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亟待规范的法院执行行为

http://www.dffy.com 2008-7-9 19:12:52 作者:郑刚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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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最高院要求,各级法院认真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的专项整改活动。近日,笔者从500多件未结和已结执行案件中分析,造成未结案或结案社会效果不好的重要原因有相当部分是法院自身执行行为的不规范,没有严格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给自身造成许多麻烦,影响案件质量,降低案件执行的效率,不能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应针对这一情况,本着从严格规范执行行为,提高办案质量,纠正执行案件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出发,认真进行开展自查自纠,剖析自己,查摆问题,从每个执行环节抓起,严格依照法律的执行程序规范执行行为,现对查摆的各类问题试做分析,并提出整改措施。

  一、存在问题的现状。

  (一)执行立案不规范,审查不严。表现在:1、申请执行人的提供的申请手续不全,有较多案卷缺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证明;2、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较多是复印件,未经确认;3、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立案,存在超期立案现象;4、立案与否没有通知书或裁定;5、对超申请执行期限而提出申请执行时,没有法定理由而予以立案。

  (二)阅卷审查不细,制做笔录套话。表现在:1、各类型执行案件采取的措施几乎一致,没有针对个案特点;2、部分执行人员在阅卷时没有体现对已生效法律文书的审查。

  (三)执行法律文书制做亟待规范。表现在:1、各种法律文书采用填充式较多,不严肃,不规范;2、法律文书填充的字迹凌乱,笔体不一致,用墨不一致;3、用语不规范,如“查封、提押”等法言法语混用,错字错句时而有之;4、填充的法律文书正副本不一致,有的正本填写的是五日内还款,副本却写的是七日内还款,不认真,粗心大意。

  (四)法律程序不到位,执行措施不当。表现在:1、送达法律文书不符法律规定;如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屋,将查封裁定书只送给房管部门,而未将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造成查封行为对被执行人无效,又如将法律文书送达无法律送达义务的第三人转交、留置送达时无相关人员在场等。2、采取的执行强制措施不严谨,造成执行不能。如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屋,仅在裁定书中述明不准买卖过户,被执行人为了规避法律,将被查封的房屋租赁给他人,合同一签就是十年,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又无法律依据制裁当事人。又如只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房管部门,却未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以不知情为由将房屋卖与他人,虽不能过户,但双方签订的买卖房屋协议有效,买受人据此请求卖方承担违约损失,卖方又据此向法院提出异议,说司法行为不当,导致损失,要求法院赔偿。

  (五)部分执行人员综合素质不高,热情服务态度不够。表现在:1、机械执法,执法手段单一,不是扣押就是拘留,别无他法,缺乏执行的艺术性、灵活性,导致执行效果差;2、接待当事人耐心不够,态度冷、横、硬、烦,引火烧身,把矛盾引到自身来,导致本来想配合执行的当事人也就此回避甚至设阻难为执行工作的开展,落得案没办好,谁都埋怨;3、个别执行人员办案拖沓,不认真负责,当事人不找就束之高阁,火不上房人不着急,办案效率低下,损害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信赖;4、欺软怕硬,对有社会背景的被申请人,不敢得罪,执行畏难,怕影响自己的利害关系。5、办案盲目冲动、义气行事,对案情不认真分析,寻找科学的执行方法,而是想当然,说扣就扣,说封就封,不认真调查、不听取当事人的反映,不考虑社会效果。

  二、上述问题存在的原因

  (一)法院部分工作人员工作态度不端正,责任心不强,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客观上表现出消极懈怠的工作作风。

  (二)有些执行人员工作热情很高,但综合能力较低,缺少社会经验,协调组织能力差,法律知识欠缺,工作方法不当,业务技能不高。

  (三)服务于民的法律意识不强,没有真正把为民服务的思想意识摆上位置。

  三、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一)加强执行人员业务能力、思想品质的提高,全面提升综合素质。

  一件案件办的质量高低、效果好坏,其根本的因素还是体现在执行主体的具体表现,表现能力显示出其综合素质的高低,有的案件执行的不好,当事人不满意,上访告状,社会影响大,有的案件办得却是送锦送旗,锣鼓喧天,社会效果好,从差距中可以找出办案人员业务素质、工作方法、社会协调能力的强弱。因此,全面提升执行人员的综合素质至关重要。一是从思想上全面肃清消极懈怠利已的倾向,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牢记人民公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效忠法律,热爱本职,求学上进,有大局观念,先人后已的思想情操。二是从工作上加强业务技能的提高,不断地更新法律知识,积极参加各项培训,丰富自己,拓宽视野,做到学以致用。三是自觉溶进社会,接受社会的锻炼,在实践中积累经验,摸索出一套用科学的工作方法办好案件。

  (二)严格依照法律的执行程序规范执行行为

  法院不法为对法律的最大不尊重,法官不执行法律是对法律的严重亵渎,法律的执行者不依法办事,最令百姓寒心。法律在百姓面前成为形式上的规矩,形成群均仰视之,漠然待法的态势,对国家和社会而言,何来法治于国。严格依法办事,是法律对执行者最基本的要求,而不是最高标准,执法者应时时刻刻严格按照法律设定的程序办事,并保证程序合法到位。尤其在执行环节上,违背了法律程序办事,极易造成当事人实际利益的损害,因此在执行环节上要做到:1、严格执行立案标准,认真审查申请执行材料,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做出立案与否的通知或裁定,并送达于申请执行人,保证其权利的实现。2、在受理案件后,应当认真阅卷,针对个案情况做出执行方案,依照法律程序下达执行通知,确定合理的执行期限,严格依照法律规定送达法律文书,做到送达方式、送达对象准确合法。3、规范法律文书制作,非紧急情况下禁止使用填充式文书,文书内容适用法律依据准确,用语规范、严谨、表述完整,字迹清晰,盖印符合标准。4、采取执行强制措施,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相关手续立即补办,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更应慎办严办。

  (三)增强为民服务的法律意识。

  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切行动应从党的宗旨出发,法律不是为治民而创设,法律是为民服务的,执法者是党领导下法律执行者,自然忠实为民服务。目前个别单位、个别人把为民服务口号喊得很响,但实际运作起来却敷衍了事,没有心系于民,打的都是自己的如意算盘,考虑的都是自己的天空,自己所谓的政绩。败坏了党的形象,执法者的形象。因此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意识仍是刻不容缓的问题,首先应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意识,坚定的执行司法为民的举措。其次,端正工作态度,规范自身行为,恪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法官形象。再次,认真履行本职工作,把当事人的事放在第一位,了解人民群众的疾苦,倾听百姓之心声,让百姓有苦诉,有冤伸,权利及时得到保障,正义得到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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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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