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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交通肇事犯罪中自首之认定

http://www.dffy.com 2008-6-18 18:24:56 作者:高聚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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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是一种法定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自首制度的设立有助于鼓励犯罪分子积极投案,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及时侦破各类刑事案件,从而节约司法资源,对各类犯罪都具有普遍适用意义。但笔者认为,在交通肇事犯罪中,需认真对待自首问题,除非逃逸后又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否则一般不认定自首。

  1、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留守报案并等候处理是行为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此可见,车辆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在原地保护现场、报案及等候处理,是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2、我国刑法以主动接受法律追究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基准量刑情节,而将逃逸作为其法定加重处罚情节。一个犯罪行为完成后,犯罪分子有两种表现:一种是逃避法律追究,另一种则是主动接受法律追究,即自首。立法上,在规定一般犯罪的法定量刑幅度时,把逃避法律追究作为一种基准状态,没有因考虑自首情节而降低其法定刑,而交通肇事罪在立法时却将自首情节考虑进去,将其作为法定刑的基准状态。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的刑事处罚分三个档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很显然,交通肇事后,主动接受法律追究是该罪基准量刑情节,逃逸则作为一个法定加重处罚情节被明确规定。交通肇事后,主动接受法律追究既然已经被立法时作为基准量刑情节,司法时再将其视为自首从轻处罚,则是对同一行为的重复评价,有失法律的公正性。

  3、摒弃非逃逸情形下的自首情节更有利于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罪中自首的认定影响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车辆驾驶人肇事后,不顾伤者死活,离开现场,赶到司法机关主动投案,而伤者却由于贻误治疗时机而死亡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此种情形下,行为人主动投案的行为被认定为自首,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而对车辆驾驶人肇事后,积极救助伤者,在已有路人报案的情况下,将伤者送到医院治疗,这时警察到医院“抓获”了驾驶员,伤者由于治疗及时而获救,但行为人的行为却不被认定为自首,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量刑幅度内得不到从轻处罚。上述两种行为,哪种行为值得肯定与鼓励,哪种行为必须受到否定与摒弃?答案是显然的,后者的行为更符合道德标准、符合社会正义。司法实践中,将前者认定为自首,行为人因而获得从轻处罚,而后者则不被认定为自首,得不到法定从轻处罚,由此导致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相悖,社会公平与正义旁落于法律之外。因此,笔者认为,在非逃逸的交通肇事犯罪中,不存在自首这个量刑情节,对于肇事后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的,不作为逃逸,以刑法规定的第一档次刑期处罚;而对于逃逸以后,又主动归案的,在适用逃逸条款的基础上认定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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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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