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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大局意识和政治思维

http://www.dffy.com 2008-8-10 18:39:09 作者:田成有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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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去法院对自己的认识,更多地是从保驾护航的捍卫者角度,是从一个旁观者、参与者的角度去认识法院,我们给自己的定位就是依法律办事,按程式办事,习惯于把工作局限在办案上,于是我们往往抱怨法院工作被边缘化,法院不被重视,不是中心,不是主流。正因为这种传统的观念,法院常常讲自己的难处多,而讲自己的贡献少。 在推进中国民主法治的进程中,人民法院必须学会把自己的工作放在全局中去思考,去谋划,必须要有政治思维,要有大局观,要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带动者。

  法律是国家管理社会的重要工具,司法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法工作本身就是政策性、政治性极强的工作,作为法律执行者,必须要有大局意识,必须善于把政治和法律结合,如果离开政治,单纯机械地讲法律是行不通的。所以,大局观不能只有法律,而没有政治,不能只有案件,而没有必要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不能没有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从西方的情况看。司法也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即便是在西方典型的法治国家,也同样存在法律与政治的关系问题。就连宣称司法最独立的美国,也没有完全做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比如,美国大法官就是由具有党派身份的总统任命的,其本身不可避免地带有其党派的政治立场。多年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了种族歧视、人工流产、社会福利、枪支控制等大量包含政治、社会问题的案件,在这些案件的审理中,法官不得不考虑政党政策、利益平衡、公众可能的反应等问题,并格外注意判决作为法律对未来一系列案件可能的影响、对未来司法的影响。

  从中国的历史传统看。大局观在中国的文化传统中,历来占有重要的地位,中国人历来把法律看作是社会治理的一种手段,一种方法,法律是工具,是为一定的政治目的服务的。如孔子所说的诉讼是不好的东西,关键是无讼,是人际关系、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法家虽然强调法制的重要性,但法家看来,法律像权术、势力等等一样,都是用来巩固统治者政权的工具。这种大局观对中国历代统治者有着深刻影响,即看问题不能仅仅从局部出发,就事论事,而必须是把所遇到的问题与整个社会形势、大局相联系。

  之所以强调大局。是因为当今的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随着改革开放向纵深推进,征地拆迁和就业安置等方面的矛盾不断增加,利益格局发生重大变化,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大量出现,城乡之间、不同社会群体之间,在就业、社保、教育、医疗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一些重信重访、老难疑案常常纠缠不清,一些矛盾纠纷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激烈化,甚至呈对抗性的状况,如果处理不好,如果机械执法,有可能法律问题就转化为一个难以意料的社会问题或政治问题。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和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的大背景下,国际国内很多因素是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国际问题弄不好有可能引发国内问题,国内问题处理不好,也有可能造成国际影响,所以,在解决国内问题时,要考虑国际影响和反应,妥善回应国际社会关切,在参与和处理国际事务时,也要适时考虑或回应国内群众感受和社会和谐稳定,所以,学会将法院工作主动放到全局的角度去考虑和谋划是非常必须的。改革开放后的一段时间里,我们的主要问题是无法可依,重心和核心是在立法,执法的重点是找法律依据。社会发展到今天,我们的问题已经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司法成了焦点和核心,所以,法院执法不是简单地依法,找个法律依据的问题,而是要想方设法把纠纷解决,把矛盾化解。

  从大局上看,法院不是对某个具体案件进行处理,而是通过对一个个案件的审判,在为我们的民族埋下希望的火种,埋下法治的火种,是在为我们的未来社会能否成为法治社会、公平正义社会作铺垫,做准备,是要担当更大的责任和道义,法院所承担的责任,不仅是行使国家赋予的审判权,而是在更高的层面上对公平、正义的法治事业进行直接或直观地宣示和传播,所以,法院工作直接与维护稳定、服务发展、保障民生、促进和谐有关,法院不是主角,谁能成为主角,法院不是建设者,推动者,谁又能成为建设者、推动者,法院工作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形成和实现。法院必须要站得高、看得远,要有前瞻的政治思维,轻视或弱化自己的职责和使命是对历史的不负责任,不以建设者、捍卫者的姿态和定位去推动或谋划法院的工作是难有作为的。

  那么,法院的大局观或政治思维讲什么呢?

  发展。发展是主题,“发展是硬道理”,法院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经济发展大局,要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的思想来思考和谋化工作,要始终为经济建设服务,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如果案件办了,工厂跨了,外商跑了,就要思考我们的工作是否阻碍了发展,破坏了发展,是否破坏了大局。

  稳定。稳定是前提,稳定重于泰山,稳定压倒一切,如小平同志所说:“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也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胡锦涛总书记也多次强调:“发展是硬道理,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硬任务,是第一责任。发展是政绩,稳定也是政绩”。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提是法院工作的根本前提和基础,是13亿中国人民最大利益之所在。没有稳定的社会环境,发展就没有基础,和谐就没有条件。没有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什么事也干不成。所以,我们的大局就是必须坚定不移地把维护社会稳定放在首位,牢固树立“稳定是第一大事,是第一责任”的意识,最大限度的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的增加和谐因素的总要求,妥善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

  和谐。和谐既是目标,也是更高的发展境界。 法院必须把和谐作为衡量工作的重要标准。法院工作关键的不是要看办理了多少案件、出台了多少管理措施、开展了多少次专项行动、接待了多少次群众来访,更重要的是看是否化解了矛盾纠纷、是否理顺了群众情绪、是否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我们的工作要以社会和谐这个重要标准来检验,把工作标准定位在促进社会和谐上。在社会转型的过度时期,人民法院要负担的责任不仅仅是根据法律来判定是非,更重要的就是要通过适用法律来及时化解纠纷、确保一方平安,司法的主要目的不仅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而且更重要的应该是修补破损的社会关系,所以对纠纷的解决,不应当是在法庭上为了自己的利益进行过度的辩论、对峙、搏弈,而应当是围绕矛盾和冲突,尽力想法和解、化解,消除。这就要求法官不能简单就法论法、就案论案,而必须重视扩大审判的社会效果,办出让当事人满意的案件,让社会接受和公众认可的案件。无论我们打击犯罪活动,调解矛盾冲突、处置突发事件,都不能就事论事,而是要善于把各种消极因素转化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我们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不能只注重用刑罚震慑犯罪分子,还要着力把他们改造成不对抗社会的新人;在调处民商事纠纷时,既要严格依法,及时出裁决,还要通过行政的、经济的、教育的手段,探索如何实现案结事了,罢访息诉,我们在处置案件纠纷时,不能只满足暂时的平息,而是要通过认真做好群众工作,从根本上、源头上理顺群众的情绪,使群众心悦诚服地遵守社会管理秩序,减少对立情绪。所以,法院工作不能只看案件的数量,更要看质量,不仅看形式上的办案,而是要看是实质上把矛盾化解,把问题解决,把对立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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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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