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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行政处罚案件为何主体难认定

http://www.dffy.com 2008-8-1 18:47:00 作者:过悦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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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无锡惠山法院环境保护合议庭在审查、执行、处理环保行政非诉案件过程中发现,当前环保行政处罚存在主体认定难现象,为法院依法审查、公正执法带来一定困难,需引起高度重视。

  造成环保行政处罚主体认定难的原因:1、从事环境违法行为的人员许多均为外省市人员,因其户籍远在外省,在行政部门执法时,不愿意向执法部门提供身份证明,导致行政机关难以获得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2、环境违法行为人未办理合法的工商登记即开始从事环境污染行为,导致行政机关难以认定实际违法行为人,行政机关需要花费额外的执法资源以查明违法主体;3、不同的经济组织或个人,因挂靠、出租场地等多种原因,导致在单一的环境违法行为作业地上存在多个经济组织或个人,如何准确合法的认定违法主体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实际操作中都非常困难。

  对策:1、对违法行为人是外省市的,且不愿意提供身份证的,行政机关可以联合公安部门查询是否有暂住证或者直接通过相关合法途径查询户籍资料,以确保依法准确地对相关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2、公司等经济组织作为违法主体的前提是已经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否则以个人违法论;3、行政机关作出环境行政处罚时必须坚持“谁违法就处罚谁”工作思路,调查获取证据时要尽量将违法行为与行为实施者关联起来;4、同一个违法作业地上存在多个不同的经济组织或个人的,以调查对象单方面反映情况为内容制作的笔录不能作为认定主体的充分条件,防止部分违法行为人选择一些资产状况较差的经济组织或个人充当处罚主体,从而在事实上逃避法律的惩罚;5、树立“优势证据”观念,不单凭资金流向、开具发票等单一证据认定违法主体;只有优势证据表明某人或某组织是违法行为的实施者,才能认定处罚主体;6、对于违反工商登记法律法规,事实经营状况与登记状态不一致的,建议工商部门予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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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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