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质上就是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在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合理借鉴中外法治文明发展的优秀成果基础上形成的,是科学的、先进的理念,为当前和今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正确的思想指南。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可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这五个理念,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协调一致地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
为部署、开展好这次教育活动,中央政法委组织编写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在此基础上,又进行提炼概括,编写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简编版),目的是便于广大政法干警携带学习。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
2006年4月
第一章 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就是在全社会和全体公民、特别是执法者中养成自觉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国理政观念的重大转变,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准确把握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刻内涵
树立依法治国理念,需要准确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内涵。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民主性和人民性的必然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具有三个方面的含义:首先,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高低、贵贱、贫富、性别、职业、民族、信仰等,都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必须平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其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在社会主义法治之下,绝不允许一部分人受到法律的约束,而另一部分人称为“法外之民”的现象存在。那种认为自己高人一等,法律只管民,不管官;只管别人,不管自己,将自己视作法律之外的“特殊公民”的思想观念,从根本上背离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同样需要彻底清除。第三,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这是法律尊严的重要体现,也是法律权威的重要保障。在一个社会中,如果有人违了法却能逍遥法外,那么,法律在社会公众心目中就不可能树立起崇高的地位和威信。
(二)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没有法律权威就没有秩序。维护法律权威,一要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自觉尊重和服从法律。二要特别注重维护宪法权威,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三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任何法律、法规、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下位法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全国性法律相抵触,必须确保国家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的一体遵行。当前,有的地方和部门从保护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对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讲价钱、打折扣,甚至制定和实施一些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法治原则的“土政策”、“土办法”,搞“你有法律、我有对策”,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也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必须坚决反对和有效制止。四要提高执法部门的公信力。没有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再好的法律,也难以彰显其权威性,难以起到规范人们行为、规范社会秩序的作用。现在执法活动中出现的“执行难”、袭警等现象,虽然有其复杂的社会原因,但少数执法部门执法不公而影响了执法公信力是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切实解决执法不公,提高执法部门的公信力,是维护法律权威的一项重要措施。
(三)严格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重要标志。严格依法办事,就是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依法办事具有四个方面的含义:一个职权由法定。无法定授权的执法就是越权,就是对法律权威与尊严的损害。现实生活中,一些执法机关及干警职权法定观念淡漠,执法越位、错位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没有罚款权实施罚款,没有收费权却收费或变相收费等等。越权就是违法行为,违背了依法办事的要求。二是有权必有责。行使法定权力,就必须对行使权力的过程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肩负着法定职责而不履行、不尽职、不作为,就是失职渎职。三是用权受监督。依法治国首先是依法治权。政法机关的权利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行使,整个形势过程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和制约。四是违法受追究。执法者违法对法治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只有执法者的违法行为都毫无例外地依法受到追究和惩罚,才能给整个社会树立依法办事的良好示范。
努力实践依法治国理念对政法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提高法律素养。政法干警必须熟练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切实增强法制观念,打牢严格执法、正确履行职责的思想基础和知识基础。一个执法者只有发自内心地尊重法律,自觉遵守和服从法律,才能真正做到严格执行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二)坚持严格执法。严格执法是依法办事观念对政法工作的必然要求。一部法律,在现实中得不到切实执行,等于一纸空文。不仅如此,如果执法不严成为一种经常发生的现象,就会使社会公众普遍产生对法律的轻视和忽略心理,从而对法律的权威和尊严造成严重损害,依法治国也就无从谈起。政法机关严格执法就要做到:一切执法行为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所有执法结果都必须符合立法目的。
(三)模范遵守法律。政法干警模范守法对于培养整个社会依法办事的观念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反之,会为全社会树立不尊法、不守法的恶劣典型。因此,模范遵守法律是政法干警的应尽责任。每个政法干警都应当始终牢记自己所肩负的神圣使命,以模范守法的实际行动,赢得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尊重和对执法者的信任,从而使依法办事的观念深入人心,有力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实施。
(四)自觉接受监督。每个政法部门,每个政法干警,都要自觉地而不是消极地、真诚地而不是应付地、主动地而不是被动地把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依法办案的全部活动置于各方面的监督之下,不能以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为借口排斥监督。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监督,司法权力也不例外。
第二章 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
执法为民,就是按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执法为民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对政法工作的必然要求;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在政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政法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思想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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