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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伤害案件信访的原因与对策

http://www.dffy.com 2008-8-7 12:22:43 作者:罗开水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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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近年各地公安机关伤害案件的统计分析来看,伤害案件有“两个40%”的特点:一是基层派出所受理的所有案件中,约有40%是伤害案件;二是上级公安机关受理基层派出所的信访案件中,约有40%是伤害案件。也就是说,对基层派出所而言,伤害案件呈现“多发”和“易信访”二个突出特点。伤害案件侦办或查处不及时形成群体性事件或治安热点、难点问题,并直接影响到公安机关乃至党委、政府的形象。深入分析因伤害案件原因,研究降低信访率的对策,对于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现实意义。

  一、伤害案件易信访的原因分析

  (一)伤案案件本身存在的客观原因

  1.伤害案件关系“面子”问题。伤害案件与盗窃案件,同为基层派出所种类较多的案件,但二者却有明显区别,伤害案件被打一方,往往人的健康、自尊均受到他人伤害。盗窃丢了财物,受害人往往自认倒霉,而伤害的受害人往往因“面子”的问题,“士可杀不可辱”,要争一口气。得不到公正、及时的处理,就会上访。

  2.伤害案件取证存在困难,案件不能及时查处引发上访。伤害案件除了现场物证外,主要证据规格是受害方陈述、违法犯罪嫌嫌疑人供述与辨解、证人证言等三个方面。从受害方角度看:其为了引起公安机关重视、及对加害方愤怒,往往会扩大事实,受害人在获得赔偿后,也有出现翻供的;从违法犯罪嫌疑人角度看,其为了逃避处罚或减轻处罚,往往会不作供述或避重就轻;证人在农村中受宗族及与双方当事人关系等因素影响,也不愿如实作证。因此,许多伤害案件证据难取,取得的证据矛盾较多,极易造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特别是因突发性纠纷引起的激情性伤害行为,一般只有受害人和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场,对具体的致伤情节存在完全相反的说法,形成“孤证”,难以通过调查查明违法犯罪事实。由于证据问题使案件得到到及时处理,极易引起受害人上访。

  3.受害人捆绑式要求解决矛盾纠纷引发信访。矛盾纠纷是导致伤害案件产生的重要原因,因山林、土地、道路、坟地等权属与当事人双方利益密切相关,而又有其历史的复杂性,很难在短时间内快速解决,但这些矛盾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并随着时间的推移因各种因素不断激化,就会形成积怨最终导致伤害行为产生,受害人对公安机关抱有很大的期望,不但希望拿违法犯罪嫌疑人去关,而且还要求解决医疗费用及引发伤害的山林、土地、道路、坟地等权属问题。而公安机关对医疗费用及相关权属问题的解决无法律强制依据,受害人捆绑式的要求得不到解决,因而上访。

  4.伤害案件的现场状况客观上比较复杂。伤害案件绝大多数发生在边远、落后的乡(镇),地处边远、交通不便、通讯不畅,在发生伤害案件时群众报警不及时,即使及时报了警,司法机关在客观上也很难及时赶到现场,快速开展调查工作。错过了最佳的取证与破案时机,受害人因而上访。

  (二)基层办案单位存在的主观原因

  1.出警、收集固定现场证据不及时。有些信访伤害案件办案单位民警出警不及时,存在拖拉现象,导致群众不理解或者出现证据变化、灭失。有的办案单位民警存在简单地交待受害人先到医院治疗,待鉴定结果出来后再调查取证,在这一期间,现场状况发生了改变,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机会抓住受害人住院治疗这一有利时机,精心策划应对策略,造成证据丢失或者变化。待引起更大矛盾或者受害人信访后,因时过境迁,案件无法调查取证,无法破案,导致小案拖大,大案拖乱。

  2.基层民警工作方法简单。伤害案件的产生或形成相当复杂,当事人在陈述过程中往往带有强烈的个人感情色彩,甚至歪曲事实,而极少数公安机关民警缺乏工作耐心,对一时说不清的情况,不是耐心倾听当事人的陈述,而是简单粗暴的以管人者自居,说一些刺激甚至伤害受害人感情的话,不仅未及时解决问题,还因此带来新的问题。事实证明,只要有一定的耐心,听当事人说清楚情况,许多问题就不难迅速解决。

  3.跟踪调查处理不及时、不到位。如当事人提供的犯罪嫌疑人线索,未及时开展调查摸排,予以查证确认,并予以上网追捕。对当事人提供的赃物线索未及时查证,导致受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未及时追缴,引起受害人不满而控告信访。

  4.个别基层民警业务能力不强。一些基层民警业务不熟悉、取证能力不强,对伤害案件特别是轻伤害案件的受理、侦办理解存在偏差。认为伤害案件法院也可以管,公安机关不必过于操心,特别是民间纠纷引起的伤害案件,受害人可以提出自诉而不管。因此对于一些受害人控告,必须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非自诉”案件,也以“自诉案件”为由终止调查,使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导致上访。

  5.部分民警工作作风不扎实。一些民警“执法为民”思想不扎实,接待群众态度粗暴,工作方法简单,对受害人轻易许诺或者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就讲一些结论性言论,引起当事人不满或者误解,导致受害人信访。

  二、工作对策

  (一)做好出警和案发后第一手证据的收集固定工作。公安机关接到伤害报警后,要立即组织警力,力争在最短时间内赶到现场,防止现场被破坏或出现证据灭失。要让案件材料等待伤情鉴定结果,决不等待鉴定结果出来后,现场状况已发生了重大改变时,再补充案卷材料。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通字<2005>98号)第十一条规定出警后:对正在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六件事”:1制止伤害行为2组织救治伤员3采取措施控制嫌疑人4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5保护现场6收集、固定证据。严格做好以上六件事,一起伤害案件就做好了一半,信访的可能性就会减少很多。

  (二)将群防群治组织纳入警方“110”。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就近的治保会、巡逻队等基层群防群治组织人员先行赶到现场,使在伤害行为发生之时起,群防群治组织人员既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又能以见证人身份先期了解案件真相,为司法机关介入调查获取第一手材料创造有利条件。为侦查破案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切实改进民警的工作作风。对伤害案件从接处警环节开始就建立首问负责制,避免因接处警不当贻误战机,丢失证据,形成控告申诉问题。受理伤害案件的过程中,民警必须讲法言法语。特别是调解伤害案件时,要语言亲切、感情真挚。调解好一起伤害案件要有很高的群众工作水平,要不断提高调解伤害案件能力,这对于化解矛盾纠纷、减少信访具有重要意义。所有伤害警情,无论伤情鉴定结论如何,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治安案件,都要按程序迅速出警勘查现场,尽快收集固定证据,并制作规范的笔录,对不存在违法犯罪事实的,应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报案人并存档备查;对伤害事实存在的,适时委托鉴定机构对被害人的伤情做出鉴定,鉴定结论做出后,及时送达被害人。

  (四)进一步规范轻伤害案件的办案程序。要避免接警、处警过程中的随意答复到人民法院起诉的严重不作为行为。法律明确规定需要侦查的轻伤害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受害人及家属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就应当立案侦查。伤害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很少有能力和条件收集到足以证明犯罪事实的全部证据,如果要求轻伤害案件的被害人都去向法院自诉,既与法律的规定不相符合,也是不现实的。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伤害案件,但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该受理并及时调查取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征求受害人意见,从“接受公安机关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三种结案方式中自由选择办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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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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