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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则和民意:在审判实践中彰显公正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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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8-7-24 16:04:58 作者:吴秀荣 汪守建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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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承载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平息社会纷争的重要使命,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公平正义的最终体现者和实践者。作为是非曲直的裁决者,其手中掌握着生杀予夺的大权,必须慎之又慎地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当前,围绕人民法院的核心问题,就是公正司法、公平执法。在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的大背景下,为实现地区性和谐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我们法院必须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着力提高队伍素质,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为国家法治建设和服务大局作出应的贡献。
民意渐近要求司法公正
司法作为裁判社会纠纷、维护社会正义的主体,无法独立于社会生活之外,它原本就是法制的一个环节,是法治的一个部分,是社会的一个领域。司法必须面对纷繁复杂的几乎涉及一切社会利益和关系的矛盾和冲突: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道德的、宗教的等等。司法既要妥善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又要保持严格的中立以期达到最后的公正。正是因为司法处在这样一个特殊的社会结构之点上,它在影响社会生活的同时,也为各种社会力量影响法律活动洞开了门扉。不同的利益团体、机关和个人都在“追求正义”的信念支持下把过高的期待寄予司法的活动过程:各级政府可能会把消解社会危机和进行社会整合的负担交由司法机关承受,新闻媒体通过张扬案件事实中的催人泪下的细节和判决理由的争点来介入对司法公正的解释和判断,普通的民众则企望司法官员扮演“青天老爷”或“上帝之手”来拯救他们所遭受的社会冤苦。这些不同的初始期待使人们在朦胧的“正义”观念的驱动下对司法过程产生积极参与的热情……如果说过去的人们对司法的了解还只限于如三尺公案、惊堂木、红绿头签等某些形式上的东西,那么而今,伴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法文化的广泛传播,法理念的不断增强,人们对司法的了解已经从某些形式渗透到了诸多方面,司法过程、司法结果、司法行为一般均可为普通民众了解。而在了解中,社会也开始对司法公正寄予了越来越多的希望,从法院的事情得到新闻媒体大规模地报道这一现象就可略见一斑。
而司法方面也正在做出积极的回应。为了实现司法公正,现今多数法院均以人民满意为追求的目标,最高人民法院也于1999年开始在全国开展“争创人民满意的好法院,争当人民满意的好法官”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争创人民满意的好法院 争当人民满意的好法官”活动的通知》,该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人民是否满意为标准,广泛深入地进行 为谁执法,为谁服务 的宗旨教育,从人民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不满意的事故改起,重点解决裁决不公、执行不力、形象不好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通过开展这一活动,切实增强广大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公仆意识、群众意识、服务意识……”
人民群众的利益以及关心群众疾苦,热情为民服务。民意不可违,社会的满意度自是已经成为司法公正的重要评价标准。只是正如“司法公正”中的“公正”即是对司法的评价并非客观存在,其本身就带有一定的主观性。既涉主观,就难有整齐划一。就我国目前司法整体上是否公正,就有不同的看法。有些人用“司法腐败”、“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等来形容司法现状,于是有了“司法并不公正的”评价。但更多的人包括很多法学家对于我国司法的整体评价是非常肯定的,他们认为司法不公毕竟只是个别现象,司法腐败尽管不可低估,但也只发生在极个别人身上,司法队伍从整体上是好的,是值得党和人民依赖的。再言之,对于司法个案的评价目则更难做到“一个声音”。从当事人角度来讲,既是对簿公堂,必定存在利益上的此消彼长,对于至少一方而言,判决结果总会与期望值有差距。于是即便是合于正义或合于立法的裁判,也可能受到冲突主体的否定评价。不仅如此,冲突主体各方对程序公正的认识也不尽一致,一方视为程序公正的根据,或许正是另一方诅咒程序不公的缘由,而案外人由于对案件信息掌握程序的不同,与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不同,加之个人的知识背景和经历等一系列原因,对个案的判决结果、判决过程、法官在这一司法过程中的相关行为等,都会产生不同的评价。
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中心和永恒主题,人们告状打官司来解决纠纷的最理想化期待,就是企求人民法院通对证据的分析认证,事实的查辩明晰,最终作出合乎事实真相的(法律事实)的裁判,整个社会对公正期待和评判,往往是从结果上加以表现,而以往的结果的展示又蕴涵着对过程的推理预测,司法运行过程的不公开不透明化,是导致社会无端或合理怀疑的根源,因此法律适用过程的透明公开化,将司法过程置于阳光下操作,更能显现公平正义的过程。让人们从直观上耳闻目睹人民法院的判断过程,远比喋喋不休的强行说道来得更加鲜活,从这种意义上来讲,展示司法判决的过程比宣示裁判的结果更为重要,因为过程不仅反映实体,也反映了程序。
推崇公正司法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不仅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司法人性化、裁判理性化的本质要求,作为一种司法运行发展的潮流,从客观上反映了整个社会人们的期待和需求,因而要求我们不拘泥于以往的格式化模式,要推陈出新,从“为民”的视角出发,采取直观的更为实际的诉讼保障措施,切实体现出“司法”在“为民”,从简化程序,解决实际困难入手,将司法惠民贯彻于人民法院的工作整个始终。从完善程序着眼,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践中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措施:一是告知诉讼风险,在立案和庭实前向当事人说明打官司所面临的风险,尤其对文化水平不高,对法律不甚了解的当事人,公开告知风险,及时提醒其对诉讼结果的预期认识,以便让其作出理性的选择。这样既可减少盲目恶意诉讼,也节省了当事人和国家宝贵的司法资源。二是告知并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为了更切实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使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好官司,从法律上和经济上提供司法救助。使案件当事人能够在诉讼过程中及时得到救济,将解决实际问题贯穿于司法过程,让人们更直接和直观地感受到司法为民的存在。三是强化司法释明工作,展示裁决过程。及时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并适时作出释明,主动司法,既可以规范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又可以防止其因不了解诉讼义务而作出妨碍诉讼,有悖于法律的行为。目前掺杂的传统纠问式程序和现代证据规则并行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混乱了当事人的诉讼思维,特别是农村和基层法律意识水平不高的当事人,当他还未弄清楚举证责任规则的情形下,在自己处心积虑建立并信赖起来的诉讼模式下,本希求于法律的公正和法官“良知”作出司法裁决时,因无法应对现代司法改革和司法理念的要求,在内心确信胜诉的情况下,拿到裁决结果却与自已信赖相差甚远,于是无休止的上访与缠诉应运而生。因此,人民法院的裁决,不仅要因人因案而宜,还要十分重视法律释明工作,特别是庭前证据规则和举证义务和责任分配机制上,对不举证或证人不到庭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详细说明,对可能引发的其它涉诉信访问题,要在阐明上诉权的同时,更要加强判后释明工作,这既是对裁决过程的展示,又是对裁决结果的说明和巩固,引导当事人通过正当法律途径反映诉求。四是强化便民措施,人民法院通过将复杂程序简单化的措施,将具体的冗繁程序设置,通过一系列简化方式,便于百姓操作,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既可以提高公正司法的效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一种便利的诉讼保障机制,同时又简便了诉讼程序,减省了当事人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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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海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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