基层司法所对民事纠纷的处理却具有极大的任意性。虽然大调解在口号声中被提升到很高的高度,但由于在制度层面上对司法所处理民事调解工作缺乏刚性规定,司法所对民事纠纷的处理,做与不做,做好做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工作人员的自觉性,基层司法所动辄让当事人到打官司的情况并不鲜见。

  4、镇村级民调工作的弱化对诉讼案件增多的影响。大调解工作格局构建的要求与实际运行尚有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诉讼外民事纠纷的处理。镇村民调组织本应当是处理民事纠纷的前沿阵地,但市场经济体制下,镇村级民调组织工作的开展存在着许多实际问题,一是村民调干部兼顾的工作太多,民事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强调得多,真正重视得少;二是村民调干部的待遇得不到很好解决,影响了其工作积极性;三是民调干部解决纠纷缺乏硬性手段,纠纷处理效果大打折扣。此种情况下,一些很简单的民事纠纷亦被以诉讼的方式交到法院解决。

  5、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调解重视程度的削弱。《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之后,保险公司成了交通事故的主要买单人。因机动车投保可选择的保险公司非常多,且投保车辆异地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极为普遍,交通事故的处理更趋麻烦。加上交通事故的高发与公安机关警力紧张的矛盾,过去很多由公安机关调处解决的交通事故被诉至法院,目前,交通事故在民事纠纷中的占比一般不低于20%,这部分案件的涌入,无疑使法院雪上加霜。

  6、法律服务机构的利益需求对诉讼数量的推动。这些年,法律服务机构特别是律师行业因其高额回报,发展进程较快,从业人员也大幅增加。市场运作模式下的法律服务行业,找米下锅及追求最大化的利益是其职业本身特点的必然要求。,据笔者了解,部分地方甚至存在着法律工作者阻挠司法所的调解的问题。法律服务机构鼓动当事人打官司自然造成诉讼数量的增加。

  7、法院对诉讼作用的不当宣传。诉讼解决纠纷因其强制力的保障,固然有着其他机构不可比拟的优势,但并非能包治百病。法院对自身作用认识所在的误区及对诉讼作用过度宣传,如“司法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等提法,加剧了公众对法院解决纠纷的依赖,也是造成案件数量增多的重要原因。

  8、进人渠道堵塞及法院低待遇引发的人员流失问题。多年以来,法院的编制均是按照法院辖区内人口数量确定。改革开放多年,人员的流动激剧加快,一些东部地区外来人口的数量甚至已超过原居民,人口的膨胀导致客观上会导致民事纠纷的增多,而另一方面,法院工作负担重,待遇低于同级行政部门、晋升机会也处于劣势。审判人员虽然由人大常委会任命,但实际社会地位却并不理想。县级法院的法庭因定级为股级单位,即使是正副庭长,也不能当然地享受正副科待遇,没有职务的审判员,到退休晋升副科非常困难,院长的最高职级是副处,目前尚无院长入常的记录,显然比不上公安。低待遇不但使法院招不到优秀人才(特别要说明的:法院工作人员作为公务员,对部分急需就业人员的吸引力,不能与吸引优秀人才同日而语),已有人员还在大量流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统计,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流失人员20000多人。

  9、法院的地方化的影响。目前各地法院财政、人员均受制于地方,法院被当地政府要求参与地方活动,甚至直接被抽调人员到地方工作,如本院即有一名副院长和一名审判员被抽调参与县重点工程指挥部的工作,两名审判员被县大调解中心借用,一名被政府抽调到镇专职扶贫(值得说明的是:因被抽借人员被抽借后从事的工作及待遇优于法院,被抽借已成为法院工作的人员的一种期待),使法院案多人少的境况更加严重。尽管上级有关部门强调法官不得参与地方拆迁等工作,但根本无法执行。

  10、法院实际存在着的多重领导。根据宪法的规定,上下级法院之间属于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除上级法院层层向下级法院布置工作之外,法院所在地的党、政机关向法院布置各项活动,屡出不鲜,基层法院不得不抽出人员和时间完成(或说应付)各种名目繁的活动。

  11、司法功能的不当定位。法院是审判机构,其工作就是司法审判,但目前法院却被赋予了太多的功能,接访、维稳、诉调对接…….,越来越多的业外工作被要求法院承揽,工作量增多的同时,大量的社会矛盾也更多的向法院的汇集---如过去的改制的遗留问题、现在的是拆迁等矛盾。法院有如接着烫手的山芋,吃不下,扔不掉。

  12、法院内设机构的及人员配比等结构性原因。一是审判一线与综合部门人员配备失衡,造成一线审判力量的不足,使一线审判人员承载着过多的审判任务。二是机构的过份细化,机构增多,需要配备的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职数也就越多,减少了可直接办案的机动力量;另一方面,一些可有可无的部门设立后,出于自身出成绩的需要,不断的“加大管理力度”,加大了一线部门的工作量。三是不顾法院工作的具体情况,50岁以上人员一刀切,退出审判岗位,此举不但造成巨大的审判资源的浪费,还严重挫伤了相关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综合上述分析意见,笔者认为:造成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的原因虽多,但不外乎法院内外两个方面。外部原因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内部原因造成既有人力资源的损耗。比较而言,内部原因的影响大于外因。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需要从内外两面个方面着手,站在法院的角度,从内部问题解决起,操作难度要小,也相对的容易见效果。具体地说,目前可以从以下几个能做到的方面做起。

  1、用足政策。在现有规定条件下尽可能地发挥诉讼收费对诉讼的制约作用。同时,积极向上级部门发映《法院诉讼费用收费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不合理性及弊病,争取有权部门对收费标准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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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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