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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实施前采取的强制措施怎样计算期限?

2012年02月20日20:02 东方法眼王学堂人次浏览 评论字号:T|T

核心提示:自 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自 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以前的法律对查封扣押期限并无明文规定。

  那么,行政强制法实施前采取的强制措施在行政强制法生效后怎么适用期限制度?

  主要有二种意见:

  一是从 2012年1月1日前实际采取强制措施的开始计算期限。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的,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中间立法机关为了法律的实施预留了6个月时间。作为执法机关,应当知悉这种规定,因此也应该严格执行这种规定,否则就对2012年1月1日前后的查封扣押行为可能产生截然不同的后果,这对当事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二是对 2012年1月1日前实施的强制措施不适用行政强制法的期限。理由是法不溯及既往,不能要求行政机关执行未生效的法律规定。

  笔者认为,在目前没有法律明确解释的情况下,对 2012年1月1日前实施强制措施的,似应采取自 2012年1月1日起+30日(可延长30日)为期限。

  我们知道,行法的溯及力,是指该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主要有从旧、从新,从旧兼从新,从新兼从轻等原则。

  一、采用从 2012年1月1日前实际采取强制措施为开始计算时间的起点,违背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二、采用 2012年1月1日前实施强制措施的不适用30日的期限于当事人明显不利,而且容易造成该法实施前后截然不同的后果,影响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笔者认为,在没有法律明确解释的情况下,对 2012年 1月1日前实施的强制的强制措施的,似应采取自 2012年1月1日起+30日(可延长30日)为期限。

  这样的做法:

  一是兼顾了法律基本原则,如不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二是考虑了公平和正义。体现了从旧兼从轻(将利益归属于相对人)的原则。

  三是便于对执法机关进行监督。有效防止了以前的暂扣等强制措施时间过长的不良局面。

作者:王学堂责任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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