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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婚姻法》第四十五条的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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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8-7-16 22:07:12 作者:赵永贵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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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罪是指对年老、年幼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遗弃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间的平等权利以及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权。遗弃罪在实践中多见的是遗弃女婴或者残疾婴儿,一些人重男轻女,将女婴弃之不要,致使女婴或残疾婴儿冻饿而死。构成遗弃罪,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犯罪的表现形式为不作为,即行为人不履行其负有的抚养义务。遗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因没有自己的生活来源或没有能力得到生活来源,如年老丧失工作能力,年幼不具备工作能力,或找不到工作没有收入而无法独立生活;另一种情况是虽然有经济收入,如果年老有病、伤残,有退休金、收入或者存款,但生活不能处理。这两种情况都属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对此,负有抚养义务的家庭成员,如父母、子女、兄、姐、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如果有抚养能力,就必须履行抚养义务,不履行抚养义务情节恶劣的,则构成遗弃罪。情节恶劣,是指不履行抚养义务而致受害人流离失所,冻饿致残、致死,或因遗弃行为导致受害人患病、自杀等。遗弃罪的主体,只能是对受害人有抚养义务并且有抚养能力的家庭成员,如果行为人不具备抚养能力,则不构成遗弃罪。对遗弃罪的刑罚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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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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