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司法实践 >> 实务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简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案件之界定

http://www.dffy.com 2008-7-15 19:06:49 作者:赵永贵 来源:东方法眼

    绿  


  主管是指国家机关的职权范围。我国的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是统一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具体地说,法院是通过依法对各类案件的审判,来行使其法定和履行法定职责的。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拥有四级法院,按照法律规定,每级法院都有其一定的受案范围。鉴于中级人民法院的特殊地位,笔者就其受理的一审案件的权限范围作以总结与归纳,供大家以参考。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以下三种:

  1、重大涉外案件。涉外案件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案件。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大量外资、先进技术为我所用,对我国的经济建设迅速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在经济交往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纠纷,因此涉外案件的比例也相应增加。如果大量的涉外民事案件仍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由中级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必然加重中级人民法院的负担。加之有的涉外民事案件并不复杂,根据我国基层人民法院的实际情况,已有条件、有能力处理一般的涉外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民事案件,考虑到难度比较大,涉及的法律比较复杂,甚至案件处理的结果会涉及国家间的关系等问题,为了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和维护国家声誉,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是十分必要的。所谓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较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本辖区即指中级人民法院所辖地区。有重大影响,是指案件自身复杂,涉及面广,处理的结果影响大,远远超出了基层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民事诉讼法》只作了弹性规定,没有列举。实践中根据案件的情况由人民法院自行决定。审判实践中判断“重大影响的案件”,一般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1)根据案情的繁简;(2)诉讼标的金额的大小;(3)在该区的影响等情况。这里所讲的“影响”既包括经济上的影响,也包括政治上的影响。

  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这是指最高法院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将某些案件确定由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目前这类案件主要有:(1)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由作为专门法院的海事法院管辖。我国已在广州、厦门、上海、武汉等地设立了海事法院,海事法院均为中级法院。(2)专利纠纷案件。专利民事案件主要包括关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费用的纠纷案件;关于专利侵权的纠纷案件;关于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合同纠纷案件。专利民事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法院,以及大连、青岛,各经济特区的中级法院管辖。(3)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4)诉讼标的金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5)著作权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法院为一审管辖,但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6)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国内仲裁的证据保全由基层法院管辖。(7)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8)根据《仲裁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9)涉外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所在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由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刑法》修改之前,刑法修改后,反革命罪名已被取消,所以,这类案件是指《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上述三类案件,一般都属于性质严重、案情复杂、影响较大或者处刑较重的案件,其审判必须严肃慎重,将这类案件交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由水平更高,经验更丰富的审判人员来审判,可以更好地保证案件质量。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担负着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进行上诉审程序的任务,此外,还肩负着对基层人民法院和本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任务。因此,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宜太多。

  立法上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并不是说这三类案件必须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而是最低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并不排除由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些案件进行第一审。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三类:(1)确认发明专利权、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的重大、复杂的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属于行政案件的有四种:(1)驳回专利申请的案件;(2)是关于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案件;(3)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案件;(4)专利处理案件。《行政诉讼法》规定发明专利行政案件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主要原因是(1)发明专利案件的专业性很强,需要较高的科学技术能力,需要较高的科学技术水平和法律水平;(2)这类案件的被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务院的下属部门为被告的行政案件的管辖,应当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相吻合,即以国务院部门为被告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海关处理的案件。主要是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和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规定这类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主要理由是:(1)海关的设置与分布,大多在全国各大中城市,其职权范围大多与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一致。(2)海关的业务与政策水平要求较高,需要高度的统一性,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助于保障案件质量。

  3、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一级政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也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规定这类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是由于这些机关、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往往具备影响广泛、牵涉面广,有较强的政策性,因而必须慎重对待。另外,从审判实践来看,这样规定在现实条件下更符合实际、更可行,一般来说,这样更有助于管辖法院排除干扰,公正审判。

  4、本辖区重大、复杂的案件。“重大、复杂”的客观条件是:案件所涉及的人数众多,在本辖区内影响较大;案件本身比较复杂,案件在查处方面有相当的困难与干扰;案件在本辖区内有示范作用。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重大复杂的案件是指以下情形:

  (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这里需要注意:第一,被告须是人民政府而不是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第二,被告是县级以上政府;第三,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均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不能附加案件影响重大或者基层人民法院不宜审理等条件;第四,虽然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排除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不意味着所有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这类案件属于重大复杂案件,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此文章共有2页  [1] [2] [下一页]

  查看赵永贵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管辖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江苏一基层法院获得跨辖区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 (2008-7-22 19:03:12)
· 新旧要约,孰能决定本案管辖 (2008-7-21 15:21:57)
· 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审判现象值得关注 (2008-7-12 14:59:22)
·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2008-3-31 12:00:51)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1-17 22:25:57)
· 能否向地方法院申请船舶保全 (2008-1-4 8:06:40)
· 关于办理海上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10-2 16:09:21)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 (2007-8-4 9:55:52)


上一篇:浅议消费者遭受第三人侵权的司法救济 (2008-7-14 19:21:55)
下一篇:基层法院民事案件案件上升原因探究与对策分析 (2008-7-15 19:28:49)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